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封躍平律師,溫國彪
一、導讀
最近,問題疫苗事件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2018年7月5日,國家藥監局根據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員工實名舉報的線索,對長春長生的工廠進行了全面的飛行檢查。隨後,2018年7月1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指出,長春長生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存在記錄造假等違法違規的行為,這也是長春長生自2017年11月份被發現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規定後不到一年,再次曝出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法律問題的梳理
本來疫苗是用來防止生病的,但接種問題疫苗不僅不能預防疾病,還很有可能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疫苗行業亂象導致我們每一位社會群眾內心深處產生巨大的恐慌。那麼此次長春長生問題疫苗事件中,該企業可能產生了哪些法律責任,以及相關責任的承擔,封躍平律師給出了以下相關的法律依據:
(一)行政責任
經吉林省食藥監局的行政處罰公示顯示,長春長生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不符合規定,該批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的情形,應按劣藥論處。
同時,長春長生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存在造假,使得其實際生產的過程與註冊申報時嚴重不符,該行為明顯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那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則可以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該企業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據第七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而且,由於該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將長春長生相關的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效價測定」不符合《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被認定為劣藥,依據《刑法》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長春長生明知編造疫苗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屬於非法行為,但依然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導致已經有大批疫苗已經流入了市場,進而構成了生產銷售劣藥罪。據悉,長生生物董事長等15名涉案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民事責任
此次事件引起廣泛的關注原因之一正是因為它就發生在你我身邊,朋友圈裡剛當上家長沒多久的父母朋友們很多發了自己家孩子沒有接種該批疫苗的記錄。在這裡,封躍平律師再次提醒大家,若真的有過接觸問題疫苗的情況發生,倘若僅是疫苗沒有效果而沒有副作用,應第一時間及時對孩子進行補種。如果因接種問題疫苗給孩子造成了不可逆的身體上的影響,那麼我們應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孩子應有的權利。若我們要依據法律、法規提起民事追償,那麼以下法律依據我們應該掌握:
1、《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2016修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製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 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十七條 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二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因此,對於已經造成人身損害或其他財產損失後果的,接種者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和《藥品管理法》,向疫苗生產者或接種單位請求損害賠償。
三、一點思考
作為法律人在看待此次問題疫苗事件的來龍去脈時,會感嘆我們不能再說「亡羊補牢,為時不晚」,因為事關人民健康的問題不能總是在事後補救。立法部門抓緊完善相關法律、執法部門加強平時的監管、司法部門認真處理每一個案件、受害者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更好更快的處理此次問題疫苗事件,也避免今後類似事件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