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文件第二項內容(一)中規定:&34;
2017年,昂宇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一例涉及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經濟類犯罪資深辯護律師宋加宇的辯護意見,將當事人劉某某被公訴為個人犯罪的12筆借款事實全部改判為單位犯罪,依法維護了當事人劉某某的權益,也取得了令當事人滿意的辯護結果。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樣看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都依照同一個法條來定罪量刑,自由刑和罰金刑都一樣,為什麼辯護人還要勞神費力地將個人犯罪辯護成單位犯罪呢?
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昂宇辯護律師努力將當事人被公訴的個人行為定性為單位行為,大致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的:
1. 單位犯罪更符合合同訂立的實際情況,利於精確地根據當事人實際職責範圍追究相應責任;
2. 如果在單位犯罪中屬於從犯,則有可能從輕、減輕處罰;
3. 單位犯罪起刑點通常較高;
4. 關於犯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認定,單位犯罪通常有較高數額標準;
5. 單位犯罪量刑幅度通常較低。
庭審中,為了將被公訴的個人犯罪辯護成單位犯罪,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昂宇主任律師宋加宇主要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
1. 主體特徵
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首先要看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宋加宇律師的辯護詞中明確指出從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協議、收據、借款補充協議分析說明,借款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當事人個人,如果構成犯罪的話,由於所借款項主體均是公司,其犯罪性質也是單位犯罪。
2. 主觀方面
當事人實施相關行為,主觀上具有為本單位謀取利益的目的。具體到此案中,當事人借款涉及為公司籌集正常經營運轉所需資金,並非個人行為。
3. 客觀受益
根據證人證言,此案中多筆款項直接交予公司相應業務人員,公司為所借款項的受益人。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單位行為。
根據昂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加宇多年來代理經濟類犯罪案件的成功經驗,如果被公訴的罪名屬於個人犯罪,在籌備辯護過程中,注意分析當事人行為的主觀、客觀層面,準確界定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並收集相應證據,以期在庭審中辯護為單位犯罪,通常會取得令當事人滿意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