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體育法制建設規劃有關問題的研究

2020-12-15 國家體育總局
  一、前 言
  新世紀以來,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也不斷取得新的進展。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對體育事業發展和體育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體育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和重要推動力量。為實現我國體育事業在新時期全面、協調、可持續地發展,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體育發展全面納入國家的法治系統,使法制更好地保障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因此,開展「十一五」期間的體育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體,進一步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對「十一五」體育事業進行全面規劃,也必須對體育法制工作進行認真地規劃。本研究作為「十一五」我國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總體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基於在經濟與社會發展背景下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總體趨勢和對體育法制建設的客觀需求,對未來五年體育法制建設發展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與構想。
  本研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總課題研究的要求,根據本研究部分的具體特點,採用以文獻資料研究為主的方法,收集和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獻、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發展情況的資料和相關的理論與學術研究成果。同時,借《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頒布十周年之際,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體育法制基本情況的調查,並對一些體育工作者、體育學者和法學學者進行了專家訪談。在規劃文本初稿完成後,還在全國體育法制工作會議上發給與會代表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全面系統的分析研究,形成了本研究報告和規劃文本草案。
  本研究報告總的內容結構與規劃文本保持同一,依照總課題的基本要求,除前言外,包括「十五」期間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狀況、「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指導方針和工作重點、「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以及「十一五」加強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工作對策等五個部分。在具體內容安排上,對體育立法有關內容的分析,在適應發展的應然層面,對一些問題闡述了相關的理論背景,進行了適當的學術探討,並依照有關理論問題的邏輯體系,對相關操作性問題進行了適當的歸併和展開。在對體育法制建設的實際工作進行客觀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現實需要進行了一些應用性設計與構想。因此,本研究對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導意義,可直接為體育領導部門的決策服務。同時,也通過相關問題的理論闡發,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由於規劃研究本身存在著對未來發展把握上的困難,特別是法律法規制定上的嚴格程序制約,進一步增加了本研究實現程度上的不可確定性,需要隨著規劃文本的決策和實踐應用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十五」期間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狀況
  (一)「十五」以來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取得的顯著成就
  「十五」以來,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加快推進,民主法制建設和體育事業發展都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必然使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進入較快的發展階段,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就。概括起來,這一時期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 體育法制建設進一步受到重視
  五年來,在黨和國家以及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工作各項重大部署中,都將體育法制建設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表明了我國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體育法制建設的政策立場。
  國家體育總局於2000年底下發,進入「十五」後開始實施的《2001―2010年體育改革與發展綱要》,2002年黨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以及2002年國務院召開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李嵐清副總理的講話都強調指出了加強體育法制建設的問題。
  國家體育總局在每年召開的全國體育局長會議,同樣包括著對體育法制建設工作進行的總結和部署。國家體育總局還召開年度的體育政策法規會議,專門研究和指導體育法制工作的開展。
  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體育法制建設給予很大的關注和具體的指導。自1994年開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多次聽取體育法制情況匯報。「十五」期間,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又於2002年12月和2004年11月,再次聽取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我國體育發展和體育法制建設有關問題的匯報。每年的全國人大、政協會議上,體育法制工作也是代表們關心的一項內容,都有一些有關體育法制方面的提案。
