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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標籤:|證券|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信託|保底條款法院認為:①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委託投資公司對其5000萬元現金進行資產管理,到期後投資公司除應返還本金外,還應按年收益率14.5%標準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725萬元,可見信託公司訂立該協議根本目的是為追求委託資產本息固定回報,故這一資產委託管理關係是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該借貸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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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合同無效後過錯責任承擔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合同無效後過錯責任承擔——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借貸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為:①雙方補充協議將委託理財合同內容進行了修改,實質內容已變更為礦業公司同意證券公司使用國債回購後的資金,由證券公司向礦業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資金使用費。實際上在雙方當事人間成立了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借貸關係,資金出借人為礦業公司,借款人為證券公司,故該案案由應確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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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具有受託管理資產資質的一方接收委託人資金,以投資方式進行資產管理,構成對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的介入。物資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包括金融類資產管理,不具有受託管理資產的資質,故其作為受託人接收委託人資金,並以投資方式進行資產委託管理,已構成對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介入。因此,雙方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承諾給予固定利息回報,名為委託理財,實質屬企業間非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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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債券買賣,實為資金拆借無效合同的利率標準
名為債券買賣,實為資金拆借無效合同的利率標準——對名為買賣債券,實為資金拆借的無效合同,約定利率不予保護,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為計算依據。標籤:|證券|借款合同|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利率法院認為:①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包銷」「購買」的並非國庫券或其他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而是所謂「證券公司融資債券」,且合同雙方並無回購約定,故本案不應定性為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不應適用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2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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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假借投資託管名義,進行資金拆借,所籤合同無效
假借投資託管名義,進行資金拆借,所籤合同無效——當事人籤訂委託投資、國債託管協議,符合資金借貸合同基本特徵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為無效。標籤:|證券|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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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以委託購國債之名,行非法借貸之實的,合同無效
以委託購國債之名,行非法借貸之實的,合同無效——當事人以委託購買國債為名行非法借貸之實,合同依法應為無效。委託人因此獲得的固定收益,應依法衝抵本金。標籤:|證券|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無效法院認為:①案涉委託購買國債合同附件中明確約定,信託公司應於籤約後7日內將固定國債收益支付給委託人,且已實際履行。同時案涉委託款項亦未用於購買國債,故雙方當事人系以委託購買國債為名,行非法借貸之實,依《合同法》規定,應為無效。②汽車公司因信託公司履行上述無效合同獲得的840萬元收益,應依法衝抵信託公司尚欠債務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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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借款合同和委託理財合同案由,對確定管轄的影響
借款合同和委託理財合同案由,對確定管轄的影響——一方以借款合同起訴,但未提供書面或口頭借款合同存在的證據,不應按借款合同出借方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標籤:|證券|借款合同|管轄|合同性質|委託理財案情簡介:2005年,信用社依據兩份分別顯示「債券」「轉資金帳戶」的電匯憑證,以借款合同糾紛在出借方所在地即江蘇高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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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借貸合同無效後,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借貸合同無效後,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企業間借貸因違反相關金融管理法規被確認無效,債務人依該無效合同獲取的資金及利息形成不當得利返還之債。標籤:|證券|借款合同|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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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區分融資租賃合同和借貸合同?(詳解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問題)|法客帝國
雙方法律關係是否因此變更為借貸關係應如何定性呢?今天,我們通過最高法院一則「奇葩」案例揭曉答案。六、中青旅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實為金融借款合同,錦銀公司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案涉合同無效。最高法院認定案渉合同符合融資租賃的特徵,合法有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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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名為售後回租實為借貸的合同性質甄別和效力認定
名為售後回租實為借貸是指形式上有售後回租的外觀,但當事人真實意思為資金拆借的法律關係。判斷合同是否構成名為售後回租實為借貸,應從三方面展開:第一,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名為售後回租實為借貸的合同中,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僅欲發生借貸關係,租賃物有無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訂立,易發生承租人與出租人虛構租賃物之情形。故需對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交的租賃物發票、所有權屬證明文書等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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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保理、實為借貸」:未轉讓應收帳款卻從保理商獲取融資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應業內實務界朋友的需求,雲亭律師事務所金融業務團隊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在開闢雲亭保理實務的基礎上,繼續開啟商業保理業務規範、典型案例和風險防範策略的梳理工作,對「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名為保理、實為票據」、「名為保理、實為通道」等實務案例及裁判規則以系列文章進行匯總分享,期能為保理企業及相關方在更好防範業務風險、成功解決爭議提供專業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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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為借款合同
一方出錢,一方出力,這樣的合作方式並不少見,雙方之間籤訂合作協議,約定出資的一方只是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並不承擔經營風險。這樣的合同該如何認定?籤合同時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約定一方只收回報不擔風險的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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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客戶密碼失密,造成委託理財資金損失的責任承擔
客戶密碼失密,造成委託理財資金損失的責任承擔——委託理財關係中,由於客戶自己疏忽或其他過錯導緻密碼失密而造成保證金損失的,應由客戶自己承擔相應責任。2001年,財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籤訂委託理財協議,並依此投入8000萬元至以陳某名義設立在證券公司的共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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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借貸抵押實為農村房屋買賣,買方非村集體組織成員合同無效
名為民間借貸抵押實為農村房屋買賣,買方非村集體組織成員合同被判無效!【案件解析】當事人雙方已籤訂《借款合同》,法院為何判決《借款合同》無效、支持雙方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王某與穆某之前互不相識,借給王某62萬元有悖常理,王某等人關於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係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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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
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所籤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責任。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效力性規定|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3年,莫某以掛靠建築公司名義與開發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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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股權 實為借款」? 法院這麼判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權轉讓款的收條,載明股權轉讓的事實。法院結合合同目的及實際履行情況,採信原告提出的本案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民間借貸的主張,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請。原告白某與被告黃某系同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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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司法認定及裁判規則
交易雙方並無房屋買賣的真實意思,在債務未能如期清償發生爭議時,出借人主張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要求借款人繼續履行合同並交付房屋,而借款人往往以雙方的真實意思是民間借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來認定進行抗辯。筆者擬結合實務經驗及典型案例對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司法認定及裁判規則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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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投資協議,實際上是民間借貸,法院會怎麼判決?
在實務中,有很多當事人分不清投資與借貸,在籤訂協議時,雖然名為投資協議,但約定一方不承擔投資經營的風險,且每月收取固定的收益,這種約定方式根據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分析明顯又符合民間借貸特徵出資主體投資後,無論是入股還是入夥,依法享有基本的經營決策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參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如果不參與上述的管理的,則一般是借貸關係。第三,看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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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等十地法院關於融資性貿易案件最具代表性的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對於融資性貿易認定非常謹慎,需要結合商業外觀和融資合意、當事人目的等判斷是否構成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虛偽行為。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滬民申 2246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各方當事人並無真實的買賣意圖,實際上所進行的屬於閉合型的循環買賣,名為買賣合同實為企業借貸。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6)滬 0112 民初 33273 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各方並無真實買賣意圖,標的物相同且並未實際交付,名為買賣、實為企業借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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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證券機構營業部作為法人分支機構,可成為當事人
證券機構營業部作為法人分支機構,可成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如該機構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標籤:|證券|分支機構|管轄|其他組織案情簡介:2005年,食品公司在廣東高院以委託理財糾紛起訴證券公司及其位於廣東深圳的證券公司營業部,證券公司提出營業部屬於非法人單位,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且不具備委託理財業務資格,不應作為被告,應移送至證券公司所在地的山東高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