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了解」自己造謠又闢謠,網絡公共信任受損如何追責?

2020-09-07 佳木斯24小時

梁某發微博稱曾遭羅某強姦,後不得已與對方戀愛,引發強烈關注。近日,梁某委託律師發布一則聲明,稱羅某並沒有強姦自己,向公眾和羅某及其家人道歉。羅某稱這段時間生活受到極大影響,自己「已經社會性死亡」,半年搬家3次,工作換了3個。據悉,公安機關已展開調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也已受理羅某與梁某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9月6日澎湃新聞)

事件反轉如此巨大,讓不少持續關注該事件的網友直呼「這是把公眾當猴耍」「愚弄網友」,更有不少網友提出,要依法追究梁某的法律責任。如果聲明屬實,梁某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羅某的權益,也對網絡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小影響。正如羅某在其公共聲明中說的,「此事佔用公眾輿論資源,再次表示歉意。」羅某在聲明中雖然表示,「放棄對梁某的所有刑事控告」,但在類似的網絡謠言、網絡侵權事件中,如何彌補事件給網絡公共信任帶來的損害,值得思考。

在羅某事件中,侵害方與被害方主體明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例如,公開道歉、澄清事實、賠償損失等。可在網絡環境中,公共信任受損後,卻很難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修復。因此,不少網友也呼籲——別讓網絡維權變成現實版的「狼來了」!

其實,面對網絡公共信任受損,並非無計可施。

首先,要做到「清者自清」。謠言最害怕的就是真相。謠言不會因為「被重複了一千遍」就變成了真相。所以,面對網絡謠言、網絡侵權,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時間委託律師發布公開聲明,並就謠言、侵權行為尋求司法救濟,以求儘快公開真相。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協助被侵害方儘快減損。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方面,對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也要加強。世界各國對網絡謠言、網絡侵權行為的態度都是一致的,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即屬侮辱罪的嚴重情節。但侮辱罪屬於親告罪,被害人放棄控告即意味著侵害方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筆者也不贊同簡單通過刑事手段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但對於一些性質惡劣,且嚴重影響公共信任關係的行為,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此次事件中,公安機關已經介入,相信不久就應有調查結果。

個人權益受損,如何挽損追責,主動權在被侵害方。但面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如何修復公共信任關係,如何構建更加清朗的網絡環境,則需要行政執法、司法機關再主動些。

來源:檢察日報、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鞏宸宇

編輯:劉 茜

監製:楊 柳

【來源:佳木斯檢察在線】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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