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朋友圈被一份民政部文件刷屏了。一份部門文件居然有這麼大威力?不錯,因為這份文件回應了離婚冷靜期施行後協議離婚登記問題。
距離民法典施行還剩最後一月。一個月後,協議離婚需先渡過30日離婚冷靜期。民法典正式施行在即,離婚登記如何落地自然萬眾關注。
所以,一個月後,協議離婚怎麼離?讓我們一起看看這份文件如何規定的。
第一步 離婚申請
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注意,離婚申請時並不需要提交離婚協議。
第二步 受理
婚姻登記員對於夫妻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初審無誤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以下簡稱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 冷靜期
冷靜期是民法典對於協議離婚最核心的修改。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那具體如何落地呢?
自收到《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員核實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注意,撤回申請須在三十日內,且持本人身份證親自到現場撤銷。
第四步 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此時,雙方需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4、每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對於非自願離婚或者離婚協議未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不予辦理離婚。
注意,未在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再次共同申請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且此時需要提交離婚協議書。
第五步 登記發離婚證
對於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離婚,發給離婚證。
到這一步,協議離婚才正在完成。不難看出,民法典生效後,協議離婚難度係數直線上升。對於協議離婚的讀者們,以下幾點建議請知悉。
一、注意兩個三十日
協議離婚不僅需要渡過雙方無悔的三十日冷靜期,更需要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親自申請離婚。後一個三十日與冷靜期同樣重要,錯過任何一個三十日都能讓離婚申請終止。
二、重視離婚協議
之前我們很多的夫妻選擇在離婚當天現場籤訂離婚協議。但隨著冷靜期的加入,當場起草萬一雙方意見不一,極可能導致本次離婚終止。而下次再次離婚,則又需渡過離婚冷靜期。
三、注意帶好證件
1、結婚證遺失的。
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
2、離婚協議一式三份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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