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京仔 來源:法治周末
如果一方當事人完全虛假或誣告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民事權利,對侵權行為進行追責;如果構成侮辱、誹謗,也可以通過自訴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在自訴之餘,如果構成誣告陷害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刑事犯罪,司法機關也可以進行追責
「羅冠軍並沒有強姦我。」隨著一紙道歉聲明發布,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女子聲稱遭強姦被迫戀愛事件迎來反轉。
9月5日晚,當事女子梁穎委託律師發布聲明,稱羅冠軍並沒有強姦她,因雙方沒有處理好分手事宜,才會在網上曝光冤枉羅冠軍,並向公眾和羅冠軍及其家人道歉。9月6日,梁穎又在自己的微博中澄清此事並對羅冠軍及家人道歉。
而在事件反轉之前,梁穎的一面之詞足以讓羅冠軍「社會性死亡」。
近年來,網絡維權常常上演劇情反轉,網友的「站隊」總被利用。在驚嘆反轉的狗血之餘,更應反省的是,公眾應如何行使網絡輿論監督?虛假網絡維權又該如何追責?
網友「站隊」引發網絡暴力
8月29日,梁穎在其微博上發表一篇名為《愛你,才要強暴你》的文章,控訴自己被前男友羅冠軍強姦後被迫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多次被羅侵犯侮辱,飽受摧殘。此外,還曝光羅冠軍有嫖娼、拍攝裸照進行威脅、致使其意外懷孕以及強姦其他女性等問題。
該條微博一經發出,立即引爆輿論,文章迅速獲得超過40萬次的轉發量,等相關話題也迅速登上微博熱搜。
在一些網絡大V的推波助瀾下,不少氣憤不已的網友僅憑梁穎的微博就「站隊」,開始對羅冠軍進行「人肉」和謾罵,曝光了羅冠軍的家庭和工作地址、畢業院校等真實信息,同時在羅冠軍的無碼照片上P上「強姦犯」3個字在各個平臺進行廣泛傳播。
8月29日,羅冠軍在微博否認強姦,稱兩人在發生關係前就已確定戀愛關係,並表示在近兩個月前已向法院遞交相關資料,通過法律手段維權;8月30日,羅冠軍的姐姐發微博稱梁穎與羅冠軍是正常分手,且梁索要過分手費;羅冠軍的父親也親手寫下「伸冤書」為兒子喊冤。
此後,儘管羅冠軍及其姐姐多次發布微博該事件的相關解釋及證據,為輿論帶來一些不一樣的聲音,但關於羅冠軍及其家人的網絡暴力並沒有停止。
9月4日,羅冠軍在微博發布《羅冠軍的自白和呼籲》,稱自己已經「完全社會性死亡」,網上一直到處轉發他強姦嫖娼性能力弱等不實信息,父母姐姐姐夫和小侄女的各種信息也被公開,家人每天承受各種電話信息的謾罵詛咒等。
「在照片上P這些負面辱罵的詞是侮辱人格,是對人格權的一種侵犯;公布羅冠軍及其父母的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侵犯其隱私權。」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網絡暴力往往發端於「人肉搜索「,繼而出現個人信息被肆意傳播,行為人針對性的通過網絡、電信手段進行謾罵、侮辱,從法律上來說,主要是對人格權的侵犯,包括隱私權、名譽權甚至有可是上升到健康權、生命權。
一些大V主動去「人肉」別人的信息,很明顯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朱莎解釋,這種人肉行為涉及民事違法,如果其到達一定傳播數量或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除了這些主動「人肉者」,對於傳播這些信息的普通網友,朱莎也提醒到,網友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散播他人信息,雖然一般不太可能達到刑事追責的標準,但實質上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從民事角度而言,被侵權人既可以起訴挖掘其隱私的人,也可以同時起訴這些轉發的人。
虛假網絡維權法律責任
短短幾天時間,在網絡這片輿論場裡,梁穎從無辜伸冤的弱女子反轉為人人喊打的「壞女人」。
9月5日,在梁穎委託其律師發布道歉聲明後,羅冠軍也在當日發表聲明,表示梁穎已對其在網上發布的不實信息進行澄清,自己放棄所有刑事控告,民事名譽侵權訴訟正常進行,並呼籲大家刪除羅及梁的所有個人隱私信息,停止網絡暴力。
而很多感到被梁穎進行輿論利用的網友並不買帳,梁穎及其代理律師的微博下紛紛留言:「道歉有用要警察、法律幹嘛?」「真的建議入刑,這是動用輿論壓製法律的一種方式,而且影響極其不好,對未來想要通過輿論討回公道的人也是一種傷害」「麻煩坐牢謝謝」。
「如果梁穎確實誣告了,那這種行為構成了對羅冠軍名譽權的侵犯,還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誣告陷害罪。」朱莎介紹,即使羅冠軍放棄了他的權利,如果梁穎確實達到被追究誣告陷害罪的標準,公安機關依舊可以介入。
在梁穎之前,「春秋兩不沾」編造長時間遭性騷擾報警無人受理、「小島裡的大海」偽造血跡稱女兒被老師體罰至吐血、徐州女教師李秀娟「絕筆信」系有人操作……一出出「反轉劇」帶來了輿論的信任危機,從法律角度,又應如何對虛假網絡維權進行警示?
