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新規」),已經於2020年8月20日開始施行。借貸新規對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出借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均做了限制性規定,此後發生的民間借貸,要切實注意以下事項,才能確保合法、有效,進而防範糾紛、保護好債權。
一、要寫明資金來源系出借人自有資金
按照借貸新規第14條的規定,以非自有資金出借的,某些情況下會導致借貸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兩類情形:
1.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轉貸合同無效。無論出借人轉貸是否收取利息、是否謀取利差,只要出藉資金來源於金融貸款,資金來源就不合規。金融機構貸款都有特定的用途,比如經營貸、消費貸、開發貸等,借款人擅自改變用途轉借給其他人,本身就違反了金融管理政策和金融借貸合同的約定,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實踐中較常見的套貸行為,以經營貸、消費貸較多,也有透支信用卡貼現的,以套貸資金轉貸都屬於資金來源不合規。嚴格意義上講,出借人在拖欠金融機構到期帳款未還清的情況下,將自有資金出借給他人的,也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
2.出借人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轉貸合同無效。修訂後的借貸規定刪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條件,只要出借人的資金是從其他盈利法人借貸、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而來,則轉貸合同一律無效。例外情況,出借人向非營利法人、特定的個人(親戚、熟人等)借款轉貸的,資金來源合規。
符合上述兩種情形,出借人的資金來源違規,則轉貸合同無效,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能主張的只有本金及法定孳息(同期LPR利息),同時,還有可能被追究其他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可謂損失慘重!因此,小編建議借貸雙方在打借條或者籤訂借款合同時,要明確資金來源為出借人自有資金。
二、要寫明借貸雙方系熟人關係
依據借貸新規第14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可以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出藉資金,這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但不能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放貸款,這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為我國只有持有金融業許可證的金融機構和領取貸款發放資格的小額貸等企業,才能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當然,此處也有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借貸是被允許的,比如一些公益組織對不特定公眾提供的無息貸款。
同理,這種情形也導致借貸合同無效,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能主張的只有本金及法定孳息(同期LPR利息),還有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因此,小編建議借貸雙方在打借條或者籤訂借款合同時,要明確雙方之間的社會關係,比如親戚、同事、同學、朋友等。
三、要寫明借款的合法用途
依據借貸新規第14條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則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事先知情的,涉嫌資助違法犯罪行為,基於任何人不應從違反犯罪行為中受益的原則,出借人的利息收益不應得到保障。出借人事中、事後知道的,則屬於善意出借人,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故不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類情形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借貸合同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能主張的只有本金及法定孳息(同期LPR利息)。因借款涉及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要遵循先刑後民的辦案順序,待刑事案件結案後再處理民事案件,借款本金能否順利追後還是個未知數。如果出借人參與了謀劃、實施等部分犯罪行為的,還會涉嫌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實踐中違法犯罪情形複雜,尤其是商業領域,出借人可能無法準確判斷一種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犯罪,為了防範法律風險,小編建議借貸雙方在打借條或者籤訂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的合法用途,比如企業正當經營、家庭生活開支等,並要求借款人保證不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這樣日後即便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出借人拿出借款合同作為書面證據,基本可以排除事先知情的嫌疑。
四、要寫明合法的利率標準
按照借貸新規第26條的規定,2020年8月20日以後發生的民間借貸,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年利率指的是綜合年利率,既包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也包括手續費、中介費、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違約金等他項費用。
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最高院的借貸新規,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LPR利率4倍的部分,就屬於無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小編建議借貸雙方在打借條或者籤訂借款合同時,在不超過當時的LPR利率4倍的標準內,明確約定固定的年利率標準。如果約定的利率標準低於LPR利率4倍的,還可以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LPR利率4倍計算逾期利息。
五、要寫明保證人的保證方式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必須先起訴債務人,並且經過法院執行程序,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清償債權,也可以將他們一併訴至法院。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不清楚時,法律規定對債權人有利,似乎打借條時可以不特別寫明擔保方式,有的當事人甚至連擔保合同或者擔保條款都沒有籤訂,僅僅在借條尾部讓擔保人籤了個字而已。
但是,《民法典》立法中充分考量了擔保法的實踐情況,對這一規則進行了顛覆性修改,《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後,《擔保法》將同時廢止。
因此,小編建議借貸雙方在打借條或者籤訂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擔保條款和保證方式,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