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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股票質押未辦登記,但擔保意思明確的,亦負責任
標籤:|證券|質押合同|質押|股票質押|權利質押|擔保合同成立案情簡介:2003年,科技公司與證券公司籤訂委託投資協議,約定前者將2億元委託後者進行國債投資。隨後雙方籤訂國債託管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按國債面值總額固定比例支付「債券託管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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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債券買賣,實為資金拆借無效合同的利率標準
名為債券買賣,實為資金拆借無效合同的利率標準——對名為買賣債券,實為資金拆借的無效合同,約定利率不予保護,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為計算依據。標籤:|證券|借款合同|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利率②案涉合同均名為包銷或購買債券合同,實際上雙方當事人均明知未發行任何債券,雙方的行為屬於名為買賣債券,實為資金拆借。該拆借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無效拆借合同,法律不予保護雙方約定的利率,亦不應按同業拆借利率計算合同期內利息並計算逾期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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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丨借款合同僅系形式,實質並非企業間資金拆借情形
借款合同僅系形式,實質並非企業間資金拆借情形——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通過籤訂借款合同,以借款支付股份認購款,因合同實質並非企業間借貸,故不應認定無效。標籤:|證券|借款合同|法律性質|股權轉讓|合同性質>案情簡介:1999年,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期間,瓷業公司欲投資5000萬元認購股權,因其淨資產條件不符合認購條件,故瓷業公司聯繫實業公司,以實業公司名義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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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因資金拆借引發損害賠償,應依過錯確認各自責任
標籤:|證券|借款合同|資金拆借|合同無效|過錯責任法院認為:①本案所涉資金拆借合同上證券部公章及王某個人名章,表面形式均與證券部在工商、銀行檔案中備案印鑑明顯不符,故無證據證明證券部與信用社之間具有真實資金拆借關係。因案涉資金拆借合同系信用社被詐騙所造成,應據此認定資金拆借合同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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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擔保承諾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後的過錯責任承擔
|保證案情簡介:2003年,朱某借用汽車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1.5億元,並以在證券營業部所購價值1.67億元記帳式國債為質押並在該營業部辦理了登記,銀行與證券營業部籤訂了託管協議,證券營業部亦向銀行出具了承諾函,載明「對汽車公司在銀行的貸款1.5億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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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
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合同無效——自然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所籤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責任。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效力性規定|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3年,莫某以掛靠建築公司名義與開發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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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債務人違約後,以不正當理由主張無效,有違誠信
|證據規則案情簡介:2004年,證券公司與銀行籤訂資金拆借協議,約定拆借3603萬元,拆借期限為7天。法院認為:①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屬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依據。國務院《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7條規定相應處罰後果與合同效力無關,故不能依該辦法確認資金拆借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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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借款+犯罪=合同無效?|天同碼
即若第三人所獲財物用途系非法,縱然其不明知系詐騙財物而收取,亦應被追繳,而不適用善意取得。本案馬某等人將銀行作為用資中介,具有利用銀行進行資金借貸意圖,是一種規避雙方風險,將風險轉嫁銀行的做法,具有違法性,故馬某所獲高息並非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不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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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合同無效後過錯責任承擔
同日,礦業公司與證券公司又籤訂補充協議,約定礦業公司同意證券公司對國債進行回購交易,回購所得資金由證券公司自主使用;證券公司承諾在國債管理期末向礦業公司歸還受託本金時,按投資年收益率9%支付礦業公司投資收益,作為對礦業公司授予證券公司回購資金使用權的補償。因證券公司到期未償還回購資金致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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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名為資產委託管理實為借貸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具有受託管理資產資質的一方接收委託人資金,以投資方式進行資產管理,構成對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的介入。標籤:|證券|準入資格|借款合同|合同性質|非法借貸案情簡介:2002年,科技公司與物資公司籤訂資產委託管理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將5000萬元委託物資公司管理;物資公司按年投資增值率18%向委託人支付收益;增值率低於18%的,由受託方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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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借貸合同無效後,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借貸合同無效後,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企業間借貸因違反相關金融管理法規被確認無效,債務人依該無效合同獲取的資金及利息形成不當得利返還之債。標籤:|證券|借款合同|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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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
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企業間資金借貸,應認定無效——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之間資金借貸,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標籤:|證券|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信託|保底條款法院認為:①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委託投資公司對其5000萬元現金進行資產管理,到期後投資公司除應返還本金外,還應按年收益率14.5%標準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725萬元,可見信託公司訂立該協議根本目的是為追求委託資產本息固定回報,故這一資產委託管理關係是以委託理財為表現形式的企業間借貸,該借貸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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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委託理財,實為一方全擔風險的企業借貸無效
標籤:|證券|借款合同|名為理財|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案情簡介:2003年,投資公司與風投公司籤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公司將2000萬元委託風投公司進行投資管理,風投公司保證固定收益8%。法院認為:①本案雖系投資公司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起訴,但投資公司與風投公司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應由法院從相關合同內容出發依法予以確認。本案中,雙方雖籤有委託理財合同,但合同內容均表現為受託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8%的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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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委託資金管理合同有效,對主體資質並無特別要求
標籤:|證券|準入資格|信託|合同效力|委託資金管理合同案情簡介:2001年,銀行、投資公司、置業公司籤訂協議,約定銀行將5000萬元客戶資金委託投資公司管理,投資公司接受銀行委託將資金轉入置業公司、投資公司共同認可的證券公司進行運作。輕工集團同意為銀行資金安全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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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以委託購國債之名,行非法借貸之實的,合同無效
標籤:|證券|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無效合同籤訂後,汽車公司依合同附件約定,在7日內收取了信託公司支付的固定「國債收益」840萬元。證券公司為此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到期後,因信託公司尚欠本金2300萬元致訴。法院認為:①案涉委託購買國債合同附件中明確約定,信託公司應於籤約後7日內將固定國債收益支付給委託人,且已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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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
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約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認定。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善意相對人案情簡介:2012年,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後,建築公司向牛某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牛某作為工程項目負責人,負責處理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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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指案例傳真: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天同碼
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認定。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該協議並不屬於無效協議。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當事人所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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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公民從事代客境外買賣外匯,所籤委託協議應無效
公民從事代客境外買賣外匯,所籤委託協議應無效——我國公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從事代客境外買賣外匯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雙方所籤委託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標籤:|證券|準入資格|代客境外買賣外匯|非法金融活動案情簡介:2008年,楊某與方某籤訂委託協議,約定楊某將現有資金1萬美元交給方某在35%範圍內進行交易。嗣後楊某以方某未履行約定的35%止損點通知義務,致使其6.8萬元本金在半月內虧損殆盡,起訴方某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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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與結算協議有關工程款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籤備案合同、補充協議無效,工程價款可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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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合同利息約定條款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合同利息約定條款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合同關於利率約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部分被認定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標籤:|證券|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利息法院認為:銀行與實業集團所籤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合同,系對雙方債權債務及如何清償等問題的確認和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中除關於月息11.49‰約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法定貸款利率相關規定應確認無效外,合同其他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