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自身過失受傷,會影響工傷認定嗎?——律師「以案釋法」之周三勞動篇

2021-02-14 首都律師以案釋法講堂


每日一題2020年7月1日(答案見次日文章)

2020年6月30日題答案:

問:「一房數租」情況下,誰是承租人?

答: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優於合同成立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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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是某公司員工,受公司負責人指派去機場接人。不料從公司八樓下樓時,孫某因不夠謹慎,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頸部神經拉傷。問孫某工作中不夠謹慎的過失是否會影響工傷認定?

以案釋法

本案中孫某聽從公司指派去開車接人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而孫某在下樓時摔傷,係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工傷保險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若將職工個人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違反工傷保險「無過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因此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卻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關係。最終勞動局作出予以認定孫某為工傷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除了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工傷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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