「如果一方當事人完全虛假或誣告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民事權利,對侵權行為進行追責;如果構成侮辱、誹謗,也可以通過自訴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在自訴之餘,如果構成誣告陷害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刑事犯罪,司法機關也可以進行追責。」在朱莎看來,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保護體系。
但現實中很多人因為時間精力有限,加之受輿論影響的心理負擔,對追責有所顧慮,甚至放棄追責。對此,朱莎認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她個人還是希望有人去追究這些虛假網絡維權人的責任,而不是和解,「只有這些承擔了責任,並且讓社會知道,才會殺一儆百,才會知道要對自己所說的話負責」。
就在4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此前因編造謠言而被刑拘的「春秋兩不沾」,於2020年3月9日,被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據媒體報導,對於羅冠軍梁穎事件,警方已展開調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也已受理羅冠軍與梁穎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這一網絡維權反轉事件的法律結果值得期待。
網絡輿論監督是一把雙刃劍
在信息爆炸的網絡時代,網絡輿論監督是一把雙刃劍,孫小果、翟天臨等多起違法事件的追責得益於廣大網友的迅速傳播和監督,但網絡輿論監督的失實、侵權問題也日益加劇。
2018年8月20日,四川省德陽市安醫生及其丈夫在一個泳池內與一名13歲初中生發生衝突,孩子家長把泳池監控視頻提供給媒體,隨後安寧夫婦的個人信息遭人曝光,引發人肉搜索和網絡暴力。5天後,35歲的安醫生吞下約500片撲爾敏,自殺身亡。
此後,輿論卻發生反轉,衝突起因為男孩先「騷擾」了安醫生,在安醫生要求道歉後,男孩拒絕並朝其吐口水,且衝突發生後,男孩家屬在更衣室對安醫生進行了毆打。然生命無法挽回,廣大網友轉而又向初中生及其家屬進行「人肉」、咒罵。
最終,安醫生的丈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德陽警方報案,同時希望追究常某等3人的刑事責任。8月5日,四川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作為網絡輿論監督的參與者,公眾在行使權利時,又該如何防止踩過界呢?
朱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應鼓勵公共輿論監督,對於社會事件,公民作為輿論監督的參與者之一,只要在合法的限度內,正常發表輿論文章、觀點或轉發都是可以的。但不能有一些過激的行為,如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如果不合理使用輿論監督權,則應依法承擔責任。
「不要覺得網絡暴力離自己很遠。」她建議,公眾面對社會事件,尤其是一些大V或自媒體的煽動性言論時,應提高警惕,同時應該提高自己對於侵犯人格權等法律意識。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997條的「禁令保護」規定,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她解釋,「遭受名譽權和隱私權侵害的人雖然在經歷冗長的訴訟追究過程後可以得到經濟賠償,但在當下遭受的損害是難以彌補的,該規定更有效地切斷網暴的發生,大大減小民事主體遭受的精神損害」,同時,民法典也對平臺責任進行了加強。
「很多網絡暴力與平臺責任密不可分,平臺應對這些大V的言論進行審核,監測這些言論是否會引導輿論走向不正常的方向。」朱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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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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