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一個家庭的根基,也往往是一個家庭最值錢的財產。如果夫妻失和,走向離婚,房子的分割便成為雙方最關心的問題。特別是當新婚姻法出臺後,男方或女方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因此,那些種類的房屋屬於婚前財產,那些房屋屬於婚後財產,成為讓大眾困惑的難題。
因此在這裡,赫誠律師有義務為大家理清這個難題,到底哪些情況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經過我們統計,一共分為七種情況:
一、房子是由一方全款購買
1.若房子是由房款出資方全款購買,,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那麼房屋妥妥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一分錢也分不到。
2.房屋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如果是婚前取得產權證,那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沒有建立婚姻關係,法院一般按照彩禮糾紛的處理原則判決;如果是婚後取得產權證,那就是一般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登記產權人為對方。如果是婚前取得產權證,沒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如果是為了規避限購等政策,按「借名買房」的原則處理,一般不支持返還,婚後取得房產證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共同支付全款
1.登記產權人如果是出資雙方,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中的一方。如果婚前登記為一方,按以結婚為目的的增預處理;婚後登記為一方,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款
1.登記人為出資雙方,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若登記人為出資一方,但另一方隱名還貸。若婚前登記為一方,應對婚前出資不是贈與負舉證責任,否則只能對婚後還貸及相應地增值獲得補償;婚後取得產權的,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但對婚前出資負舉證責任。
四、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還款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則屬於出資方的個人財產,但配偶對婚後的還貸部分以及相應的增值有權獲得補償。
2.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方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但在分割時,可能會適當照顧出資方。
3.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配偶,則應為出資方配偶的財產,婚前首付款視為支付方對非支付方的贈與,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不好處理,不過有法官會支持對半平分。
五、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婚後共同還貸
1.若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房屋歸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還貸部分以及相應房產的增值部分。
2.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則屬於共同財產。支付方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因此認定為共同財產,只是分割時可以適當照顧出資一方。
3.若登記產權人為支付方配偶,則屬於共同財產,領房產證時如果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則從出資來源角度看,也不應認為為支付方配偶的共同財產。
六、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子女,系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子女配偶或雙方,則屬於共同財產。
七、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
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或個人,則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屬於對方的婚前財產。
最後,赫誠律師還為大家解惑,若要對婚後還貸及相應地增值獲得補償,具體數額到底該如何計算呢?
我們來舉個例子:
如果首付款是10萬元,婚前供2萬,婚後共同供15萬,還有8萬沒還完。那麼房屋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為15萬÷(10萬+2萬+15萬+8萬)=42.86%。如果離婚,對一方的補償款按房屋離婚時的價值*42.86%來計算。
要注意的是,首先,供樓款應當按本息合併計算,不應只算本金;其二,婚後共同攻克,指的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收入公款。如果男方工作賺錢,支付房款,而女方做全職太太顧家,又該如何計算呢?答案是男方婚後用工作收入支付的供樓款全部算作夫妻共同支付的供樓款。因為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