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12-22 婚姻法陳律師

先說明下!這裡的「一方婚前房屋」僅限以下兩種情況:

1. 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2. 是按揭貸款購買,但在領結婚證前貸款就已經還清了,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自編案例

2007年李華(男)用50W全款購房了一套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2010年,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了韓梅梅(女),不久雙方便結為夫妻,並於2010年5月份領取了結婚證,此時房子已經市值到70萬。婚後雙方經常吵架,互不關心,2018年4月,雙方決定協議離婚,此時房子已市值至300W,雙方對婚後「230W的房屋增值部分」未達成一致,韓梅梅認為房子雖然是你婚前財產,但增值大部分發生在婚後,婚後產生的230W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後,李華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結合以上案例婚後產生的230W的增值部分屬於李華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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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後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購置的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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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前全款購房如果是婚前全款購房, 婚後辦理房產證也登記在一個人名下,那麼就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就是私人財產。二、貸款買房如果是貸款買房,那麼首付錢屬於個人財產,在今後離婚時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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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說法:婚前房產婚後租金的歸屬與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麼?
    江某甲辯稱:同意離婚,不同意高某關於分割租金收益和房屋增值部分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故衣街物業是江某甲婚前購買的財產,依法屬於江某甲的婚前個人財產,租金收益屬於法定孳息,也屬於江某甲個人所有,所以高某無權主張任何權利;東風東路房屋同樣是江某甲婚前購買,登記在江某甲名下,即使存在增值部分,該增值部分也是自然增值,高某無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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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這個詞是很多夫妻非常避諱的,幸福的婚姻千篇一律,而不幸的婚姻是各有各的不幸。離婚時面臨最大的問題莫過於分割財產,大家都知道,能夠分割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列舉了夫妻共有財產的類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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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問題非常複雜,拆遷過程中既要考慮房屋面積又要考慮具體情況給予不同數額的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等一次性補償費。河南公眾法律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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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識要點: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才取得房產證,買房時已經付了全部款項的,這樣的情況下,房屋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務中大家的爭議可不小。有人認為是婚前個人財產,因為房屋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有人認為房屋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實際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辦理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的,婚前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因訂立購房合同而取得了該購房合同的債權,辦理房產證後由債權轉化為物權,財產形態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