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5月31日訊(記者孫婷婷 通訊員向昱璇 李心蕊)孩子在幼兒園玩耍時摔倒了,誰來承擔責任?陳女士的女兒小麗就遭遇這樣的意外,陳女士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經審理,法院判決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陳女士女兒小麗幼兒園在讀。2019年2月某天下午,小麗所在班級組織孩子們在操場上開展戶外運動,現場有兩名老師看護孩子和維護現場秩序。
沒過多久,就聽到一陣哭聲,原來是小麗在操場升旗臺附近玩耍時摔倒,右手血流不止。園方立刻將小麗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小麗右手多處受傷。
2019年9月,陳女士將園方告上了武漢市洪山區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
法庭上,陳女士認為園方監管不力,才導致小麗直接摔在了升旗臺上,造成了右手受傷嚴重,再加上送醫不及時,導致孩子右手出血較多,延誤了病情,必須承擔責任。
園方辯稱,事故當天,舉行戶外活動時,小麗未聽從老師引導,多次自顧自地走出隊伍玩耍,小麗的受傷屬於突發意外。事故發生後他們第一時間將孩子送到了幼兒園醫務室處理,後來發現孩子傷口較深,接著又把孩子送入校醫務室,因小麗的傷情需要做手術,馬上把孩子轉送到了校外醫院救治。園方全程陪同並且積極協調進行救治,不存在未及時履行救治職責。園方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職責範圍內的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事發時,小麗才5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不具備所處危險區域及危險行為的判斷能力,沒有能力預料可能摔倒受傷的後果。小麗的監護人在將她送到幼兒園時,其監護看管義務已轉移給幼兒園,因此,小麗以及其監護人對其受傷均無過錯。小麗在被告幼兒園上課期間從事戶外活動,其在距離地面一定高度的操場邊緣臺階上即為危險區域逗留玩耍多時,而在場看護的老師均未及時制止並引導,其消極不作為導致小麗受傷,園方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定小麗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今年1月,法院判決園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小麗共計1.9萬餘元。(全文系化名、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