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存摺丟失十餘年後找回11萬存款銀行卻說取不了?
老人多年前在銀行辦了存摺存款,裡面一共存了11萬餘元,但存摺之後不慎遺失,直到十幾年後搬家時才找出來。老人想去銀行把錢取出,銀行卻以「已經掛失銷戶」為由拒絕了。這筆錢還能取出來嗎?近日,廣州天河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原始憑證已銷毀
1999年年底,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中存入2.6萬元,加上這一筆,當時存摺裡總共有116703元,之後存摺遺失。2016年,陳伯在搬家時無意中找到這個存摺。從2017年開始,陳伯多次拿著存摺到銀行取款,均被銀行告知帳戶已註銷,無法取款。陳伯與銀行交涉無果,遂於2018年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償還存款,支付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銀行辯稱,陳伯的存摺在2000年的時候便掛失銷戶了,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陳伯先掛失後銷戶,因此存摺原件並未收回銷毀,但銀行系統中已沒有這個帳戶。況且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綁定,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陳伯在銀行開立一張存摺,存摺首頁清楚載明:存摺所記帳目以本行帳目為準,儲戶每次存取後應立即核對存摺記錄。在陳伯的存摺換折以後,從1998年到1999年,該存摺帳戶一共產生了53筆流水。最後一筆流水是存入26000元,存入後的餘額為116703元。
訴訟中,銀行方表示,銀行系統經過數次的數據移植,可能是因為陳伯的存摺已經銷戶,在2000年數據移植時不一定會把之前的流水記錄一併移植,只移植了最後一筆的掛失及銷戶記錄。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會計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帳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毀。
銀行轉移風險被判全賠
經辦法官趙心晶結合案件情況和現有證據,依法對陳伯存摺記載的餘額116703元予以確認。法官認為,陳伯的存摺直接證實了存款餘額的事實,而銀行系統「掛失銷戶」記錄只能證明該帳戶最終的狀態,對於存款餘額為何減少,如何減少,銀行沒有任何流水記錄或原始憑證可以證明,並沒有一個完整、詳實的帳目予以記載。
此外,雖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於會計原始憑證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但是銀行也應該提供完整的流水記錄予以印證。銀行既然明知原始憑證在將來會被銷毀的情況下,更有責任及義務保存好完整的流水記錄,不能以系統移植數據存在問題,而把潛在的風險轉移給儲戶。
天河法院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費由銀行負擔。一審判決後,銀行依法履行了義務。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闞倩
■提醒
留存憑證是維權關鍵
作為銀行客戶,可以直接提供的證據多為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開具的憑證或單據,法官建議大家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及時仔細留存相關憑證和業務辦理單據。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對特殊類別的原始憑證,例如借款借據、銷戶等相關憑證,延長保管期限或永久保管,保證原始材料的完整性;對銷戶等重要類型業務,以系統簡訊方式再次通知儲戶,保證儲戶的知情權。
(責編:陳育柱、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