  各地對體育法制建設的重視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從大量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重要會議與相關文件可以看出,體育法制工作已經列入地方黨政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確立了體育法制在體育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工作力量上直接反映的是體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與隊伍建設的日益加強。
  2. 體育立法有了新的進展
  「十五」期間是在《體育法》基礎上,高層次體育立法取得重大進展的時期。國務院連續三年制定行政法規,分別於2002年2月頒布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於2003年6月頒布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於2004年1月頒布了《反興奮劑條例》,還在2002年7月頒布了法規性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從較高的立法層面規範了亟待解決的相關體育問題。
  國家體育總局的立法工作又有一些新的發展,2001―2005年共發布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近60部,進一步豐富了現有部門體育規章的內容。
  地方的體育立法工作繼續發展,至2005年的五年時間,又有近120部新建或修改的地方性體育法規、地方政府體育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出臺。在地方性法規中,有關體育發展、實施《體育法》、全民健身等方面的綜合性地方立法有所增多。
  2002年,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體育法規進行了繼1988年後的第二次全面清理,於2003年5月公布了清理結果:截止到2002年底,現行有效的體育規章和規範性文件185件(包括需要修訂的70件),應予廢止的129件。同時,國家體育總局又編輯出版了2000―2002年、2003―2004年兩部體育法規彙編。
  3. 體育執法工作逐步加強
  隨著體育立法工作的不斷加強,體育執法工作逐步開展並受到普遍重視,體育法律法規正在通過各種實施和執法活動,在實際工作中產生著調整的結果,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體育法》頒布實施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多次組織體育法執法調研和執法檢查工作。在「十五」期間,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又進一步組織執法檢查組或執法調研組,先後對北京、湖南、四川、江西、遼寧等地貫徹實施《體育法》的情況進行了調研和檢查。各地的人大、政府也組織了各種形式的體育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在體育執法工作過程中,體育行政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進一步得到確認和體現。如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作為承擔國家體育總局法制工作任務的專門機構,其工作職能明確包括「負責體育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國家體育總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其他法律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國務院交給國家體育總局的法律事務,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體育執法檢查」等。各地體育行政部門也多是如此。
  各地體育行政部門不斷加強體育執法隊伍的建設,開展行政執法培訓工作,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的公務員大部分經過培訓,獲得了行政執法崗位資格。各地普遍針對體育執法工作的特點,對體育行政執法機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建立了各種配套的體育執法制度和措施。
  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中,國家體育總局和各地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國家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和本地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清理結果,對體育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行為的實施操作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近年來,各地在體育行政執法的實際操作中,制止和糾正了一些體育違法行為,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體育事業發展,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4. 體育法制宣傳教育和理論研究更加活躍
  「十五」期間,體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總局制定了「四五」體育普法規劃,組織編寫出版了體育普法教材《體育法規知識講座》和《運動員法律手冊》。總局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講座,每年舉辦依法行政培訓班,還在幹部任職培訓、大學生就業培訓中安排專門的法制課程。全國各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都成立了「四五」普法教育領導小組,普遍制定了普法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了各種體育普法活動。
  各級體育部門還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多樣化的體育法制宣傳活動。同時,各種報刊、雜誌和網站也開闢了一些宣傳普及體育法律知識的專欄和版塊,結合一些體育新聞與事件的報導,從多個方面來宣傳體育法制。
  近五年來,我國的體育法制理論和體育法學研究逐步擴大並更加深入。體育法學的學科地位不斷提升,研究範圍日益寬泛,研究隊伍不斷壯大,研究水平不斷提高,一些體育法學研究成果還為體育部門領導工作決策所採用。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軟科學項目的課題立項中,僅五年體育法學的選題較過去有了成倍的增長。五年來公開發表了體育法學論文400多篇,近兩年每年發表的體育法學論文都在百篇以上。中國體育學術網和其他一些體育和法律網站,也設置了體育法學的欄目,刊載了一些體育法學研究成果。
