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遼寧省政府網站日前消息,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近日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的入職、晉升、經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多個階段應提供的勞動保護,主要有以下內容:
女職工的公平入職、晉升
《辦法》規定,關於女職工的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應由其自身決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限制、幹擾女職工;更不得因此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是辭退,單方面解聘等。
經期女職工的適當工間休息、痛經假期
《辦法》亦規定,用人單位應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中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經期時,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同時,當女職工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病症,用人單位應給予1至2日的痛經假期進行休息。
孕期女職工的工作量、產假調整
當女職工處於孕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並將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應減輕勞動量或者另行調整。
當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時,應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日。當產假期滿時,經本人申請和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期間工資另行協商。
女職工哺乳期(含人工餵養)嬰兒未滿1周歲階段的工作時間調整
當女職工處於產後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在每天勞動時間內每個嬰兒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並且,哺乳時間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工作量。
而如果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達到一周歲後需要延長哺乳的,可以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期。
在針對痛經假等一系列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討論中,有網友認為,女性受不可抗的生理問題影響較大,在工作環境中獲得一定理解,是公平與人性化的體現;
然而也有網友認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理應是夫妻雙方都進行參與的場合,卻將勞動保護都統一加諸女性身上,使得女性承受絕大部分養育責任,從而只能退出職場話語權爭奪;
並且政策對企業只提出保護要求,不發放補貼等鼓勵,長久來看反而會對女性就業增加更多困難,是以保護之名,行傷害之實。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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