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下!這裡的「一方婚前房屋」僅限以下兩種情況:
1. 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2. 是按揭貸款購買,但在領結婚證前貸款就已經還清了,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自編案例
2007年李華(男)用50W全款購房了一套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2010年,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了韓梅梅(女),不久雙方便結為夫妻,並於2010年5月份領取了結婚證,此時房子已經市值到70萬。婚後雙方經常吵架,互不關心,2018年4月,雙方決定協議離婚,此時房子已市值至300W,雙方對婚後「230W的房屋增值部分」未達成一致,韓梅梅認為房子雖然是你婚前財產,但增值大部分發生在婚後,婚後產生的230W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後,李華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結合以上案例婚後產生的230W的增值部分屬於李華的個人財產。
#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婚姻法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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