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協議。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但是,僅有這些條款只不過是具備了合同的主要內容,還有許多看似可有可無,甚至畫蛇添足的條款卻又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條款可以避免無謂矛盾的產生,在產生矛盾之後也有利於化解矛盾,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合同中可以增加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上述規定的管轄法院範圍內選擇自己便於訴訟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樣既能節省訴訟費用,也能儘快地適應訴訟環境,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在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時,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即使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不夠明確,但只要根據管轄協議約定的地域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管轄協議按照有效處理。例如有的當事人約定「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說明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有管轄權,並不屬於約定不明。
合同中可以增加約定送達地址的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在訴訟活動中,法院「送達難」的問題一直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事情,因此,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探討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上述文件的出臺也正是為了破解送達的難題。文件出臺後,各地法院都積極推行這一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788號】中就認可了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
對於約定送達地址的條款,在合同中可以這樣表述:「合同各方約定的送達地址作為送達催收函、對帳單以及產生糾紛後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並約定『若送達地址發生變更而當事人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文書被退回的,視為文書已經送達』。」
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方承擔解決糾紛費用的條款。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當起訴至法院或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時,無論訴訟原告或仲裁申請人是否提供律師費發票以證明律師費實際發生,只要提供律師事務所委託代理合同證明約定律師費的數額即可支持。
對於律師代理由敗訴方承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22條規定:「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這是從國家層面上的傾向性意見,為勝訴當事人光明正大地向敗訴方索要律師費提供了相應的依據。
關於由販訴方承擔律師的問題,在合同中可以具體表述為:「如一方違約,守約方採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合同中可以增加仲裁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相對於訴訟來說,仲裁解決爭議的速度較快、感情產生的影響較小、有利於保護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信譽,快速省時,方式靈活,因此,當產生糾紛後通過仲裁解決也不失為一種良好的選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因此,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必須是唯一的,不是選項,否則約定無效。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如果發現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會告訴當事人到仲裁機構去申請,而當事人此時無論是否同意由仲裁機構處理,都不得不去仲裁機構。仲裁機構實行的是一局終局,只要在仲裁機構仲裁過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當然,勞動爭議糾紛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中可以約定籤字蓋章生效的條款。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比如「雙方當事人籤字後生效」、「雙方當事人籤字並蓋章」等等,這些看起來十分細小的事情其實關係十分重要。
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會根據以下幾種情況來確認合同是否生效:
1、如果合同中約定「雙方籤字後生效」或「雙方蓋章後生效」,那麼合同生效的條件十分清楚,不會產生歧義;
2、如果合同中註明「籤字或蓋章後生效」,則無論合同當事人是採取籤字或蓋章,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就生效;
3、如果合同中註明「合同籤字蓋章生效」,並非指籤字加蓋章,而是指具備其中一項就可;
4、如果合同中註明「籤字、蓋章後生效」,則是指籤字加蓋章,二者必須同時具備;
5、如果合同中註明「籤字並蓋章後生效」,則意見表達的十分清楚了,即必須二者具備。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是一字之差,而意思卻天壤之別,甚至關係到合同成立與否。
附:借款合同模板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向甲方借款,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萬元,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利息按每元每月二分計算,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據。
二、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20年___月___日至2021年___月___日,本合同訂立後甲方立即將款項支付給乙方。
三、違約責任:乙方應如期歸還甲方的借款,逾期不還,則自逾期之日起,以拖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當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採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該條合同要點:第二款約定了違約方承擔解決糾紛費用的問題。】
四、爭議解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平等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籤訂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籤訂地為 。
【該條合同要點:約定了管轄權法院的問題,即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五、送達地址約定條款:合同各方約定的送達地址作為送達催收函、對帳單以及產生糾紛後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若送達地址發生變更而當事人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文書被退回的,視為文書已經送達。
【該條合同要點:約定了送達地址,這一條與下面的籤名處的「約定送達地址」相對應。】
六、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籤字並加按手印後發生法律效力。
【該條合同要點: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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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送達地址 約定送達地址
籤字(手印) 籤字(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