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為借款合同

2020-10-15 都燕果律師

一方出錢,一方出力,這樣的合作方式並不少見,雙方之間籤訂合作協議,約定出資的一方只是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並不承擔經營風險。這樣的合同該如何認定?

籤合同時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案情介紹:A公司與馬某籤訂一份房地產開發的合作協議,約定馬某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的基本內容,隨後馬某按約定辦理了合作項目相關事宜,參與了項目管理,但馬忠英提供資金,只是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並不承擔經營風險。

雙方法律關係究竟是如何確定?經過法院審理認定,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應認定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性質為借款關係。

司法實踐中,類似這樣的合作形式,究竟是「投資」還是「借款」?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就投資一方來講,當自己投資項目或公司盈利時,主張是「投資款」;當投資項目或公司虧損時,就主張是「借款」。

投資和借款二者截然不同,有些名為投資實為借款,而有些名為借款實為投資。合同中的某些「甲作為投資人」、「以貨幣的方式出資」條款,已經明確表明為投資,但是合同約定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又表明是借款。對於二者的區分,法院已經作出闡述:投資即「收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借款是「固定回報,不擔風險」。可見,「投資」還是「借貸」應從實質上進行認定。

在「投資」還是「借貸」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並不提倡採用口頭的方式約定,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爭議,原本合同雙方當初口頭約定的合同事項,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認,那麼合同一方主張權益久會陷入極其被動的局面,甚至會面臨敗訴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雙方應確保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內容明確是否為「投資」或「借款」,如果是投資,應列明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投資收益,而投資回報和虧損金額是不確定的;如果是借款,應列明不擔風險,固定領取回報,並且約定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借款人的利息回報是確定並且固定的。以便未來發生爭執時有充足明確的事實依據。作為經營者,當自己需要大量資金而選擇與他人合作時,不要混雜投資與借款的內容,含糊不清將會給自己帶來不便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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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1.雙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報,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應認定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性質為借款關係,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 ​最高院: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1.雙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報,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具備共擔風險這一要件,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應當認定為借款關係」符合法律規定。但一審判決認定馬忠英實際投資數額為2964萬元,並判決倫華公司、正和公司返還投資本金2964萬元及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是錯誤的。馬忠英沒有投資2964萬元,一審判決關於該事實的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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