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3 日,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不再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出累計收益時提供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等材料。
以下為全文: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12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合格投資者委託 2 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一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一家託管人的,默認該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登記等事項。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帳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取得證監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應委託主報告人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業務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格投資者登記表》(見附 1);
(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合格投資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後將相關業務登記憑證反饋給主報告人。本規定發布前已辦理相關業務登記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無需重複申請辦理。
第七條 主報告人在為合格投資者申請辦理業務登記前,應代合格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其錄入主體信息。合格投資者因其他跨境或外匯業務已錄入主體信息或已獲得特殊機構賦碼的,無需重複錄入。
第三章 帳戶管理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其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專用帳戶。
合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需開立外匯帳戶及與外匯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需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需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和外匯帳戶及與外匯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第九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的收入範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支付有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從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購匯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的資金,出售境內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等資金購匯匯出,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和(或)與外匯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有關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 2《合格投資者境內帳戶管理操作指引》)。
第四章 匯兌管理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可根據投資計劃等,及時通知託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幣資金結匯並劃入其與外匯帳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或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可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其中,開放式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淨額,由託管人為其按日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入或匯出。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完稅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應保持一致,不得跨幣種套利。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衝和股指期貨交易,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
第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專用存款帳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七條 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託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第十八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合格投資者開展的外匯衍生品類型及結算等,按照現有外匯衍生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應遵循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並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履行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第六章 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合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 10 個工作日內,由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託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主報告人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合格投資者變更主報告人的,由新的主報告人負責為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格投資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的,主報告人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境內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境內託管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 5 號)、《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 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 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督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三條 境內託管人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 版)>的通知》(匯發〔2019〕25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 版)>的通知》(匯發〔2019〕1 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18〕24 號)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申報並報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等相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託管人提供境內證券投資相關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衍生品業務;
(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涉及人民幣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外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關閉相關帳戶,或未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和匯兌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核算並監控合格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資產,或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衍生品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材料或情況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及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的經辦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本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家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8 年第 1 號)、《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8〕157 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 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 1 合格投資者登記表
附 2 合格投資者境內帳戶管理操作指引
附 1
合格投資者登記表
REGISTRATION FORM FOR QUALIFIED FOREIGN INVESTORS
申請機構名稱 Name of applicant | 中文名: | 託管人名稱 Name of custodian | 主報告人: | |||
English name: | 託管人 (如有): | |||||
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號 Administrative license code for securities & futures investment | 託管人 (如有): | |||||
託管人 (如有): | ||||||
申請機構所屬類別 Applicant category | □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 □證券公司 / 投資銀行(Securities company/Investment bank)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 □其他機構(Other institution) | |||||
申請機構成立時間 Date of applicant establishment | 註冊地所在國家 / 地區 Domicile of incorporation | |||||
全球機構識別編碼(如有) LEI code (If applicant have) | ||||||
合格投資者聯繫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of investor | 姓名 (Name): | 主報告人聯繫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of custodian | 姓名 (Name): | |||
電話 (Telephone): | 電話 (Telephone): | |||||
傳真 (Fax): | 傳真 (Fax): | |||||
本公司承諾,我公司在中國大陸開展的相關投資將遵守中國大陸反洗錢相關規定,且所投資資金不是來自中國大陸境內資金。
有權籤字人籤名:
Authorized signature:
附 2
合格投資者境內帳戶管理操作指引
一、合格投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機構自身名義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帳戶)。
基本存款帳戶不得存放其在境內證券投資的相關資金。
二、已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合格投資者,應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帳戶)。
合格投資者可根據需要為其自有資金、客戶資金、開放式基金開立相應的專用存款帳戶。
三、專用存款帳戶分為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帳戶 < 證券交易>),以及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的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帳戶< 衍生品交易>)等。
專用存款帳戶< 證券交易>的收入範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結匯劃入的資金、從專用存款帳戶< 衍生品交易>劃回的資金、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支付的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帳戶< 衍生品交易>的資金、匯出人民幣投資本金和收益、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的資金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專用存款帳戶< 衍生品交易>應根據投資品種和相應結算規則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處開立。該帳戶收入範圍是:從專用存款帳戶< 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入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劃回專用存款帳戶< 證券交易>的資金、開展境內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四、未經批准,合格投資者專用帳戶與其境內其他帳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未經批准,合格投資者帳戶內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及基於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合格投資者專用帳戶不得支取現金。
五、合格投資者依據本規定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合格投資者被證監會撤銷其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應在 1 個月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的專用帳戶。
七、託管人應做好對合格投資者帳戶的開立、變更工作,按規定的帳戶收支範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切實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信息報送等各項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