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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裁判摘要彙編
對於明顯由信訪事項引發、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等類似決定的,依法也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韓某舟等10人訴江蘇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裁判觀點】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孫某軍訴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裁判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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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案件疑難問題(一)行政協議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行政協議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如楊金華等84人與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案再審裁定中(【2019】最高法行申3268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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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政府行使國有企業資產所有權人職能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51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龍光明,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錢愛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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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信訪事項答覆意見不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信訪制度是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信訪條例》對不服信訪答覆意見提供了複查、覆核等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對於行政複議範圍進行了列舉,信訪事項不屬於該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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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因不屬於政府信息而作出的答覆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胡政訴杭州市政府其他行政複議案
該答覆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當事人就該答覆行為申請複議,並進而對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提起的本案之訴,亦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再審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訪局作出的答覆,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答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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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針對不履責行為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責令處理的複議決定已實質性改變原行政行為
換言之,複議機關已經對當事人的複議請求作出實體處理,當事人再對該爭議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即違反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銜接的制度安排,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同年7月12日,朝陽區政府作出朝政復受字〔2016〕第342號《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342號通知),告知孫德安:第一項複議請求非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第四項、第五項系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不屬於行政複議請求事項;第二項、第三項複議請求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決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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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法院案例 | 確認拒收行政賠償申請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169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邱永貴,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裏區。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邱永貴要求確認道外區政府、道外區徵收辦拒收行政賠償申請行為違法、道外區政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道外區徵收辦及哈爾濱道裡房產經營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道裡物業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等訴訟請求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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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因此,針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過錯行為,不論上級行政機關是否立案調查,是否做出相應決定,當事人對相關決定是否接受,均不屬於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範疇,也非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案件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類型:行政案件審理程序:再審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1129號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邵根華,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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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過程性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沈某華訴江蘇省公安廳行政撤銷及履行法定職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4409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沈志華,女, 1961 年3月21 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新區旺莊街道春潮二區216號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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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
再審申請人譚金明、劉立新因訴湖南省人民政府徵收土地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立行終字第7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810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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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
☑ 裁判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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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其批准行為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123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年蓉,女,住四川省。因此,其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該資格也得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類似判決的確認。(二)一審法院未全面審查案涉補償安置方案的批覆過程和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三)曾年蓉等9人申請複議和提起本案訴訟沒有超過法定申請行政複議和起訴期限。故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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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過程性、程序性行為在最終行政決定作出後不再具有複議訴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最高法判例|| 過程性、程序性行為在最終行政決定作出後不再具有複議訴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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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防止濫訴現象
中新網2月7日電 最高法今日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行訴解釋》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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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自由選擇不能違背司法最終原則——鄭軍海訴河南省政府行政複議案
但是,自由選擇並不意味著可以同時選擇複議和訴訟,因為複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自由選擇也不能違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在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能轉而申請行政複議。所謂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提起訴訟之後的任何階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經系屬於人民法院,就不允許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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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譚金明、劉立新訴湖南省政府徵收土地行政複議案
再審申請人譚金明、劉立新因訴湖南省人民政府徵收土地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立行終字第7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2810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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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驛站】最高院判例:對已經處理的信訪事項不予答覆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對信訪事項的不予重複答覆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8478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小妹(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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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單獨對規範性文件提起的訴訟,應如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58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該規定確立了規範性文件一併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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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爭議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 支持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案例謝忠田等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2019)最高法行申8145號】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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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定條件並非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而是被訴行政行為完全合法
這是一個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兜底條款,表明如果行政行為根本不可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2.2019年5月23日,財政部以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為由,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財複議(2019)76號《駁回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76號複議決定),決定駁回劉志軍、金慧豔的複議申請。2019年5月29日,76號複議決定向劉志軍、金慧豔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