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只還了一期,後面就未還逾期了,銀行貸款不能安全回收。但是僅僅從這一個特徵來說,是無法構成騙貸(也就是貸款詐騙罪)的結論。其實是否貸款屬於騙貸,最主要的特徵是:申請的貸款目的是不是真實存在的?得到貸款資金後的真實用途是怎樣的?逾期不還款的理由成立不成立?申請人是否失聯、貸款金額是否足夠大?
從上面可以看到,如果借款人向有資格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借款後,只要未全部歸還本息,不論是否「只還一期」還是多期,同貸款逾期的期限沒太大關係。正確看到騙貸和還款能力不足,正常貸款逾期之間的區別。下面給金融消費者普及下騙貸構成的幾個要素。
從借款人第一步的借款申請開始看起來,借款人是否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並且還積極實施了這種行為。如果其中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使借款人如期將貸款還清,假如事情被揭發之後,也仍然構成騙貸,事後也將繼續被追責。
例如借款人根本沒有購買房子,卻同他人串通一氣,偽造了房屋買賣合同,向銀行申請房屋按揭貸款。銀行在房屋按揭貸款發放給賣家之後,申請人再從賣家將款項取回,另作他用。這就是一種典型的騙貸行為。
虛假的貸款目的肯定伴隨著虛假的各項證明材料,這兩者是連接在一起的。這種主觀故意的行為已經單獨構成了騙貸罪,同是否按時還款還是逾期無關?只不過如果貸款還逾期了,可能會加重處罰。
如果申請人的貸款目的是真實的,但是在資金拿到之後並沒有按照貸款目的進行使用,而是挪作他用,尤其是供個人生活消費和揮霍。在逾期後或者事發後,拒不歸還銀行資金,有可能構成騙貸。
例如借款人本來是以裝修店鋪門面作為貸款申請理由,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資金批覆下來之後。借款人拿銀行資金進行了個人奢侈消費,在貸款逾期後又編造理由不繼續還款。後來銀行經過查證,發現沒有用於裝修門面,同時涉案金額比較大,那麼有可能構成了騙貸。
這種僅僅是有可能構成騙貸,假如貸款目的是真實的,但是資金挪作他用後又及時歸還銀行,並不構成騙貸罪。貸款逾期後經過銀行催收,最終了結此事的,也不構成。如果最後逾期的金額比較小,也不構成騙貸。關鍵在於資金挪作他用有著多種可能,只要不產生嚴重後果,一般還是寬鬆為主。
在很多金融借貸糾紛中,借款人發生了逾期後,經常會被金融機構指責騙貸。但是要知道騙貸是一個刑事罪名,有著法律上嚴格的規定,在此給大家澄清幾個錯誤概念。
借款人在獲取資金後失聯,金融機構無法查實情況,一般都會以騙貸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論是否有經濟能力還清貸款,但是借款人不要失聯,還是要正常保持同金融機構聯繫。最少1~2個月中,能讓金融機構聯繫到自己一次。
騙貸是要達到一定的貸款金額,才能構成刑事指控罪名的。目前有很多網貸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涉及的逾期金額僅僅有幾千元,這完全夠不上刑事標準。所以借款人不用擔心,保持同金融機構正常協商即可。
被騙貸款的一方是必須具有貸款資質的金融機構,否則都屬於民間借貸,屬於民民法管轄範圍而非刑事管轄範圍。所以目前很多網貸機構是沒有金融機構貸款資質的,那麼網貸逾期後,是不構成刑法上的騙貸罪名的。
信用卡逾期不在騙貸罪中,因為它是一種特殊的透支。我國專門有信用卡詐騙罪來管轄此類行為,當然構成要件會更嚴格。
總結下:貸款只還了一期或N期,同是否構成騙貸罪沒有關聯。但是如果一旦被刑事定罪為騙貸罪,那麼逾期的總金額大小就會成為量刑的一個標準。另外無放款資質的網貸是不屬於騙貸的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