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涉他性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2013-01-28 10:52:3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葛敬榮

  案情

  2007-2008年間,陳某與李某同居期間為興建房屋和經營酒店從沈某處購買水泥磚和白酒,2008年12月1日,陳某與李某共同出具欠條給沈某,欠款計24500元。2011年,陳某與李某依法解除同居關係,並就同居期間的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同年10月份,沈某得知陳某與李某解除同居關係後,遂向陳某與李某討要欠款。2012年4月2日,陳某重新出具欠條給沈某,內容為:今欠到沈某2008年水泥磚和酒款合計人民幣24500元。在欠條的下方,陳某註明:此款由陳某和原妻李某共同承擔。沈某向陳某與李某討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陳某與李某共同償還欠款。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該筆債務發生在2007-2008年間,但沈某自2011年10月份以後才開始向陳某與李某主張債權,因此對李某關於該筆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依法予以採納。陳某對該筆債務始終沒有異議,因此該筆債務應由陳某償還。遂判決:一、陳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清償沈某貨款24500元。二、駁回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該筆債務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正確,但認定超過訴訟時效只對李某有效,而對陳某無效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在沈某向陳某、李某催要欠款時,該筆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陳某與李某均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後,經沈某向陳某催要,陳某向沈某出具了欠條,應視為其同意支付該欠款,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雖然陳某向沈某出具欠條時,在欠條上註明由其與李某共同承擔,但沒有經李某同意,故其所注內容對李某無效,李某對該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其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遂判決維持了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超出訴訟時效後的債權,經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連帶債務之一人重新出具欠條對債務予以確認,其他連帶債務人未予以認可,未予以認可之連帶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行使抗辯權是否能成立。簡而言之即一連帶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的行為是否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規定可以認定系對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具有涉他性。但該解釋中沒有關於超過訴訟時效後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涉他性問題。筆者認為,從超過訴訟時效之債的性質、連帶之債的特點、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後果來看,超出訴訟時效後的債權,一連帶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的行為不應具有涉他性。

  一、超出訴訟時效後的債權的性質。一般認為,超出訴訟時效後的債權通常稱為自然債務,其是相對與法律債務而存在的債務。債作為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依是否能夠請求法律強制力之保護,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該分類體現了債與責任分離的理論。債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三種權能,在效力上分別體現為債的請求力,保有力和強制執行力。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區別於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故在學理界稱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並將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即自然之債失去了強制執行力。

  二、連帶之債之連帶性及涉他性。債之連帶性,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數人,各債權人得請求為全部之給付或各債務人負有全部給付義務之義務,惟因一次之全部給付,而其債之全部關係歸於消滅之債權債務關係。連帶之債的核心是連帶債務人或者連帶債權人之間的連帶性。連帶之債的涉他性指對於任一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判斷涉他性標準為共同目的之達成,即在消滅債務。連帶之債採各債權或者各債務間對外具有連帶性,對內具有分擔性的制度設計。故連帶之債具有涉他性特性。

  三、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後果。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願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其是一種實體權利,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系對義務人享有的權利的處分,故放棄權利的主體需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處分能力。2、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屬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行為,該意思表示應向相對方為之,但由於該行為同時為單方處分行為,故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無需權利人同意。3、由於放棄權利需有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義務人知道訴訟時效完成、其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為要件。如果義務人不知道訴訟時效完成、其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則不能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4、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既可以採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默示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將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訴訟時效期間視為未屆滿,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不能成立,義務人負有的債務從自然債務轉為完全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義務人與權利人約定了新的還款期限而其未依約履行義務,則訴訟時效期間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

  連帶債務法律關係中,一事項之所以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均為完全債務。儘管法律規定連帶債務具有連帶性是基於保護債權的目的,但連帶性只有在完全債權情形下才對連帶債務人有約束力。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之時,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具有涉他性並未損害到其他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享有並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時,債權已成為非完全債權,不具有法院保護的強制力。連帶之債雖由連帶之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訴訟時效抗辯權為一種實體權利,該權利的放棄,應由義務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約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棄,而不能由其他連帶債務人代為放棄而重新苛以連帶債務。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情形下,除非其他連帶債務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規定,否則,一連帶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不應具有涉他性。

