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德想以一個日本的著名性侵案件為開篇,那就是——備受日本國內外矚目的前TBS記者伊藤詩織被日本電視臺駐華盛頓分局的機構代表山口敬之性侵一案。
伊藤詩織
伊藤詩織 ,日本前TBS記者。知名記者山口敬之強姦女記者事件當事人。她曾兩次付諸法律手段,但起訴均被駁回。伊藤詩織事件在日本媒體上公開後遭來社會上的各種誹謗以及人身攻擊。2017年10月,她依據自身經歷寫成的紀實作品《黑箱》出版,在日本社會引起轟動。2018年6月,英國BBC報導其事跡的紀錄片《日本之恥》上映,在日本國內外引起熱烈反響。
這個性侵案件很轟動,甚至造成了國際影響,此案的網上資訊一大堆,案件的詳情巴德就不在此贅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一下,了解詳情。
此案的結果是伊藤詩織衝破重重阻擾最終獲得勝訴。
然而,早在伊藤詩織的民事訴訟獲勝前,她兩次告山口敬之「準強姦罪」,東京地檢署卻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為什麼日本的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中獲得正義?
這一切都和日本《刑法》關於性犯罪的定義有關。
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上路後110年後首次修改性犯罪相關條文,修正內容重點條列如下:
1:將「強姦」改稱「強制性交」,「準強姦」也改為「準強制性交」。
2:修法後的:「強制性交罪」從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責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調到五年以上。
3:新增「監護者猥褻罪」(日本新版《刑法》第179條第1項)與「監護者性交等罪」(日本新版《刑法》第179條第2項)。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
4:日本過去的:「強盜強姦罪」定義上必須要「在『強姦受害女性』的『同時』強取財物」。所以如果是在強姦後才強盜,就無法使用「強盜強姦罪」,「強姦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強盜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罪只須罰五年以上、 3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日本《刑法》修法過後,無論「強姦」和「強盜」的先後順序為何,只要能在同一個機會下發生,就能成立「強盜行為與強制性交等罪」,可判處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5:將原本的「強姦致死傷罪・準強姦致死傷罪」改為「強制性交等致死傷罪」後,法定刑期從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為無期或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伴隨刑罰上修,廢除原本刑期比「強姦罪」和「強姦致死罪」還要重的「集團強姦罪」與「集團強姦致死傷罪」。
總的來說,日本2017年的《刑法》修正最大的特徵,就是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這是因為原本《刑法》第177條將「強姦罪」定義為「姦淫女性」,受害者只限女性,而且處罰的行為只有「侵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而已。(強姦男人,或許侵犯女性的性交行為,法律很難懲處)
所以日本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等罪」,除了擴大受害者範圍,不再將受害者限定於女性,處罰對象的行為也從「侵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擴大到涵蓋所有性交行為。
然而,日本在2017年的《刑法》修正後,「強制性交罪」還是留下了「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人」的法律要件。換言之,被害者必須要舉證自己受到來自加害者的暴力或恐嚇,或在當時情境下無法抵抗加害人,「強制性交罪」才有可能成立。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制性交罪」上:「準強制性交罪」指的是當受害者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加害者(例如:受害者當時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遇害,就可以告加害者「準強制性交罪」。然而,日本《刑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被害人心神喪失、無法抵抗」,使用「準強制性交罪」吿加害者時,法庭上的論點會圍繞在「加害者當下是否能判斷」被害人當下是否處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的狀態。
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開篇提到的《黑箱》一書作者伊藤詩織就是以「準強制性交罪」吿山口敬之,但最後東京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