  「十五」期間,體育法制和體育法學的研究活動也頻頻開展,一些全國性重要的體育學術會議以及有關法學學術會議上,一批體育法學成果參加了交流。天津體育學院、中國政法大學、西安體育學院等相繼建立了體育法學研究機構,許多院校培養體育法學方向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2003年3月,中國法學會批覆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2005年7月,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在北京召開了成立大會,將對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產生積極的組織推動作用。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十五」以來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又進一步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果,但仍存在著不可忽視的許多問題,體育法制相對滯後的局面尚未得到徹底的改變。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 國家體育總局在全面實施依法治體方面的作用不夠突出。國家體育總局作為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對本級層次管理的較多,而對全國體育整個行業、整個領域實施依法治理的有效決策不多,抓競賽、搞活動仍是主導性部門形象,行使法制調控職能方面缺乏應有的廣度和力度。
  2. 有些體育部門領導對法制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在一些地方和體育單位,還沒有將體育法制建設擺到體育工作的重要日程,一些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尚未建立專門的體育法制工作機構。或有的雖有專門機構,但人員不足,無法適應體育法制建設工作的需要。
  3. 體育立法與體育事業發展需求差距較大。體育事業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數量較少,覆蓋面較窄,效力等級較低,許多制約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法規缺位,對體育權利的立法內容較少,一些現行法規亟需修改,行使體育行政許可和其他體育行政職能的法規依據不足,《體育法》的配套立法亟待加強。
  4.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多有發生。體育執法的主動作為普遍有限,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都存在著行政執法職能缺失的現象,對體育違法現象查處不力的狀況大量存在,有些還十分嚴重,體育執法機制和體系有待完善。
  5. 體育隊伍的法律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體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許多體育管理工作人員缺乏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層體育隊伍特別是運動員隊伍中還時常出現一些不遵守法紀的現象。
  6. 體育法制的宣傳教育還不夠廣泛深入,體育法學研究需進一步加強。體育系統內的一些人員對體育法的知識知之不多,社會上還有許多人尚不知道國家已經頒布過《體育法》。對體育法制規律和某些特殊問題的把握還較為欠缺,體育法學研究整體水平不高,研究活動和國內外交流較少,社會影響較小。

  三、「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一)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和諧社會的新階段,對體育事業發展和體育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五」期間,黨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任務,「十一五」正是全面落實和逐步實現這一歷史任務的重要時期。而民主與法治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要的本質特徵。
  同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對體育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其中,對提高健康素質和建立全民健身體系的要求,正是體育要承擔的重要任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以科學的方式對待自然和社會,而提高身體素質、提高生命和生活質量,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涵義,對此,體育承載著不可推卸的使命和責任。
  因此,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我國體育事業和體育法制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搭建了新的平臺。體育既是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發展標誌,又對促進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獨特的作用,負有重要的使命。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體育,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環境,離不開體育法制建設作為其充實的內容構成和堅強的外部保障,需要高水平的體育法制建設。
  (二)我國體育事業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將更加凸顯體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十一五」時期正是我國所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的承前啟後的關鍵階段,發展是硬任務,改革是推動發展的根本動力。在這個歷史階段進程中的體育事業,同樣面臨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嚴峻形勢。
  在新的歷史階段和社會形勢下進行體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首先要求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這就必然將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利益、將實現和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作為體育工作根本著眼點、出發點和根本歸宿。而體育權利的確認和設定,體育權利的維護與保障,對侵犯體育權利行為的制止和糾正,對體育權利侵害造成後果的責任追究和權利救濟,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依靠法制的力量。
  在體育不斷社會化、產業化的改革中,資源的有限性,使得在社會發展不同領域、不同環節上的利益格局變化導致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衝突,而社會全面發展與建設和諧社會,又必然要求構建合理的社會資源分配秩序。這些社會改革與發展的壓力、矛盾和要求,都會在體育發展中有所反映,從而形成體育發展中的各種利益衝突也日益增多。如何化解矛盾,平衡利益衝突,保證體育事業發展必需的體育資源要求,協調各種體育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構建健康和諧發展的體育事業局面,仍然需要運用法律手段來理順各種體育關係,在配置各種體育資源中平衡各種利益矛盾,規範各類主體和各種體育市場行為,以保證體育事業的有序發展。