  (作者單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訴訟時效屆滿,借款人部分還款,能否恢復或復活剩餘債務訴訟時效?
    銀行無證據證明貿易公司放棄剩餘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故對剩餘債務,銀行喪失勝訴權。案例3:磁能公司訴新世紀公司超過訴訟時效主張債權被駁回案,江蘇泰州中院,(2015)泰中商終字第00240號泰州中院認為:機械公司2012年向鋼管公司發出律師函時已超出了二年訴訟時效期間,鋼管公司未在律師函上簽字確認,鋼管公司雖自願償還部分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但不能視為對案涉債務重新確認或自願同意履行機械公司主張的全部債務,亦不能據此認定在訴訟時效期滿後鋼管公司對案涉債務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 《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 擔保人能否向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債務人追償?
    幾個月後,我找到張某要求其償還我替他還的借款,但他拒絕,若起訴,法院會判我贏嗎?                              江西 王某  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即張某向劉某借款約定1年還清,故劉某向張某借款的訴訟時效就是2年,也就是在3年內,劉某需向張某主張權利,若不主張,張某就享有對該借款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研究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之日起算,對於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自債務清償期屆滿時起算。而保證期間的起算也是自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起算。  2、除斥期間說。此說認為保證期間的性質絕非訴訟時效,而是除斥期間。
  •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1、 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的相關司法解釋
    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解讀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後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於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 重慶合同律師:民事訴訟時效有多久?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怎麼算?
    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法院可能會駁回您的訴訟請求。這就是說,戰鬥還沒打響,你就輸了。實踐中,訴訟時效過了以後,不再享有勝訴權。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瀚就給大家講講。什麼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 楊巍:《民法典》第192條、第193條(訴訟時效屆滿效力、職權禁用規則)|法典評註
    而且,對於連帶債務人之間的追償關係,《民法典》第519條第2款規定,被追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行使追償權的債務人主張。這似乎表明,各債務人僅得援引自己所享抗辯權,而不能援引其他債務人的抗辯權用以對抗債權人及行使追償權的債務人。因此,《民法典》施行後,時效屆滿在連帶債務關係中僅具相對效力。
  •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務請求權有哪些,法律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那麼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務請求權有哪些,法律怎麼規定的?網友諮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務請求權有哪些,法律怎麼規定的?
  • 最高院發布:新修訂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1.1施行)
    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最高院發布:新修訂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1月起實施!
    第四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的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區分給付請求權是否具有獨立性而分別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或者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訴訟時效屆滿後,​又可重新起算的8種情形
    02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者繼續履行部分債務,可認定債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義務,義務人若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則應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義務人僅確認債務存在,而未表示願意履行訴訟時效已過債務的,不能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 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90%以上的信貸員都沒搞清楚
    ,雖然債權人的債權還在,但喪失勝訴權,如果債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相應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第一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起算。我們可以將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理解為對連帶保證人的雙重保護,第一重保護是保證期間,第二重保護是訴訟時效。
  • 學習民法典之訴訟時效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見《民法典》第188條)2.特別訴訟時效:(1)分期債務的訴訟時效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89條);(2)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終止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0條);(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訴訟時效自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見《民法典》第191條)。
  • 最高法明確訴訟時效適用規則 防止惡意逃廢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司法角度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防止義務人利用訴訟時效制度惡意逃廢債務。《解釋》將於2018 年7 月23日起施行。
  • 【法律貼士】這8種情形訴訟時效屆滿後又可重新起算!
    核心閱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可以導致的法律效果,學術界和司法裁判中存在抗辯權產生說和勝訴權消滅說兩種解釋路徑。司法裁判中是以抗辯權產生說為主流,它是指權利人如果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將獲得可以對抗權利人要求其履行的抗辯權,使得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實現。
  • 法考必考知識點之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提前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被起訴後還能再請求嗎?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根據《現行民法總則》及將於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該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並且在義務人同意履行之後,就不得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抗辯。但這是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則不得再以訴訟時效屆滿主張抗辯。那麼如果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義務人提前放棄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是否意味著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就不能再以訴訟時效屆滿作為抗辯理由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