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給付借款,借款合同是否能成立?

2020-11-28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已籤訂借款合同

但履行中的意外

導致出借人未實際給付借款

那借款合同成立了麼?

故事情節

小梅與小麗系朋友關係,某天小麗因生意資金鍊斷裂急需10萬元錢,便向好友小梅提出借款,而剛好小梅有筆定期存款第二天到期,於是,雙方對該筆借款達成一致,小麗於當天向小梅出具借款協議一份。第二天,小麗高高興興來找小梅取錢,結果被告知小梅將原本借給小麗的錢借給了家中大姐……。那麼問題來了:小梅與小麗已經籤訂了借款協議,該份協議是否成立了?

法官提示

在生活中,難免會有債務往來,但為了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借貸中的法律問題大家還是要了解,現在,有《民法典》為你解惑!

何為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通過多種形式訂立。

如何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進行綜合考量,在雙方對於借款關係存在爭議情況下通常會審查兩個要件,一是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即雙方有無籤訂借款合同或借條;二是否有轉帳憑證,包括銀行流水、轉帳記錄等佐證材料。若具備兩個要件,綜合審查無誤後,則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其他情況下,需要綜合來確定雙方的借貸關係。

所以,在小梅出借款項之前,雙方借款合同雖然籤署但尚未成立,小梅將原本借給小麗的十萬元借給了家中大姐,小梅與小麗之間的借款合同未能成立。

關於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原民間借貸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條文做出修改。

兩線三區的調整: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 THE END —

來源:北京懷柔法院

編輯:胡澤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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