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被判處罰金70萬元
每一個環境汙染的實例,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警鐘。我國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為了維護人類自身和子孫後代的健康,必須積極防治環境汙染。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中國首例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環境汙染罪並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
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違法使用氟利昂生產被地方法院以環境汙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企業被判處罰金70萬元。
案件發現經過
2019年6月開始,生態環境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派出11個工作組開展專項檢查。浙江工作組在對湖州市德清明禾公司的檢查中,發現企業臺帳的原料入庫單上有異常,在部分手寫的生產配方便條上多次出現CFC-11記錄,該公司2017年通過的環評審批文件上明確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發泡劑等原料生產並銷售組合聚醚。
案件偵辦過程
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生產反應釜內殘留液採樣檢測,組織人員趕赴外地對下遊購買白料的冷櫃、冰櫃生產企業進行追蹤、溯源,同時委託技術單位核算出明禾公司生產過程環境汙染排放量,及企業違法所得。在生產過程中, 3000餘千克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入大氣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汙染。
企業主祁某某被公安部門控制後,承認了違法使用ODS的行為,交代了購買來源和數量。得到風聲後供應商和企業參與人員逃匿。專案組公安、檢察部門追捕組先後趕赴江蘇省蘇州市、河南省禹州市、山東省臨沂市等地將供應商韓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歸案。同時企業的兩名銷售人員也成功勸投,整個案件涉案人員全部抓捕歸案。
法院判決
明禾公司違法使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0餘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該案也是中國聚氨酯泡沫行業首起因違法使用ODS被判實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我國為保護大氣環境,籤約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本案的審判,標誌著我國環境為全球環境保護作出應有的貢獻。
汙染環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給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具有全球影響的大氣環境汙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如果不保護環境,人類將面臨著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