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作發生矛盾互毆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2020-09-16 銅川視點

案例:

員工在公司打架受傷判決認定不屬於工傷

2013年3月8日12時左右,劉某在公司車間門前因工作分配問題與同事發生口角, 雙方廝打中劉某被掰傷右手中指。

公司認為, 劉某受傷的真正原因是與同事發生口角、 鬥毆, 其打架行為既不是工作, 也不是工作過程中應當或可能產生的後果, 因此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所規定的情形, 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該案終審判決認定, 劉某不屬於工傷。

評 析:

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

等意外傷害的,故不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3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據此, 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存在一定關聯, 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實踐中,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通常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 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 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換言之, 在具有特定的崗位職責情況下, 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 雖然劉某與同事發生口角和廝打行為的時間為工作時間, 地點為工作場所, 且爭鬥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問題導致, 但雙方所發生的廝打行為不是履行職責導致。 也就是說, 劉某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此外,意外傷害應指不能預測、 突然發生的傷害。 劉某與同事均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對於互毆可能造成的傷害後果, 雙方應具有當然的認知,應當知曉其行為可能導致自己或對方受傷, 故劉某受傷不具有意外性。

綜上, 劉某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3項所規定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的情形, 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

相關焦點

  • 員工年會聚餐時摔傷,是否屬於工傷?
    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員工年會聚餐時摔傷 是否屬於工傷》,是關於勞資模塊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導讀: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 串崗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最高院公報案例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例如職工所在的車間,而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職工「串崗」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即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串崗」與否不影響其工傷認定。原告:王長淮。被告:江蘇省盱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發生工傷事故,治療時,公司是否要為員工墊付醫藥費?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現實中員工在工作中發生輕微事故,公司將員工送到醫院,但治療時,員工要求公司墊付醫藥費。我國法律有無強制性規定,發生工傷在治療時要求公司墊付醫藥費呢?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
  • 幫工時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無論其從事的工作是否與本職工作一致,只要屬於單位正常工作,即為單位的利益而受傷的,同時其行為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就應認定為工傷。事故發生後,張某某被送往東營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被初步診斷為氯化鋇中毒。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張某某的受傷屬於工傷。被告於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第三人張某某是原告某化工廠的職工,負責車間機器維修工作。2009年12月8日10許,張某某在幫該廠維修工提水泵時不慎溜入氯化鋇溶液池中,導致急性中毒。
  • 去醫院開病假證明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看法院怎麼認定
    去醫院開病假證明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一般情況下可被認定為工傷,那麼在前往單位指定醫院開病假證明時途中發生意外又該如何認定呢?南潯法院經審理認為 邵某系在病假期間前往公司指定醫院的途中受傷,其受傷時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工作原因,人社部門據此作出不予認定或不予視同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縣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邵某、公司、人社部門、縣政府均未上訴。
  • 單位飲用水不能喝 員工外出取水受傷被認定為工傷
    工作單位內的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員工外出取水時發生交通事故受了傷,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工作單位認為不算。昨日,寧海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件。  寧海人吳某2007年受聘成為金華某加油站的站長,食宿均由公司提供。  加油站內員工的洗漱、煮飯等生活用水一直來源於站內的一口深井。
  • 員工主動加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8年1月4日,劉二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載明受傷害經過簡述為「2017年1月16日下午3點左右,因土雞合作社急需飼料,為此特叫上劉二一起配制飼料。因機器被飼料堵塞,工作人員杜某便將機器拉下電開關,劉二用手去掏機器中的飼料。正在掏機器的過程中,杜某突然將機器啟動,導致劉二受傷……」。
  • 團建中受傷、下班路遇車禍……算不算工傷?有說法!
    A科研院所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法官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朱先生為A科研院所地質勘探人員,出野外是一種工作方式。朱先生是否因出野外未歸而被宣告死亡,是認定其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
  • 員工自動放棄社保不能構成不認定工傷的理由
    ,當初就該預料到有可能受傷的一天,對於這個風險應該由員工自己承擔,公司的說法成立。」有的人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能能夠由雙方協商排除,不管有沒有繳納工傷保險,都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障礙,公司的說法不成立,張三的受傷屬於工傷!」
  • 勞動者注意了:這4種情況不能認定工傷,後果只能員工自己承擔!
    無論是工作中還是生活中,都無法避免「受傷」這種事情,當然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之為工傷。發生工傷事故後,員工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因為每一位勞動者都在繳納社保,社保五險之一就包含了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由違法的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 參加單位春遊活動受傷算工傷嗎?權威答案來了
    你是不是希望單位能組織員工一起遠足,領略工作以外的詩和遠方?那麼問題來了:參加單位組織的春遊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小編帶你一起尋找答案~~參加單位春遊活動受傷算工傷嗎?
  • 「舉案說法」勞動者多次發生工傷,能否領取多份工傷待遇?
    案情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員工在工作中先後三次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分別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十級傷殘和不構成傷殘等級。該員工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兩份十級傷殘對應的工傷待遇?分析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會將多次發生工傷與工傷復發的概念混淆。工傷再次或多次發生與工傷復發不同。工傷復發是工傷職工原來的傷情再次產生,而工傷多次發生是員工又發生了新的傷情。員工多次發生工傷的,應當在每次發生工傷後規定的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以確定員工的傷情是否屬於工傷並評定傷殘等級。
  •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通事故怎麼申請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人多車多,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當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車禍導致受傷是否算工傷呢?交通事故發生時又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算不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本人承擔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屬於非本人責任,就能認定為工傷;如果自己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 發生工傷怎麼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 這6種情況下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含工傷認定流程,收藏!)
    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意外受傷是不是就是工傷?這是我們比較常遇見的問題。但其實關於工傷,大家還是會存在一些誤區,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況!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 【涉疫專題】誰為共享員工的「工傷」買單
    (一)因工受傷的含義因工受傷,顧名思義是指在工作過程中,員工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內容導致其受到人身損害。因工受傷包含由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處理的工傷與由侵權法律法規處理的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員工被借用期間,員工因工受傷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出借單位(用人單位)承擔。
  • 工傷?
    那麼,李四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我贊成後者,李四不符合工傷認定中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的規定,也就是說,李四並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殺害,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工傷保險專家以案說法:下班途中接孩子被撞算不算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強所受傷害是否出於工作原因、能否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強在工作時被機器壓傷手指,應當認定為工傷。
  • 員工尿急引發工傷,人社局答辯亮了!(二審判決)
    公司認為,林平之受到的傷害系因其自身原因故意為之,並非工作原因,不構成工傷。一、工傷的認定主要考慮如下因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為判斷是否為工傷的核心要素。本案中,林平之雖然是在公司年會期間發生的傷害,但其並非在活動中受傷,其傷害屬於因自身原因故意造成的,不屬於工傷。
  • 工作中因自身過失受傷,會影響工傷認定嗎?——律師「以案釋法」之周三勞動篇
    孫某是某公司員工,受公司負責人指派去機場接人。不料從公司八樓下樓時,孫某因不夠謹慎,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頸部神經拉傷。以案釋法本案中孫某聽從公司指派去開車接人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而孫某在下樓時摔傷,係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