  (三)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促進我國體育進一步納入國家法制一體化軌道
  我國進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時期以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也進入到一個嶄新的階段。實施依法治國方略,進一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仍然是「十一五」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規定了全社會各領域的治理模式,要求實行依法治體。體育事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要納入國家的整個法治系統。豐富的體育發展實踐和日益複雜的體育利益關係,也為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提出了越來越多的需要,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實行和堅持依法治體,是我國體育事業未來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體育事業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積極探索有中國特色的體育法制建設道路。
  從黨的十五大就提出、黨的十六大又進一步確認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決定了「十一五」國家法制建設的目標和任務,同時又必然要求我國體育在進一步納入國家法治系統的發展過程中,體育法制建設必須服從社會法制進程。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所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在相繼到來的「十一五」發展中,要逐步實現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這同樣對深化體育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務,要按照「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客觀規律,實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體育治理方式的根本轉變,適應市場經濟對體育法制建設的新要求。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所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進一步提高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堅持依法治體,依法行政,是提高體育執政能力的應有之義。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在「十一五」的體育管理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具備高水平的法制調控能力,切實做到依法治體,依法行政。可見,建立與國家法治步伐相協調的體育法治格局,遵循法治規律不斷創新體育制度和機制,是我國體育發展面臨的重大課題。
  (四)擴大對外開放和北京奧運會的舉辦,需要我國體育更加主動地融入國際體育的法制化潮流
  在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驅動下,體育發展也面臨著全球化的法制背景。伴隨著現代法治的發展,體育法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法律系統的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在國際人權立法的迅速發展中,將體育權利作為教育與文化權利的重要內容乃至一項基本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並相繼誕生了若干部專門的國際體育法文件。國際上和許多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體育糾紛和司法介入體育爭端逐漸成為普遍現象,出現了世界性的體育事務法制化的趨向。
  「十一五」期間,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進一步向前推進的時期,要求我們進一步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這也必然要求我國體育更好地對外開放,更好地納入國際體育法制化的發展潮流,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更高層次上參與各種國際體育事務的合作與競爭。現代體育的規範要求與國際社會普遍的法制規則相契合,使世界體育呈現出日益明顯的法制化趨向,從而要求我們在對外體育交往中,更加適應全球化的法制背景,從中學習並獲得借鑑。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提高體育領域的法治化水平,是我國體育與各國和國際體育平等對話與交流的重要基礎和必要條件。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舉辦,搭建了在自己國土上進行國際對話的平臺,全社會的法制面貌和體育法制水平將面臨著重要的考驗。如何適應重大國際賽事需要,搞好與國際體育法律規則和慣例的銜接,切實提高我國涉外體育法制工作的各種能力,全面創設北京奧運會所需要的法制環境,讓法治為北京奧運會保駕互航,在等待著我們的回答與實踐。
  (五)我國國情和體育改革發展現狀,決定了體育法制建設還面臨著若干制約因素
  經濟社會發展包括體育事業自身的發展以及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向「十一五」體育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而反觀現實,冷靜思考,又使我們清醒地看到「十一五」體育法制建設所面臨著的許多不可迴避的制約因素。這些制約因素主要包括:
  1. 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國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項事業有了很大進步。然而總的說來,地區發展不平衡,生產力不發達的狀況需要逐步改變。由於農業人口、文盲半文盲人口及相應的自然半自然經濟仍佔一定的比重,我國緊隨知識經濟時代步伐的同時,還必須努力完成工業化和經濟社會化、市場化的歷史任務。由我國的這一特殊國情所決定,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及相應的法制建設既要與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保持總體協調,又要根據各地實際,因地因時制宜,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所謂的原則性,就是堅持體育立法、體育執法所確認和實現的體育資源總量符合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所謂的靈活性,就是鼓勵經濟發達、體育需求豐富的地區、部門適當優先發展;扶持經濟落後、體育資源匱乏的地區、部門則要採取措施,保障公民基本體育權利的實現。所以,非常有必要從立法的高度確認這種多元化的體育發展模式並協調由此引發的利益衝突。
