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04: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世界環境日
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為了讓更多的群眾知道世界環境日,了解更多環境保護相關的知識,鼓勵群眾用行動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錦州中院選取了兩個典型案例,宣傳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敲響人人愛護環境的警鐘,引導群眾從身邊事做起參與環保,學法、懂法、用法、守法,為建設綠色環保、健康文明的美麗生態環境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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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松私拆廢鉛電池汙染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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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松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義縣某村租用的院內收購廢舊電瓶,僱傭被告人龔某偉等人拆解廢舊電瓶,並將廢舊電瓶拆解的鉛(片)製成鉛錠後出售,其中龔某偉在該加工廠負責為工人記工及發放勞保用品。2018年9月10日,錦州市公安局內保支隊在該廠查獲廢鉛蓄電池266.35噸,廢鉛蓄電池鉛片175.75噸,廢鉛蓄電池外殼118.91噸,鉛錠28.49噸,粉碎後的塑料24.77噸,共計涉案物品614.27噸。經檢測,該處理廠處理場所土壤及清洗電瓶汙水池鉛酸檢測數值分別為土壤鉛含量五點位分別為:832.5、847.2、823.7、847.6、865.2 (mg/kg);廠區內PH均值6.32,汙水池PH值2.14,土壤含鉛量已超出建設用地風險篩選值,土壤成弱酸性,汙水池水呈酸性。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廢鉛蓄電池屬於HW49其他廢物,危廢代碼900-044-49;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鉛板、廢鉛膏和酸液屬於HW31含鉛廢物,危廢代碼421-001-31。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松、龔某偉被抓獲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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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王某松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龔某偉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松、龔某偉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處理危險廢物相關行業,期限為四年。判決生效後拆除汙染設備、恢復受損土壤原貌。宣判後,二被告人提起上訴,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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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松、龔某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在判決二被告人的同時,依據從業禁止的規定,對二被告人做出四年內禁從事處理危險廢物相關行業的判決。人民法院在審理破壞生態環境案件時,始終堅持將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堅持打擊與修復相結合,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修復責任,是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也是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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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某桂燒荒毀壞林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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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被告人齊某桂在義縣石湖溝自家果林耕地內燒荒時,引起火災。火災總過火面積303畝(20.2公頃),均為有林地、國家公益林,過火林木樹種為油松,過火有林地面積303畝,過火株數為15150株,原木材積402.142立方米,原木價格為1000元/立方米,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2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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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被告人齊某桂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其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義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齊某桂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賠償因失火燒毀林木造成的經濟損失402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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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齊某桂在燒荒過程中引發火災給林地造成了難以修復的危害,不但破壞了生態環境,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目前在城郊或農村,因燒荒、燒紙等原因引發的火災和環境汙染問題時有發生,給國家、社會、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隱患,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不僅是依法懲治犯罪,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對環境保護的一次普法宣傳,是推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落地生根的實際舉措,對人民群眾提高森林防火意識、提高生態保護理念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原標題:《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環保案例敲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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