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一個涉及汙染環境的刑事案件,該類案件,大家聽的最多的是前幾年沿海海域的汙染以及礦山對生態環境的汙染,感覺都是比較遙遠的,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發生在成都的環境汙染刑事案件。
案情這樣:當事人是個50多歲的生意人,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經營了20多年。前七八年前房產市場很熱,金屬廢品收購也是一路走高,當事人生意也經營的比較紅火。
當事人比較有信譽,也讓很多人願意找當事人賣一些利潤高的廢品,因此積累了不少的資源。時間到這兩年,市場不好,再加上相關部門對廢品收購行業的監管力度也大大加強了,生意也變得不好做了。
在這個背景下,有一些人就動了歪心思,去年8月,就有人找到當事人,讓當事處理一些危險化工鐵桶。常規情況下,危險化工廢舊鐵桶的處理是交於專門的廠商予以處理,這種正規途徑的處理還要另外給專門的廠商處理費,而這個客戶這樣把危險廢舊鐵桶交給沒有危險化工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來處理,不僅不用交錢,還可以收一筆廢品費。這個客戶和當事人已經認識了快十年,知道當事人是個可靠的人,而且這段時間廢品收購的生意不好做。雙方談了價格後,當事人一咬牙就冒險收購了這個客戶的鐵桶。
這個客戶出售給當事人的鐵桶是甲苯二異氰酸酯危廢鐵桶,不經專業處理就排放的話會造成重大的環境汙染,對人的眼睛、皮膚、呼吸道等具有強刺激,必須由有國家頒發的危廢品處理資格證才能處理。客戶共出售給當事人9噸多的危廢化工鐵桶,當事人轉給了客戶將近2萬元,當事人收到鐵桶後,用龍門剪將鐵桶剪爛,再賣到廢品中心,以此獲利。
2019年8月底,客戶因為出售該類危廢化工鐵桶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當事人也就沒有再收購過危廢舊鐵桶。
今年3月,因收購危廢化工鐵桶,當事人也拘留了,涉嫌的罪名就是汙染環境罪,隨即就被逮捕了。
這個案子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什麼是汙染環境罪?
2、該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3、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先來說說第一個問題,什麼是汙染環境罪?
根據《刑法》338條規定,汙染環境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放射性廢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帶有病菌、病毒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是對機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的作用,因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其他危險廢物」則是指上述列舉之外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案中,當事人處理的危廢化工鐵桶主要是甲苯二異氰酸酯危廢鐵桶,符合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規定的有毒物質,符合犯罪的客觀條件
第二個問題、汙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按照犯罪構成的幾個要件來說,其犯罪構成有以下幾個要件。
1、本案的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汙染的防治制度。犯罪對象是危險廢物: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2、本罪的客觀要件是要有對環境造成汙染的結果。
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有行為人造成了環境汙染的結果,才構成犯罪。而造成的環境汙染的程度,即為行為人犯罪情節嚴重與否的界限。
3、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汙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於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有意為之,但這並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第三個問題,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公安訊問筆錄中都如實供述了自己收購危廢化工鐵桶,然後不經正規處理即售出的行為,如實供述了自己知曉鐵桶均為危廢舊鐵桶,並知曉會造成嚴重後果。
當事人對公安在供述中說,自己僅僅剪爛鐵桶就予以出售,並沒用通過其他方式對汙染物進行應有的處理方式,而對環境造成了嚴重行為,自願認罪認罰。
汙染環境罪是結果犯,只要造成了環境汙染的結果就構成犯罪,對於其排放處理廢物的重量以及其他行為只是量刑的情節。
在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處理了九噸多重的危廢化工鐵桶,已經超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汙染為「排放3噸」的標準,按照刑法的規定,其刑期在3年以下。
當事人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階段出具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書,公訴人也給出了緩刑的量刑建議,當事人也就不會再有牢獄之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