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新年發話:給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獎勵現金、股份等

2020-12-17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具體辦法,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通知指出,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自主權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但在有關政策落實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存在各類問題,有的部門、地方以及科研單位沒有及時修訂本部門、本地方和本單位的科研管理相關制度規定,仍然按照老辦法來操作;有的經費調劑使用、儀器設備採購等仍然由相關機構管理,沒有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薪酬激勵、人員流動還受到相關規定的約束等。這些問題制約了政策效果,影響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

為了進一步推動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到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指出,充分認識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自主權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自主權的重要意義,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部署要求,尊重規律,尊重科研人員,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抓緊解決政策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現象,真抓實幹,務求實效,切實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營造良好創新環境,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增添動力。

通知要求,制定政策落實的配套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已經出臺的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自主權的有關政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現行的科研項目、科研資金、科研人員以及因公臨時出國等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對與新出臺政策精神不符的規定要進行清理和修改。各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和智庫以及其他承擔科研任務的單位要按照上述原則修訂和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和制度。以上工作要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

通知要求,深入推進下放科技管理權限工作。推動預算調劑和儀器採購管理權落實到位,推動科研人員的技術路線決策權落實到位。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辦法時,要明確「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通知指出,推動項目過程管理權落實到位。各項目管理部門對科研項目要由重過程管理向重項目目標和標誌性成果轉變,加強對科研項目結果及階段性成果的考核,實施過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要精簡信息和材料報送,有關單位不得隨意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填報各種信息或報送有關材料。此外,科研單位要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已出臺法規文件中相關規定的銜接。其中,明確科研人員兼職的操作辦法,支持科研人員深入企業進行成果轉化,落實「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的規定。

通知指出,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具體辦法,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明確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程序,簡化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評估程序,縮短評估周期,改進對評估結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資產評估報告公示制度,同時探索利用市場化機制確定科技成果價值的多種方式。要進一步優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變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通知指出,明確有關項目經費的細化管理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結合,並制定專門管理辦法,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請財政部在相關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規定中明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並簡化相關手續。探索建立項目立項環節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共同審核機制,在科研項目評審的同時進行預算評審。

通知強調,加強對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督查指導。開展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自查和督查。做好培訓宣傳工作。加強對政策落實的監督,鼓勵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嚴重失職失責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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