  2. 我國體育管理體制正處於深化改革階段,一些基本的體育關係尚未穩定下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宏觀社會結構的變化必然對作為我國社會子系統之一的體育管理系統產生深刻影響。我國長期實行的體育管理模式是以行政幹預為主,「管辦不分」。隨著體育承載功能的日趨多元化,深化我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體育體制,勢在必行。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事關體育發展全局,這就必須通過法律手段,既要保證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連續性、穩定性,又要堅持與時俱進,體現體育政策的包容性、機動性;既要強調鞏固既有的體育改革成果,又要發揮立法的可預見性,適度超前立法;既要以法律的權威確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又要分析過渡階段「雙軌制」的特殊體育關係,合理規範,分階段逐步推進。
  3.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尚未最終建立,法制建設諸多環節也存在基礎性缺陷。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艱巨的歷史使命,目前雖已初具雛形,但尚在形成過程中,在許多理論和實踐的重大問題上,仍有較大的分歧或不明確之處。體育法規體系的建立健全,必然受制於國家整個法制建設的進程,受制於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因而,「十一五」體育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把握體育自身發展規律,研究體育關係、體育現象;另一方面,也應著眼國家整個法制建設,特別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完善,吸收、借鑑其研究成果和立法、執法經驗;尤其要正確認識現有法律體系和法制建設中的薄弱環節,明確其改進目標、思路、方法和步驟,善於借勢借時,同步協調地解決體育法制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指導方針和工作重點
  (一)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
  發展目標是戰略規劃必須明確回答的首要問題。綜合考慮決定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客觀條件、相關因素和自身的發展規律,我們提出經過「十一五」的努力,到2010年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是:初步建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滿足2008年奧運會和體育發展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核心、結構合理、銜接配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體育法規體系以及相應的體育執法與監督體系和體育法律服務體系,體育管理部門的法制調控能力進一步增強,體育隊伍的法律素質明顯提高,全社會的體育法制環境有較大改善,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體育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將體育事業進一步納入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基本形成依法治體的工作局面。
  確定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這一發展目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1. 在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和外部適應方面,要同時考慮體育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和協調的多方面相關關係,重點是要適應和協調經濟、社會、法制和體育發展以及國情的關係。
  2. 在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實體內容方面,繼續堅持系統工程的建設思路,按照上述的價值取向,從建立工作制度與組織體系和提高體育法制能力水平這兩個方面提出要求:在工作制度與組織體系方面,著重建設好三大體系,即體育法規體系、體育執法與監督體系、體育法律服務體系,並突出體育立法的基礎地位;在體育法制能力水平上,做到體育管理部門的法制調控能力進一步增強,體育隊伍的法律素質明顯提高,全社會的體育法制環境逐步改善。
  3. 在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結果和面貌方面,從總體上提出三個方面的目標要求:一是在體育領域全面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二是將體育事業進一步納入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三是基本形成依法治體的工作局面。
  (二)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指導方針
  為實現「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還要確定一些在較為宏觀的層面上對如何進行體育法制建設的規律性、原則性的要求,即所謂的指導方針或指導原則。根據我國體育法制建設多年發展的歷史經驗和進一步加強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們認為,「十一五」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要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項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科學發展觀,著重應從幾個不同的角度,提出並堅持以下幾個指導方針:
  1. 在處理體育法制建設外部關係,即與國家整個法制建設的關係問題上,要堅持體育法制建設與國家法制建設相適應的方針。
  2. 在處理體育事業內部關係,即體育法制建設與體育改革與發展的關係問題上,要堅持體育法制建設與體育改革發展相互促進的方針。
  3. 在體育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即根本目的和宗旨方面,要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方針。
  4. 在處理體育法制建設自身的關係,保持內部結構平衡協調方面,要堅持體育法制建設統籌協調、系統發展的方針。
  5. 在體育法制建設的依靠力量和推進建設的方式方面,要堅持依靠各方力量,整體推進體育法制建設的方針。
  6. 在體育法制建設的建設發展模式和策略方法方面,要堅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和學習借鑑的方針。
