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行為在我們的生活當中並不鮮見,但被組織聚眾淫亂的行為人利用該行為對被組織者進行敲詐勒索的,還是比較特殊一點。這說明什麼?不管做什麼事情,都要多留一個心眼,一不小心就會被他人抓住把柄。特別是這種淫亂行為,比較私密,一旦視頻或者圖片被公諸於眾,自己就會名譽掃地,遭人非議,受人白眼。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路某組織劉某、曹某在樺甸市蜂巢賓館房間內聚眾淫亂。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路某組織李某2、曹某在樺甸市旭陽賓館房間內聚眾淫亂。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路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被害人曹某的裸體錄像對曹某實施威脅,向其索要錢款1.5萬元,後改為索要1萬元,曹某陪其一夜,否則將裸體錄像發至曹某的單位及家裡。
後曹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導致本案案發。
真實案例來源:樺甸市人民法院1
二、焦點問題
本案中,被告人路某組織曹某等人進行聚眾淫亂,後因心生他意,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故以將曹某的裸體錄像發給其家人及單位相威脅,向其索要錢財,路某的該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呢?是既遂還是未遂呢?應該受到何種刑事處罰?
三、案例分析
(一)糾集多人進行淫亂,構成聚眾淫亂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是聚眾淫亂罪。本案中,路某作為組織者,糾集了劉某、曹某等人在賓館房間進行的淫亂行為,符合該罪的主客觀要件,路某構成聚眾淫亂罪,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二)辯護策略分析
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威脅被害人從而達到索要錢財的目的。路某的認罪態度還是比較好的,其對於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積極認罪認罰。
本案中,雖然路某以發裸體錄像相對曹某進行威脅索要錢財,但由於曹某並未向路某支付任何錢款,而是向公安機關報警,故路某屬於敲詐勒索醉的犯罪未遂。
其辯護人也提出,路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屬於犯罪未遂,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
四、小結
本案組織者路某可謂是魚和熊掌均想兼得。不但組織行為人進行聚眾淫亂,還利用聚眾淫亂所拍攝的視頻對被組織者進行敲詐勒索,想狠狠的敲詐一筆,但誰知道曹某也不是好欺負的,遇上這種情況立馬想到報警,讓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避免自己遭受到更大的損失,這不失是一種明智的選擇。而曹某最後也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敲詐得逞,最後法院認為,路某組織多人進行淫亂,並進行敲詐,構成聚眾淫亂罪和敲詐勒索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