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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例,有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以與對方沒有接觸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到底該怎麼認定和處理呢?
非接觸性事故,一般是指在發生事故時,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並沒有發生實際物理碰撞,一方由於違規鳴笛、避讓、剎車、停放、變換燈光等原因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比如說,一前一後同向行駛的汽車,由於前面車輛突然變道,後車為了避免與前車相撞,而撞上了路邊的護欄。
再比如,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斷鳴笛或變換燈光,電動車騎車人受到驚嚇,掉到溝裡受傷了。(是不是覺得有點像……碰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所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具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即使兩方主體並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車主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中,沒有發生碰撞並不意味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確定應根據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來加以判別。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需建立在事實的認定上,依託於相應的證據以認定事實。
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則是案件的關鍵所在。間接證據之間通過邏輯推理能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具有優勢蓋然性,足以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的,法院應予認定。
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觸性交通事故責任時,一般依據四點:
(一)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危險。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車速、天氣狀況、車輛狀況等方面考察,主要考慮車輛或行人的可視狀況,車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車輛是否存在超高超寬等違法行為等。
(二)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或特殊體質,則相應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如受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病,車輛的喇叭聲音太大,使其受到驚嚇,誘發心臟病。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減輕。另外,如果受害人違章在先,也會減輕對方的責任。
(三)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受傷的法律後果與駕駛員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判斷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前提。
(四)是否存在緊急避險情況。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一位貨車司機在送貨途中,車輛行駛至某地拐角處,一老人路過此處,司機駕車右轉沒開出多遠就被行人攔下,因為老人跌倒在道路右側。司機認為自己沒有接觸到老人,但還是將其送到醫院。民警在現場查看現場周邊監控,未發現倒地受傷的老人與駕駛的貨車有直接接觸。老人受傷後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貨車司機與老人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在拐彎處車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驚嚇,貨車司機存在一定過失。老人因為車子被驚嚇致使摔倒成十級傷殘,造成了人身損害,構成了因果關係,貨車車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超車:小轎車雨天超越電動車,電動車車主意外死亡
某下雨天,張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在路上,在肩與機動車道白色分界線靠機動車道內側約二三十公分處,一輛由方先生駕駛的銀灰色小轎車尾隨其後。此後監控畫面外就發生了交通事故:小轎車隨後超越電動車,電動車側翻滑出,張女士頭部著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時,現場沒有證人,也沒有監控,交警趕到現場勘察,調取不到相關證據,遂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方先生的小轎車在超越張女士的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發生翻車,案情發生的時間是在路滑、能見度、判斷力相對下降的下雨天氣,張女士最初是行駛在前方,一則下雨聲大,張女士不一定能聽到後方車子行駛的聲音。二則路滑,電動車車主要集中在駕車上,判斷能力肯定會有所下降,並不能快速反應到後方是否會有車子超車。當小轎車近距離快速超越時,張女士有可能受到了驚嚇而翻車,從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機動車在運行中,對周圍形成了高度危險狀態,機動車方的注意義務大於非機動車方、行人,方先生作為駕駛員,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近距離快速超越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由於其沒有預見和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實施超車,發生事故,故方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7年11月14日6時44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原告倒地受傷。經交警部門調查,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確認雙方有無發生接觸。
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雖然交警部門僅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認為無法確認原告與被告間有無發生接觸。但通過李某某提供的視頻資料可知,事故發生前原告駕駛電動車在李某某駕駛車輛前方右側道路正常行駛,被告在超越原告電動車時為規避道路左側開挖溝渠,接近原告一側通過,致原告倒地受傷。同時在該事故發生前後均無其他機動車通過上述路段,所以本次事故可以確認為非接觸性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2016年7月3日,市民李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從左側超越騎自行車王某的過程中,王某倒地受傷。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雙方車輛無明顯刮碰痕跡且陳述不一致,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
王某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36000餘元。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道路上的駕車行為帶來危險時,為避免事故發生而採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相應責任。被告李某超車時僅距原告15釐米左右,即使雙方未接觸,該段距離不夠安全,為避免碰撞的發生,原告王某緊急避險而摔倒受傷,故被告李某應承擔50%賠償責任。