  (三)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工作重點
  面對「十一五」體育法制建設大量紛繁艱巨的工作任務,在確定發展目標和指導方針的基礎上,我們認為還要將整體性的工作思路再概括地梳理一下,把握一下由特定時期的社會形勢和社會事件所決定和影響的工作重點。為此我們提出,面對新的形勢,我國體育法制建設應突出解決的以下四個方面的重點問題:
  1. 當前,修改《體育法》的問題已經提上日程,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在2005年年初全國體育局長會議和後來召開的全國體育法制工作會議上,都明確指出要修改《體育法》。以修改完善《體育法》為核心,著重解決對現有體育改革與發展成果的確認、對體育宏觀方向的總體把握和基本體育關係的協調,應是「十一五」期間我國體育法制建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 「十一五」期間,我國體育最為重要和最有影響的活動就是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北京奧運會所需要的法制環境和對體育法制的推動作用,都遠遠地超過以往。要把充分利用這一契機來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國際化,提升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國際適應能力,作為這一期間體育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
  3. 北京奧運會是「十一五」期間我國體育發展關係全局的一個重大事件,必然會因舉辦奧運會的需要,對體育管理體制和發展模式等形成特定的制約。而制定「十一五」的工作規劃,不僅要面向為舉辦北京奧運會的前三年時間,而且要考慮到北京奧運會之後的兩年時間,按照社會改革與發展常態來深化體育改革。所以,我們立足改革,提出要以北京奧運會之後進一步深化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為著眼點,建立更加契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化方向的體育法制保障,作為這一時期的又一項工作重點。
  4. 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同樣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工作方針。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建設體育法制的操作機制為內容,有效加強體育執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也是我們所提出的一項重點工作。

  五、「十一五」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
  在「十一五」期間,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任務,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精心組織和圓滿完成《體育法》的修改工作
  1. 要抓緊啟動並做好修改的組織工作。《體育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體育法律,對於貫徹落實憲法原則、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對於依法治體、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法制的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十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和需求呈現出新的態勢,《體育法》不能很好滿足體育現實需要的各種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作為一部調整涉及體育發展整體性、全局性問題的體育基本法,對其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勢在必行。同時,我國體育事業蓬勃發展,體育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升,體育發展的各種關係日益清晰,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體育體制正在形成,《體育法》通過實施所顯現的成績與不足也逐漸明朗,修改《體育法》的時機已經成熟。進入「十一五」,國家體育總局將儘快啟動修改《體育法》的實際操作。
  修改《體育法》是我國體育改革發展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必須周密計劃,認真組織。要建立《體育法》修改領導和工作機構,組織專門力量投入工作,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體育界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並做好國外最新信息的引進和研究借鑑。要加強同相關部門的聯繫合作,爭取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機構的領導與支持,儘早列入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要抓住北京奧運會形成對體育關注的大好時機,加強對未來體育改革發展的預測分析,抓緊《體育法》的修改進程,力爭「十一五」期間《體育法》重新頒布。
  2. 確立和把握好修改《體育法》基本思路。要從以下幾個重點方面來明確《體育法》的功能定位和立法取向:
  一是要把握體育基本法的功能定位,廓清我國體育的基本關係。《體育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體現國家最高意志對全國體育進行全面規範調整的體育基本法,是所有其他體育立法的基礎。它必須突出重點,著力解決我國體育改革發展方向和原則、基本體育制度與機構、重大體育問題的定位以及對一些基本體育關係的調整,表明國家發展體育事業的基本立場、態度和主張,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宏觀指導性。因此,修改《體育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根據時代發展和體育需求,對現行法中有關我國體育改革發展總體格局方面的內容進行審視,與時俱進並具有前瞻性地充實新的內容。
  二是要順應現代法治的發展趨勢,確立權利本位的立法宗旨。隨著現代民主的法制化和權利本位理念的崛起,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的權利立法已成為當代法治的本質要求,應在體育立法中居於主導地位。而現行《體育法》中以管理規制為主的立法傾向已滯後於時代發展的要求。因此,對《體育法》的修改,應弱化原偏重管理的行政色彩,進一步以確認和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為立法宗旨,設定相應的授權內容和明示權利,構建全面的體育權利保護體系。新的《體育法》需要在繼續發揮政府調控職能的同時,強化不同體育利益主體特別是公民個體的體育權利,進一步激發體育的個體活力,平衡國家、社會、個體的體育權益關係,構築和諧發展的體育秩序。
