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問答

2020-12-11 中國杭州

149走進杭州http://www.hangzhou.gov.cn/col/col805740/index.html政府公報/col/col805897/index.html2012-06期/col/col806993/index.html政策諮詢/col/col807653/index.html

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問答

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相關問答

  編者按: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籤署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宣傳《規定》,現將《規定》的相關內容做一解答。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關係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於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於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範;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二、《規定》與1988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規範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三是調整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
  三、《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以下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四、《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出發,將生育產假假期從原來的90天延長至14周(即98天)。
  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明確: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規定》第八條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為保證《規定》實施,都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2011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製作了調整,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現場監督檢查。據此,《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規定了法律責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僅籠統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責令經濟補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規定》適用範圍是否進行了調整?《規定》是否將女農民工列入保護範圍?
  :《規定》第二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這意味著《規定》的保護範圍將覆蓋到包括女農民工在內的全國所有女職工。
  1988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覆蓋至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女職工以城鎮為主。然而,隨著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勞動關係更加多樣化複雜化,女農民工已佔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利益訴求也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特徵。這些都要求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比以前更應該明確具體、標準更科學合理。《規定》關照了這些新變化,擴大了適用範圍,在原有單位外,延伸到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所有用人單位。
  八、《規定》與2004年出臺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相比有哪些區別?
  答:浙江省在保護女職工方面有多項措施優於《規定》。
  一是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規定》明確,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則規定,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後假為20天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達50天。
  二是《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痛經嚴重的還可以帶薪休息。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單位要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三是對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
  九、產假延長了8天,男方晚育護理假還有嗎?
  答:《規定》明確,產假可以休98天,但沒有提到男方晚育護理假。目前晚育護理假全國各地並不統一。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我省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345」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聯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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