2011年9月18日10時許,年逾七旬的焦某騎自行車沿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叉口地段時,遇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駕駛的轎車右轉彎,焦某跌地受傷。因雙方的車輛未直接發生碰擦,交巡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司法鑑定所出具了車輛痕跡鑑定報告書:轎車整車未發現碰擦痕跡和可疑附著物質,轎車與自行車未發生過碰撞。自行車為避讓與轎車相撞時,向右急轉彎致使自行車左側倒地。自行車倒地時,與轎車有一定距離可以形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鑑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認定焦某的傷害系張某的駕車行為所致。根據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之規定,法院酌定張某與焦某的賠償責任比例為6:4。
林先生駕駛轎車行至某酒店門前路段時,欲從道路中心的綠化帶缺口處左轉。這時,駕電動三輪車同向行駛的楊女士見轎車從後方駛來,慌忙向左急轉向,致使三輪車側翻,楊女士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後認為,「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原、被告車輛雖然未直接接觸,但原告訴稱的因避讓林先生駕駛的轎車而致電動車側翻的事實存在,原告的受傷與被告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楊女士逆向行駛,違反交通規則且避讓不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林先生在無交通信號的道路轉彎行駛時未盡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一審判決楊女士獲賠65000餘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7、對行:未給對方預留足夠的安全時間和空間,適當擔責
2017年1月17日17日24分許,原告趙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行至大街路口路段時二輪車發生側翻受傷。同日17時18分許,被告許某某駕駛白色小型轎車由迎賓大道與成大街路口右轉彎向富嶺村方向行駛。在事故發生時段,正值下雨,路表溼滑,該車經過上述事故地點。事故發生路段,路寬4.5m左右。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雙方車輛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亦不是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交警部門雖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對案件主要事實、事故原因及各方當事人責任作出認定,但根據原、被告陳述、證人證言、交警部門對許某某所作的心理測試意見,可推斷原告和被告車輛發生交會具有高度蓋然性。在雙方交會過程中,原告為避讓相向而行的機動車致自身側翻並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原告的受傷與被告的駕駛行為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告在下雨天且路表潮溼的道路駕駛二輪電動車車,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其未盡注意義務且避讓不當造成自身傷殘,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許某某在遇對向而行的車輛時,應注意旁邊車輛的通行情況,為他人預留足夠的安全時間和空間,以確保安全駕駛,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8年9月8日19時,周某某駕駛二輪摩託車由北向南行駛,因躲避前方由東向西行駛的王某某無證駕駛的二輪摩託車,採取緊急制動措施時摔倒,致使自身受傷。交警大隊出具證明:雙方車輛人員沒有發生接觸,無法證明事故事實存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是在兩車相會躲避時,原告周某某在剎車過程中摔倒,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雙方的事故責任,結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力,確定原被告分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在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周某某醫療費等損失16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8月20日晚8時50分左右,劉某駕駛麵包車與童某駕駛的貨車交會時,麵包車與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當場死亡。
肇事麵包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事發前10多秒,麵包車先後與對向五輛車順利會車。此後,對面駛來一輛燈光明顯強烈的機動車,造成麵包車駕駛室內出現光線障礙,看不清車前路況。當麵包車與對向車即將交會時,才發現一名行人出現在車前監控視頻中,但駕駛員已反應不及,直接撞了過去。後經交警調查,對向車就是童某駕駛的貨車。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夜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時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操作不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童某夜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與對向車道會車時使用遠光燈影響會車車輛安全行駛,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一輛大貨車違停在路邊,當晚,該路口發生一起車禍,一輛轎車和一輛摩託車撞到了一起。
大多數人看來,這起事故的責任,應該在摩託車司機和轎車司機之間劃分。但結果並非如此,交警認定另兩車責任的同時,認定違停的大貨車司機承擔了次要責任,因為違停的大貨車遮擋了視線,導致摩託車司機和轎車司機沒有及時看見對方,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據說,「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發明」的。這些人平日裡手捧一件「名貴」的瓷器(其實是贗品),行走於鬧市街巷,然後瞅準機會,故意讓行駛的馬車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隨即落地摔碎,於是瓷器的主人就「義正言辭」地纏住車主按名貴瓷器的價格給予賠償。久而久之,人們就稱這種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車主賠償的行為叫「碰瓷」。
非接觸性交通事故與碰瓷看上去雖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並非同一概念,可從多個方面加以識別:
1.時間:碰瓷大多數選擇在偏僻路段、路面沒有交警巡邏的時間,主要集中在中午、晚間。
2.地點:丁字路口、十字路口轉彎處,還有城郊、集鎮農貿市場等交通相對混亂的地方,以及城區行人、車輛較多的地方。
3.對象:碰瓷特別喜歡針對中高檔車、女性司機、外來車輛作案。中高檔車車主經濟條件好,大多抱有破財消災的心理;女性車主遇到突發事件容易慌張、害怕;外地車初來乍到,人生地不熟,大多會抱息事寧人的心態。
4.方式:碰瓷的人大多駕駛非機動車或步行,趁車輛靠邊、倒車、掉頭時機,找機會親自去撞車,把握好可以不受傷,或者受輕傷,或者偽裝受傷。
5.時機:有的碰瓷專挑有違法情況的車;或發現司機扭頭說話、低頭拿東西等等,撞上去司機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所以開車不要打電話,或做其它分心的事情。
1、開車別違法,遵守交通法規,按規定行駛,不搶道,不開霸王車,不賭氣。
2、按時買保險、審車,按時處理違法,不要無證駕駛,更不要酒後開車。
3、看到「可疑」的車和人離遠點,遇事及時報警處理。
4、安裝行車記錄儀,輕鬆記錄、識別到底是碰瓷行為還是正常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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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顯俊,雲南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畢業,雲南頤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積累了豐富紮實的辦案經驗,專業從事法律顧問、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房地產、行政訴訟、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道路運輸、石油化工、金融企業等訴訟與非訴法律服務,長期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並取得了廣大當事人的認可與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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