  三是要完善《體育法》規範的邏輯結構。現行《體育法》法律責任一章只有6個條款,無法與通篇設定的行為模式形成呼應,難免使有些體育行為模式的規定形同虛設,影響了國家意志的貫徹和實現。為充分體現《體育法》作為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針對目前有些行為規定缺少法律後果的情況,要在制度設計上和語言選擇上進一步強化法律的強制性特質,完善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進一步修改和增加法律責任追究的內容,提供對法律規範操作和違法制裁的明確依據,從源頭上切實增強和有效保證《體育法》的實施效力。
  四是要把握和處理好所涉及的多種矛盾關係。針對《體育法》修改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和難點問題,要探尋和設計可供選擇的多種解決方案,在全面分析各種方案的利弊得失中選擇最佳結合點。同時,要注意《體育法》與上位法、平行法以及下位法的銜接關係,並要把握各體育利益主體既有的和潛在的利益衝突,充分考慮這些衝突將會給《體育法》的通過實施帶來哪些障礙,思考在法的科學性和現實性之間尋求最佳的協調方案。
  3. 《體育法》需調整修改的重點內容。我們考慮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眼進行《體育法》內容的修改:
  一是要堅持和改善國家對體育事業的行政領導。我國憲法和中央與地方政府組織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政府領導和管理體育工作的職責。從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有著十多億人口且有著集中管理傳統的發展中大國,對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的體育事業,在中央和省級等地方實施專門的行政管理,目前確有必要之處。我認為,問題所在不是要不要對體育事業的行政領導,而是如何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在《體育法》中明確要改善國家對體育的行政領導。一方面,要對體育行政部門賦予明確的體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職能,強化體育行政權力的法制職責;另一方面,體育行政機構要切實實現對體育工作的宏觀領導,做到管辦分離,政企政事政社分開。
  二是要加大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的立法力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伴隨《體育法》實施十年以來,群眾體育蓬勃開展,黨和國家以及社會各界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有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全民健身條例》的工作已經啟動,應將如何建立全民健身體系等重點內容,概括充實到新修改的《體育法》之中。同時,對近年來已經改革或正在完善的有關體育制度,如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國民體質測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等制度,以及一些城市社區體育、農村體育制度等,應進行新的界定和確認。學校體育在當前仍是學校教育工作和素質教育環節中比較薄弱的方面,非常有必要在修改《體育法》中進一步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強制力度,特別要與承擔學校體育不作為的法律責任緊密聯繫起來。另外,修改《體育法》對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中的安全事故問題應有足夠的注意。
  三是要調整和明確體育社會團體的職權定位。《體育法》中關於體育社會團體的專章規定以及其他各章對體育社會團體職責的規定,體現了體育的特色和體育改革發展的方向,修改《體育法》對此應予以堅持。同時,要進行深入的研究,進行體育社會團體職能的準確定位。一方面,要將中華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以及單項運動協會逐漸實體化地獨立出來,不再混淆於行政職權之中。另一方面,要明確體育社會團體的行業自律和自治管理職能,在立法語言上嚴格限定和區分現行《體育法》多處混淆使用的「管理」概念。至於現行《體育法》將體育社會團體依據章程進行處罰列入法律責任的做法,也需要進一步研究確立其法理依據,作出更加合理的說明和恰當的表述。
  四是要反映體育競賽訓練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體育法》實施十年來,我國競技體育的迅速發展及其在體制和制度層面上的改革創新成果,應在新修改的《體育法》中予以體現。如職業體育、商業比賽的出現以及近年來高等院校辦高水平運動隊和體教結合的實踐等,已突破了原有訓練與競賽的體制框架。隨著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和人權事業的發展,對運動員權利保護的內容應更多地納入法律之中。為加強對體育競賽活動中各種違紀、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整治,要進一步擴大《體育法》的規範內容,加大法律制裁的力度。隨著北京奧運會的籌備舉辦和國內外法律保護需求的增強,對體育標誌等體育無形資產的保護強度也不斷提高,修改《體育法》在繼續保持對體育競賽標誌保護的同時,要確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並適當地擴大適用範圍。
  五是要增加體育產業與市場經營的專章內容。在我國體育事業的整體發展中,體育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強勁的發展勢頭,應在新修改的《體育法》中增加專章予以促進和規範。這在修改《體育法》的各種研究與呼聲中已成共識。該章的內容除了要繼續明確主管部門與職能外,要依照行政職能分工實施專業管理;有必要通過定性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劃定體育市場的範圍;要針對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實際,確定有關的產業政策;還要對規範體育產業與市場秩序、保護體育市場主體權益等作出規定。
  六是要設立和健全體育糾紛的解決救濟渠道。體育越來越廣泛而蓬勃地發展和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必然形成各種體育爭議的不斷增多和依法處理解決的社會需求。《體育法》實施已逾十年,而其明確規定的體育仲裁制度卻一直未能建立起來,因此,要加強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務必在新修改的《體育法》中有更好的體現。同時,鑑於相當多的體育糾紛需要由體育社會團體自治解決或前置解決,對體育社會團體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應有一定的原則性規範。
  4. 要注意把握好《體育法》修改與出臺的時機。《體育法》的修改以及完成後重新審議頒布,存在著一個恰當適宜的時機問題。當前,我國體育事業迅速而健康地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又為體育的進一步發展搭建了更為廣闊的平臺。在新形勢下我國體育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面前,《體育法》以及整個體育法制相對滯後的矛盾比較明顯。因此,啟動對《體育法》的修改,既是體育改革發展的當務之急,也逐步具備了良好的內外部環境和相關條件。特別是面對2008年我國即將舉辦北京奧運會,這既需要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和體育法制環境,同時也是展示我國體育現代化發展水平包括體育法制建設成就的大好時機。《體育法》的修改和重新頒布,如果能夠在北京奧運會召開之前完成而昭告世界,那將是最為理想化的時機選擇。