值得慶幸的是,2017年日本的《刑法》修正案其實留了一條路:在《刑法》修正案上路後3年(意即2020年)必須要重新檢視這次的《刑法》修法內容,是否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地方。眼見2017年的日本《刑法》修正案預留了2020年有機會再修法這條路,再加上近年來連續出現數起「對大眾認知的常理來說已經構成性侵案的案件,法院都判無罪」的消息,讓不少日本民間團體發起聯名呼籲日本政府應儘快再度修改《刑法》中和性侵相關的條文。
2019年3月,日本地方法院就四起性侵案件連續做出無罪判決,讓施暴者逍遙法外,引發社會譁然。這四起性侵案件按照判決先後順序分別是:3月12日福岡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的《久留米判決》、3月19日靜岡地方法院濱松支部的《濱松判決》、3月26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岡崎支部的《岡崎判決》,與3月28日靜岡地方法院的《靜岡判決》。
以下巴爾將就這四起性侵案件的論點,分析現行日本《刑法》在審理性侵案(涵蓋「強制性交等罪」與「準強制性交罪」)時會出現的問題。
事發當時,被告在被害者已經醉茫、毫無抵抗力的狀態下強姦被害者,被告以「準強姦罪」(現已改為「準強制性交等罪」)遭到起訴。對此,法官承認被害者在遇害當下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案發當下並不知道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誤以為被害者「同意性交」……
所以法官裁定被告「不是故意」性侵當事人,而判被告無罪。
《岡崎判決》的被害者從初中二年級以來,就長期遭到生父性虐待。起初幼小的被害者會抵抗狼父,但抵抗的程度漸漸減弱,最後狼父在被害者年滿19歲時帶她到愛知縣內的旅館性侵得逞,事後女兒以準強制性交罪起訴狼父。
然而,法院最後認定狼父雖然長期性虐待被害者,但因為被害者曾經有抵抗狼父性侵行為的時期,不承認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罪」無罪。
日本《刑法》雖然在2017年修法時新增「監護者猥褻罪」與「監護者性交等罪」,強調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但本案的被害者最後被狼父性侵得逞時已經超過18歲,故不適用「監護者猥褻罪」或「監護者性交等罪」,狼父居然因此而逍遙法外。
日本過去就曾有和《岡崎判決》類似的案件,例如2012年7月4日廣島高等法院岡山支部判一名被告長期性虐待同居的養女,從被害者小學六年級到27歲長期施暴或強姦被害者,導致被害者從極度恐懼陷入無法抵抗的狀態,判被告有期徒刑10年。
另一起案件則是2016年1月14日日本最高法院判鹿兒島一間高爾夫教室的老師,假借指導高爾夫的名義,將一名當時18歲的學生帶到飯店房間性侵得逞。日本最高法院認定,被害者當時受限於和高爾夫恩師的信賴關係陷入「無法抗拒」狼師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當下「誤以為學生同意性交」,所以被告「不是故意」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無罪。
上述兩起事件和《岡崎判決》不同之處在於,法院都承認被害者在當下陷入「無法抗拒」的狀態,但《岡崎判決》卻認定被害者「有抵抗能力卻沒有抵抗」,無視被害者和施暴者之間的關係是同住一個屋簷、具有血緣關係的父女,被害者和施暴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不對等,被害者在考量到經濟或家庭和諧等因素,很有可能處於「心理上無法抗拒」的狀態。
最後是《靜岡判決》:被告性侵年僅12歲的親生女兒,但法官最後判被告「強制性交罪」無罪。另一方面,被告因查獲持有三件未成年色情圖像,遭判「兒童色情持有罪」有罪,罰金10萬日元。
以《靜岡判決》的情況來說,當事人一家7口住在一起,被害人表示從小學五年級的冬天開始,施暴者就會在晚上大家都睡著時,以每周三次的頻率連續兩年跑到被害人房間性侵被害人。
本案的爭點是,當事人家裡的隔音效果很差,據被害人的證詞,她曾經多次以不小的聲音大喊「不要」,也曾喊過睡在隔壁房間的妹妹的名字。然而,被害人的房間就處於被告夫婦的房間和奶奶的房間之間,同一寢室的妹妹還有就在隔壁房間的媽媽、奶奶,在這兩年內都沒有人發現「不合常理」,再加上沒有被告性侵被害人的證據(沒有其他人的證詞也沒有驗傷),所以實施性侵的狼父居然又被判無罪。
總結來說,目前照日本《刑法》要能成功起訴性侵犯,並讓加害者獲判有罪的關鍵,除了「被害者是否同意」之外,還有一個法律要件是「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者」(強制性交等罪)或「被害者當下是否處在無法抵抗的狀態」(準強制性交等罪),所以在審理性侵案的時候,爭論點都會擺在「被害者在遇害當下是否曾企圖抵抗。」
根據以東京為活動據點的性暴力被害者支援團體「SARC東京」的統計,在「SARC東京」陪同性暴力受害者前往警局報案的242起案件(共144人)當中,有25%的案件不受理,5.5%的案件受理後決定不起訴,只有2.7%的案件成功獲判施暴者有罪。在「SARC東京」經手過的案件當中,日本警方不受理最常見理由的理由就是「沒有滿足『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者』」的要件。
日本今天面對的就是2017年《刑法》修法後重新檢視《刑法》修正條文的關鍵時期,就性犯罪的議題,目前日本民間團體主要想要修改的方向有兩大重點:
目前日本除了有民間團體連署呼籲法務省應儘快審議《刑法》性犯罪相關條文外,已經有人權團體提出完整一套《刑法》性犯罪修正案給日本法務省做參考。負責募集聯名的NPO「Spring」代表理事山本潤表示,2017年日本《刑法》修正的時候雖然找來了很多《刑法》專家,卻沒有性暴力領域的專家,希望今年能重新檢視《刑法》修正條文時可以讓性暴力領域的專家加入審議會,讓《刑法》修法方向可以站在被害者角度,讓性暴力受害者可以利用刑事訴訟討回公道。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