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館兒童樂園禁止家長入內,幼童受傷誰擔責?
上海市民王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事。在一家溫泉館的兒童樂園內,女兒洋洋在玩滑道項目時不慎摔傷左臂,最終確診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因得不到合理的處理,王女士及先生將溫泉館告上法庭。
王女士要求,溫泉館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共計14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溫泉館稱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溫泉館賠償原告洋洋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萬元的70%,即賠償9.8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
女兒確診粉碎性骨折後索賠2017年9月24日,王女士帶著女兒洋洋來到位於普陀區的一家溫泉館洗浴。洗浴後,小女孩便在店內的兒童樂園玩耍。
該兒童樂園處於溫泉館封閉管理區域內,入口處懸掛著注意事項「兒童樂園適合120cm以下的兒童使用,請家長在場外隨時注意自己小孩的安全,建議2-5歲的兒童進入……為了兒童的安全,請家長在場外看護,不要進入兒童樂園內」。
然而,洋洋卻在玩滑道項目的過程中不慎摔傷了左臂。王女士和家人隨即開車將洋洋送往就近醫院醫治,最終確診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隨後進行了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經司法鑑定,洋洋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王女士認為,溫泉館作為企業經營者,對於經營範圍內的設備應該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事發時的監控錄像所示,洋洋雙手拉杆自滑道頂部下滑,尚未到達底部終點時脫手摔下。雖然滑道下方及底部鋪有軟墊,但事發時周圍沒有工作人員看護,這才導致洋洋受傷。
更讓王女士氣憤的是,從9月事發到11月期間,她同先生二人多次聯繫溫泉館就該事如何處理進行商議,但均被以處理權限不夠需要上報高層為由推諉至今。
為維護洋洋的合法權益,王女士及先生(作為洋洋的法定代理人)將溫泉館告上法庭,要求溫泉館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共計14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溫泉館認為,首先案中所涉遊樂設施均符合國家要求,不存在設計缺陷。按規定該設備的使用者應為年齡2-5歲、身高90-120釐米的兒童,而原告也符合使用要求。根據監控錄像所示,原告摔倒並非因為設備缺陷或故障,而是在下滑過程中腳尖觸碰斜坡、脫手所致,主因其自身過失才導致受傷。
另外,溫泉館方面認為該遊樂設施並非單獨售票的經營項目,而是提供給前來沐浴的兒童休息使用,且安排了員工在現場巡邏維護秩序,但作為浴場經營者並沒有義務對每一個兒童做貼身保護。溫泉館稱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法院:遊樂設備使用需成人輔助保護普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溫泉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從設施設備本身及兒童樂園的管理兩個方面進行考量。
在該案的設施設備方面,被告溫泉館作為館內設兒童樂園的管理人、遊樂設施設備的提供者,應對遊樂設施設備的質量及安全負有舉證責任。雖然被告方面稱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要求,但未提供涉案滑道的相關購買、安裝及檢驗合格的材料,對此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一方面,就兒童樂園的管理而言,該案中事發的兒童樂園及設備按國家要求,適合2-5歲兒童遊玩。而該年齡段的兒童缺乏成熟的安全意識和判斷能力,在使用遊樂設施設備時需要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從旁輔助、保障安全。
但該案中,被告方並未在滑道等遊樂項目內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指導、輔助兒童使用設備,也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對兒童下落進行保護。與此同時,被告又讓家長在場外看護、不要進入兒童樂園,這就導致家長亦無法在兒童周圍進行幫扶、保護。該案中原告洋洋正是因其脫手下落後沒有得到有效保護而受傷。
因此,被告作為向2-5歲幼童開放的兒童樂園的經營管理人,顯然在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也充分關注到對比事發前後兒童樂園場地的照片,可以發現溫泉館已就兒童樂園注意事項內容進行修改,不僅不再禁止家長進入兒童樂園,並且要求家長做好看護,及時制止危險性行為。經綜合考量,酌情確定由被告溫泉館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018年6月29日,普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溫泉館賠償原告洋洋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共計人民幣14萬的70%,即賠償人民幣9萬8千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