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
關於印發《深圳市國家公務員
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深人發〔1995〕57號
各區、市直各部委辦局、各事業單位:
根據《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機關建設的有關精神,對我市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現予印發。我市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從1995年度開始,按此細則執行。
按我市的有關規定,黨委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群團機關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和列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照《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特此通知。
深圳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和《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考核實施範圍和組織管理
按本細則進行考核的對象:市直行政機關正處級以下公務員,區直行政機關處級非領導職務和科級以下公務員。各級政府組成人員、市直機關副局級以上職務和區行政機關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考核,按我市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
列入考核範圍的人員,其考核工作由市、區各部門組織實施。年終考核時,各部門成立由部門領導、人事幹部和公務員代表5—7人組成的考核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協助部門行政首長組織考務工作,對考核進行指導監督,並負責受理考核的申訴事宜(考核委員會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即自行取消)。市、區人事局負責全市和本區考核工作的綜合管理。
二、考核原則和內容
公務員考核,要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其所在職位的職責,履職要求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是工作實績。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履行公務員義務、遵紀守法的表現;
能主要指適應本職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態度、創新意識和勤奮敬業表現;
績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三、考核等級和標準
凡在行政機關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員,均應對其德、能、勤、績的表現進行評鑑,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定年度考核等級。
德、能、勤、績單項評鑑結果的等次分別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績綜合評鑑確定年度考核等級分別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其基本標準為:
優秀──能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能力強,工作勤奮、有開拓創新精神,成績顯著。單項內容評價結果應為德、績優秀,能、勤良好以上。
稱職──能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業務熟悉或較熟悉,能力較強,工作積極,成績明顯;單項內容評價結果應為德、績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稱職──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態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務。單項內容評價結果應為德、績兩項為合格以上,其餘兩項至少有一項為合格以上。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單項內容評價為德、績其中一項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各部門可根據公務員職位分類和工作實際,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在上述基本內容和評鑑準則的基礎上,作相應分解細化,為考核提供更具體和明確的依據。
考核等級中的優秀等級,實行比例控制,各部門公務員考核優秀等級的控制比例為不超過本部門參加考核人員總數的15%,其中優秀者中領導職務人員的比例,應掌握在領導職數總額的15%以內。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以行政首長考核為主,一級考核一級的方法,由主管上級對下級公務員進行考核,即部門內設處的正副處長由部門分管領導考核,內設處室其他公務員由處長考核。設科的處室,正副科長及處級非領導職務由處長考核,其他人員由科長考核。
考核實行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年終考核對全年度的表現進行綜合考核,確定考核等級。
平時考核的方法是:從年初開始,在上年度考核和工作總結的基礎上,由主管上級根據下級公務員所在崗位的職位要求,確定其本年度的職責任務,記錄在《工作記實手冊》的有關欄目中。公務員按工作記實的要求每月底把工作內容及工作情況作一簡要記錄,每季度交主管上級審閱。年中,主管上級要對下級作半年評價,寫出評語,並對下半年的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平時考核不定等級。
年終考核由各部門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時間相對集中。從本年一般在12月20日開始,至翌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實施考核前,各部門成立的考核委員會或小組,要制定出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方案,進行考核工作部署和相應的學習培訓。實施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個人述職。由被考核人把述職報告填寫在《年度考核鑑定表》中,內容包括:本人的職責,本年度履行職責的主要表現和成績,存在問題和今後努力方向。
(二)民主測評。凡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均要接受所在處(科)全體下屬公務員的評鑑,以無記名方式填寫測評表,即《年度考核鑑定表》中第二部分內容,以分數為評價尺度,綜合評分原則是:優秀為5分、良好為4分、合格為3分、不合格為2分以下,分別按德、能、勤四項計算出平均分,然後按考核等級的基本標準和評鑑原則綜合評分,民主測評的結果提供上級考核時參考。
對被考核人進行民主測評,由其主管上級或指定專人組織,被測評人在接受測評前應向參加測評的公務員作述職報告,參加測評的人員不得少於應參加人員的三分之二。下屬公務員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測評,由考核人採取個別徵求意見的方法進行。
(三)主管上級鑑定。由主管上級根據被考核人的年度職責、任務、要求以及平時考核情況,按以下步驟作出鑑定:
1.審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記錄;
2.按考核內容對其德、能、勤、績分別作出鑑定,在此基礎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級。鑑定時應聽取群眾意見和副職領導的意見;
3.據考核情況寫出鑑定意見,包括對被考核人優缺點的評價,就其業務訓練、工作等需加強的方面提出意見;將以上考核鑑定結果記錄於《年度考核鑑定表》中,並與被考核人見面及面談。談話情況及本人意見均應記入《年度考核鑑定表》中。
(四)部門行政首長審定。由部門行政首長根據被考核人主管上級的考核結果,參考民主測評和考核委員會的意見,最終審定本部門每個公務員的考核等級。
下列人員的考核,按以下辦法進行:
1.調任和錄用到行政機關工作時間不滿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只寫評語,不評定等級。
2.轉任的國家公務員,由其轉任後的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在年度考核中確定等次。其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3.掛職鍛鍊或參加農村基層建設等專項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時間超過半年的,由掛職或服務單位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級並告知原派出單位。時間不足半年的,由服務單位提供有關情況,原單位進行考核。
4.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國家公務員,由原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期間表現確定等級。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的國家公務員,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關部門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國家公務員,暫不參加考核,等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紀律處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考核等次的確定按以下原則把握:
(1)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等次。
(3)受開除黨籍處分(不含開除公職處分)、留黨察看、受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等次。如第2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開除黨籍處分(不含開除公職處分)或受留黨察看2年處分的,如第3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4)涉嫌違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規定辦理。
(5)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或特殊貢獻,經批准提前解除處分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並評定稱職以上等次。注
五、考核結果管理和使用
(一)各部門應在年終考核結束當月,將本部門年度考核結果按有關報表要求填寫考核工作情況書面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其中考核結果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認可方為有效。
(二)《年度考核鑑定表》存入個人檔案,作為公務員表現的記載。同時,各部門應將本部門每個公務員的考核資料輸入電腦軟盤,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為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三)考核結果作為決定公務員獎懲、職務升降、調整、培訓、辭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據之一,其辦公室按《深圳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市、區用於獎勵公務員的考核獎勵基金,由市政府根據財政狀況確定獎勵標準,按不同考核等級發放獎金。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以及不參加考核的人員不發獎金。考核獎金由各部門將考核結果報市、區人事部門核准後,由財政部門按核准意見撥發。
六、其他事項
(一)申訴。公務員確認考核人對本人的考核行為違反考核的有關規定或評價不公正,經向考核人要求糾正而不被採納,可向本部門考核委員會(小組)、上級人事部門或人事仲裁機關書面申訴。受理申訴的考核委員會(小組)或人事部門,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地進行覆核,並作出答覆。申訴及覆核意見由受理人在申訴人的《年度考核鑑定表》中如實記錄。
(二)其他人員的考核。本市行政機關中非公務員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考核,按本細則實施,考核獎金按工資來源渠道解決。
注 此項原文為:(5)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在處分期間對其進行考核,不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