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
但是,從最近幾年的民間借貸糾紛來看,很多人正是因為借錢時,雙方寫下的借條出了問題,那麼,在借貸關係發生時,在立借條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
1、欠條未寫明借款事由的當心會失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賭博是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自然不能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追討。因此,有些欠債人故意以賭債來抗辯,企圖將合法債務辯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借債。
2、乘人之危的借條無效
萬某的兒子突發疾病需住院治療,為此萬某急匆匆向鄰居滕某借款1萬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給付利息,迫於情勢,萬某違心寫下了一張半年後歸還1.3萬元的借據。還款期到,頻遭催債的萬某實難以高息還款,訴至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行為系乘人之危發放高利貸,屬無效民事行為,判決萬某償還滕某本金1萬元及利息541.6元(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計算)。
3、逼迫寫下的借條無效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
被逼迫寫下的借條,其真實意思很難得到認定,如果判借條有效,對被逼迫的人來說明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