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好多人籤協議時特別不走心、特別隨意。昨天有個小夥找我,說讓人起訴了,就是因為隨隨便便就籤了個現在想來對自己不利的合同,籤完合同拿到錢因為覺得協議不公平就隨隨便便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了。然後現在對方起訴了,索賠一大堆項目。如果說這小夥的事兒還有得救的話,今天又有個女士的求助基本就屬於沒得救範疇了!
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轉載需在文首標明作者及出處
這位女士也是碰到個合同糾紛,大意是籤合同時被人套路了,口頭談好的內容和書面合同不一致,但籤約時沒注意,履行過程收不到錢才發現問題。為此打官司起訴了兩次都覺得不順利撤訴了。正在準備第三次訴訟時,反被對方告了,這次訴訟打的也不順利,然後在法院主持調解時籤了調解書。籤完了調解書怎麼想怎麼覺得虧大了,問我能不能推翻調解書再訴。
我說這種狀態百分九十九是沒戲了,籤了一份不太合理的協議打官司也許還有糾錯的機會。但如果是糾紛發生後到法院達成了生效的調解書之後,再對生效的法院調解書反悔那基本是沒機會的。
這位女士一直說自己虧了。我說你覺得不合適當時可以拒絕這個調解方案呀?她又說當時在法院時聽了自己律師的說法覺得不籤調解書結果會更慘,所以才籤的。那我只能說"認了吧,就當交學費了,下次不要再隨便籤協議,更不要隨便籤法院的調解書!」
楊律沒有詳細去看這位女士的案件卷宗,尤其是沒有看庭審筆錄,不好說當時律師的建議是否正確。但客觀事實是這位女士確實在法院籤了調解書,而從司法實踐來看推翻一份法院的生效調解書要比推翻生效判決難多了!為什麼這麼說呢?以下是普法部分:
假如你不小心籤了一份不太公平的協議,是不是必須要履行這個協議?不一定!
因為《合同法》 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除了上述可撤銷的規定以外,合同法裡還有無效合同和條款的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所以已經籤訂的合同如果確實有問題,還是有機會推翻的。
當然,這些規定並不是支持你隨便籤合同的依據,籤了這樣的合同等於是「生病」了,只是可能「有救」,但通常也得付出代價。所以最好不是隨便籤合同別「生病」!但是當這個事情到了法院之後就等於病發作了,就更得認真對待了!
到法院後糾紛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法院強行判決,二是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書。不公平的判決還是有機會推翻的,不公平的調解書則基本上沒救!.
收到不公平的判決書怎麼辦?
對一審判決書不服,可以在15天內上訴,二審判決書作出即生效,如果還不服,可以在6個月內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什麼條件下法院可以對生效的判決書提起再審程序呢?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13種情況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那麼如果是當事人覺得法院的生效調解書不公平,反悔了要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的條件是什麼?那楊律告訴大家,和判決書有13種情況可以再審相比,調解書只有兩種情況可以讓法院決定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而且「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換句話說:「哪怕法院的生效調解書內的權利義務確實非常不公平,但基於你自願接受的,而且是在法院解決糾紛的程序中自願接受的,也不得再推翻了。除非能證明符合上面的兩個條件。而這兩個條件極難達成,實踐是推翻一審判決二審改判的還是不少的,成功推翻二審判決引發再審雖然難,但也不罕見。但是推翻生效調解書引發再審的,屬於極個別現象,一般人可以忽略!」
所以平時別隨便籤協議,等到法院更要記住:別隨便籤調解書!更要本著「權宜之計」的想法先拿個解調書收點兒眼前利益,然後再想著推翻調解書重新洗牌,法律不讓這麼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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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