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1日開始,小微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什麼變化?
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併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2、取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可以用在哪些地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相關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二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
3、小額貸款公司向農戶提供了小額貸款服務,現在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根據《關於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中規定於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所以公司可以繼續按照財稅〔2017〕48號中規定,對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此部分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同時財稅〔2017〕48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優惠事項沒有變化。
4、個體工商戶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所以提供廣告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屬於徵收範圍,無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