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員工年會聚餐時摔傷 是否屬於工傷》,是關於勞資模塊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那麼,公司組織的年會聚餐是否屬於工作場所或者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員工在這種場合下摔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一看這個案例吧!
張某是某公司的銷售部總監。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張某經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了簡短的總結髮言,之後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半左右(聚餐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發生摔倒,在這之後張某依然照常與部分同事去往KTV唱歌,不久後張某離開。事故發生後,張某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後經當地人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後,張某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並未受傷,活動結束後其私下邀請部分同事去KTV,其間並無不適,即便是有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徵,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張某隻好求助律師。
我們認為,當地人保局對張某受傷一事的認定並無不妥,理由如下:
張某作為該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並非私人聚會。張某確實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人保局依據所取得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於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並無不當。因此,公司認為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徵,也不構成因公外出,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想法是錯誤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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