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關於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

2021-01-09 汽車智慧財產權

本文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關於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

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促進中心,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關於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1.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塑造良好營商環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的糾紛解決需求。

二、基本原則

2. 依法公正原則。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3. 調解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4. 高效便民原則。根據智慧財產權糾紛特點,靈活確定解紛方式,強化信息技術應用,提升解紛效率,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

三、工作目標

5. 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智慧財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發揮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指導協調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切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四、工作內容

6. 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推進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暢通線上線下調解與訴訟對接渠道。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同本級人民法院建立協調機制,指導全國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7. 職責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統籌推進、宣傳引導當事人運用調解平臺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平臺的研發運維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智慧財產權法庭負責指導督促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法官運用調解平臺開展糾紛委派、委託調解工作,對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員開展培訓等業務指導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負責統籌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制定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政策規範,指導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推進訴調對接工作。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同本級人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維權援助中心等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及相關管理制度,指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工作,組織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開展在線調解工作。

8. 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的採集和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負責首次採集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維護工作。

9. 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確認

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擇優推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的要求,通過調解平臺推送到本地具有智慧財產權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納入到本院的特邀調解名冊中,並在調解平臺上予以確認。

10. 在線訴調對接業務流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糾紛調解申請後,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平臺向入駐的相關調解組織或調解員委派、委託調解案件;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登錄調解平臺接受委派、委託,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完成後將調解結果錄入調解平臺,並告知相關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通過調解平臺向相關調解組織提交調解申請。

調解成功的案件,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在線籤訂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共同申請在線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人民法院將通過調解平臺對調解協議進行在線司法確認,或立案後出具調解書;未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或繼續審理。

經調解組織線下調解成功的案件,能夠進行司法確認的,可通過調解平臺進行在線司法確認。

11. 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

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要積極使用調解平臺的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辦案系統和調解平臺內外連通的便利條件,落實在線委派或委託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電子送達等工作,為在線音視頻調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12.加強調解工作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化解平臺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對接工作,加強軟硬體建設,創新服務舉措,做到數據共享、資源共用、形成合力。

五、工作要求

13.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智慧財產權法庭、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的推廣應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舉措。各地由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牽頭,與相關單位和部門建立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落實相關工作。

14. 建立健全評估激勵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實際分別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績效評估激勵體系,從組織建設情況、矛盾糾紛化解數量、調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學設定評估內容和評估標準,定期形成調解工作分析報告。對參與糾紛化解工作表現突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引導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優質高效參與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15. 加強經費支持

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爭取政府支持,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專項預算統籌考慮。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補助和案件補貼。

16. 加強培訓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智慧財產權法庭、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建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不斷提高調解員的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培育並充實調解力量,廣泛吸納社會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為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17.重視宣傳推廣

各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種方式,提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依法理性維權。

各地在落實推進中的經驗做法、困難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2020年12月29日

文字出處 /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

排版編輯/汽車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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