律師參與調解 案款當場履行

2020-10-03 瑞昌法院

瑞昌法院網訊 近日,瑞昌法院通過原、被告雙方諮詢的律師參與調解,最終原告做出大幅讓步後,被告當場付清款項,做到案結事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朱某某同為碼頭鎮某村人,2018年柯某某聯繫到德安縣一土方工程,其主要承包挖掘土方。因土方工程需要挖掘、鏟車、拉土車共同協作,朱某某通過陳某聯繫到張某某的鏟車,一開始商定按一方六角計酬,做了幾天後張某某感覺不賺錢不願再承攬。因張某某退出的話其他車輛也無法協同工作,朱某某向張某某口頭表示應該不會低於臺班費(當時市場行情為每小時190元至210元不等),於是張某某留了下來共工作403個小時,陳某對時間進行了確認。年底與發包方結算後,朱某某發現整個土方工程存在大量虧損,於是與大家協商按燃油多少計算報酬。因當時大家都要置辦年貨,張某某扣減燃油費3萬元後,領到3萬元鏟車費用。2019年,張某某認為按不低於臺班費計算的話,朱某某還應支付2萬元。而朱某某認為2018年底大家都是已經結清了,不應再付款,而且自己並不是承包整個土方工程,而是牽頭人,自己承包的是挖掘工程,原告承包的是推土工程,大家是各自賺錢。最終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鏟車費用2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陳某出庭作證,證實張某某欲退出時朱某某口頭表示過應該不會低於臺班費,德安縣當時的行情是每小時190元,瑞昌市的是200元到210元。張某某認為自己是從朱某某手裡結的鏟車費用,自己只是打工的,至於土方工程是否虧損和自己沒有關係。朱某某對於自己與發包方結算後再和張某某結算的事實沒有異議,堅持認為自己並不是承包人。

承辦法官因雙方情緒比較激動並未急於調解,而是分別和雙方當事人分析了本案的法律關係。開庭之後,原、被告分別諮詢律師,準備在一審判決不支持自己的主張之後聘請代理人上訴。恰好雙方諮詢的律師都是碼頭鎮人,承辦法官首先在電話中和律師分析了本案的法律關係,然後從小標的案件如不能案結事了是否會影響鄰裡關係的角度與雙方諮詢的律師進行溝通。雙方諮詢的律師在發表自己觀點的同時一致認為沒有必要因為這一爭議而傷了鄰裡和氣。張某某所諮詢的潘律師更是直接和張某某打電話做調解工作,最終張某某同意朱某某再支付8千元一次性了結,朱某某當場支付,雙方對法院的調解工作均表示十分滿意。

法官寄語:自然人之間基於工程量的承攬,一定要有書面的合同,且要及時結算,如果時間跨度長,對於舉證及事實的認定會存在很大困難。在調解工作中,律師的觀點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有時一些原告做出讓步的調解,看似其利益受損,其實案結事了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於無休止的訴累。

編輯: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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