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觀點:訴訟費交納不屬於行政執法複議和訴訟受案範圍

2020-09-09 龍巖市司法局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6283號

案例要旨

當事人向財政部門提出的涉案舉報,實質上是要求對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收取訴訟費是否正確進行判斷。對訴訟案件的定性問題並不屬於行政機關財政部門的職責範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融基公司向濟南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交納訴訟費用。濟南中院將中融基公司的訴訟案件按照上述辦法規定的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用。雖然中融基公司向山東省財政廳舉報的事項是要求查處濟南中院亂收費問題,但中融基公司爭議的內容實質上是其訴訟案件是否應當作為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用的問題。而對於訴訟案件如何定性不屬於財政部門的職責範圍,山東省財政廳對於中融基公司舉報事項不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中融基公司針對山東省財政廳作出的答覆函,向財政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財政部責令山東省財政廳對其舉報作出處理,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範圍。故中融基公司所提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財政部決定駁回中融基公司行政複議申請的結論正確。據此判決駁回中融基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融基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中融基公司向山東省財政廳提出的涉案舉報,實質上系要求山東省財政廳對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收取訴訟費是否正確進行判斷。從目前的情況而言,該要求超出地方財政部門的職權範圍,故財政部將中融基公司提出的涉案舉報定性為向山東省財政廳提出信訪的性質,並認定其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並無不當。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財政部收到中融基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按照法定步驟履行行政複議程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複議決定並進行了送達,財政部所履行的行政複議程序亦無不當。北京高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中融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4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予以查處。」但是,一、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融基公司向山東省財政廳提出的涉案舉報,實質上是要求對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收取訴訟費是否正確進行判斷。對訴訟案件的定性問題並不屬於行政機關財政部門的職責範圍。《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因此,本案中財政部將中融基公司提出的涉案舉報定性為向山東省財政廳提出信訪的性質,並認定其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進而決定駁回中融基公司的複議申請,並無不當。財政部在收到中融基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訴複議決定並進行了送達,經一、二審審查亦無不當。據此,財政部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所履行的行政職責並無不當,一、二審判決駁回中融基公司的訴訟請求無明顯不當。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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