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業倫理,是調整檢察官和與其職業相關主體之間的倫理規範及精神內容。在結構意義上,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和與其職業相關主體之間的一種客觀交往關係。檢察官職業倫理並不是單個因素的結構,其包括作為職業倫理主體的檢察官、檢察官職業倫理關係、檢察官職業倫理規範,以及檢察官職業倫理秩序四種構成要素。在功能意義上,檢察官職業倫理產生於檢察官職位本身,同時又對檢察官個體具有濡化作用。因此,檢察官職業倫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優化檢察官職業的內在結構,將檢察官職業鞏固為一種更加穩定、更具影響力的職業存在,並使得檢察官職業共同體成員更強化法律認同感、倫理認同感,從而增強檢察官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的有效互動。
檢察官職業倫理是檢察官職業的黏合劑。對內而言,其能從精神和氣質方面將檢察官職業共同體黏合成一個整體;對外而言,檢察官職業倫理通過滿足社會或者民眾對檢察官職業行為預期的理念要求,從而助力檢察官贏得社會公信,繼而獲得法律職業權威。對於檢察官而言,其職業需要之一就是一種真正的權威性。然而,這種權威性不是用大理石鐫刻而成的文字,也無法通過強硬的形式使人信服,恰恰相反,這種權威性雕刻在民眾內心中,通過內心信服產生權威性力量。可以說,檢察官的真正權威在於其名望和聲譽,而名譽和聲望則需要立足於檢察官職業倫理,這一切不言而喻。
檢察官職業倫理包括平等倫理、誠信倫理等,這些職業倫理更多地體現在其與法官尤其是律師的良性互動關係中。具體而言,檢察官平等倫理主要是指檢察官在訴訟程序之中應當平等對待律師、尊重法官及遵守訴訟秩序等。比如,在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之間的刑事訴訟對抗中,二者更多的是法庭中的對立雙方,但是,這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鬥爭。檢察官與律師之間表面上是對抗,實質上只是國家在制度層面的分工安排。更何況,檢察官不是一般的民間人士,其代表國家參與刑事訴訟,檢察官具有國家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可以說,在與刑辯律師的關係上,檢察官發揮著雙重作用。在法律意義上,檢察官依據法律與刑辯律師進行實質性對抗,從而為法官發現案件事實提供出口;另一方面,在檢察官職業倫理層面上,檢察官也應對律師的辯護權利予以實質性關照。也就是說,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並以此身份及境界對刑辯律師的合法權利予以關照。在具體訴訟操作中,檢察官應當維護刑辯律師閱卷權、會見權等,依法滿足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的合法或者合理要求。
檢察官平等倫理也體現在禮儀倫理方面。在禮儀方面,檢察官應以國家代表的莊嚴內心對待辯護律師。比如,在開庭之時,檢察官必須嚴格遵守檢察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法規範自身訴訟行為。作為檢察官必須謹記,只要進入訴訟程序之中,就應當超脫出自我。因為,檢察官作為國家的形象或者法律代表,不能把檢察官個體情緒附加於檢察官職業之上,這是職業倫理的應有之義。
檢察官誠信倫理,是指檢察官在法律程序運轉之中,應當以最大善意及真誠對待作為職業對手的律師。這也是與檢察官的職業定位相一致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在與律師的法律互動之中,一定要守誠信、講規範,進而形成良性檢律互動關係。
從世界範圍來看,在國家所有的行政官或者司法官中,雖然檢察官職位創製歷史不算特別久遠,但是,建基於人們對法律的尊崇之上,檢察官同樣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說,不論是理念中還是制度中,檢察官承擔的都是一種輸出正義或者塑造社會共同價值的神聖角色。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