  然而,修改《體育法》必須更好地體現體育基本法的作用,充分反映新時期我國體育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對體育發展的道路、模式和基本格局進行更加準確的定位,對我國體育的未來走向和發展趨勢有更加超前的思維和前瞻性把握。而今後一段時期籌備和辦好2008年北京奧運會必將是我國體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此,我們恐怕難以對長期形成的體育體制有更為根本性的改革之舉,不可能輕易地觸動現有體育工作的制度基礎。這樣,就可能使我國目前的體育格局與正常改革發展的需要並不完全一致,可能會滯後於國家以及其他領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修改《體育法》,則必須拋開這些非常態因素,探尋中國體育改革發展的客觀規律和應然格局。
  因此,在當前我國體育的工作重心和未來體育模式與格局的探索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矛盾的情況下,修改《體育法》,不僅有著內容、形式與技術上的各種要求,還要充分考慮體育現實發展的各種相關因素。如果對未來把握不好、時機不夠成熟,恐怕是難以完成出臺的。雖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是一個不斷完善的動態過程,但作為高層次的國家權力機關立法,還是應儘量把握得穩妥一些為好。而越是這樣,越需要《體育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要儘快啟動,抓緊而深入地開展,為各種深層次的前瞻性問題提供科學可行的答案。而在修改頒布的時間上,我們提出要力爭在「十一五」內完成。
  (二)大力推進體育配套立法的步伐
  1. 理清完善我國體育配套立法的方向,有針對性地科學立法
  一是要以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體育法規體系為目標,進一步提高體育立法的科學性和計劃性。有體育立法起草權的體育部門,應進行體育立法預測,按期編制體育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需要政府或人大立法的項目,要早做工作列入高層次立法計劃。同時,做好落實體育立法計劃的督促檢查及調整修訂工作。
  二是要根據目前我國體育立法仍缺項較多的情況,繼續擴大體育立法的內容範圍。體育立法要與體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將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已經明確、體育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的內容抓緊轉化為體育法規,加快啟動體育改革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立法項目的調研與起草。並在重點突破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全面推進。
  三是要按照體育立法需求和權限,逐步完善各層次的體育法規。應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體育關係,要積極爭取進行國家層次的立法。國家體育總局的部門規章仍是體育立法文件的主體,要加快擴大其立法項目數量並增強其規範性。要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優勢,制定出一批具有各地區特色的支柱性配套法規。
  四是要遵循《立法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體育法規的擬制規範。要堅持立法過程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廣泛吸納各界意見,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加強業務工作機構、法制工作部門與有關專家在體育立法中的結合,不斷提高體育立法的質量和效益。
  2. 著力解決依法行政、依法治體面臨的體制性障礙,加強深化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立法。要到2010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的提出,必然要求體育領域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現代體育管理體制和體育法制體系。我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順應時代要求,正在逐步推進。同時由於我國政府主導型的改革特點,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體育管理體制改革中具有主導地位,甚至可以說,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敗關乎整個體育事業改革的成敗。
  當前,在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立法方面,首先要對兩類體育組織形式加強立法調研和探討:一是要積極推進體育社團實體化改革,加強對體育社團實體化和建立中國特色協會制方面的立法。隨著對體育改革和可持續發展的探索,並且在國家加強文化體制改革的相關影響下,體育社團實體化改革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甚至有所停滯的局面必將改變。相應的,在體育法制建設方面,除了《體育法》的原則規定外,具體確立各類體育社團的地位、職權和運行方式,明確國家規制與社團自治的關係,需要專門的體育立法來給予有力的支持和全面的規範。
  二是要對體育社會化的組織發展進行多層面的立法。在運用國家法制對各種性質的組織主體參與體育事業發展和活動建設施行充分鼓勵和保障的同時,要重點對體育社會化、產業化發展呈現出來的新型的組織形式的地位、行為和保障等進行明確的規範。特別是要按照市場的規律和原則,加強對職業體育俱樂部的規範和促進,為職業體育俱樂部搭建獨立自主運營的法律平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這方面主要是以專門立法的方式明確各類體育俱樂部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產權歸屬、治理結構等特殊問題。
  3. 進一步加強全民健身方面的立法。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是《憲法》和《體育法》規定的我國體育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務。《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十年實施,為全民健身的蓬勃發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全面的保障。但《綱要》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屬行政規劃範疇。因此,在《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提供在國務院立法層次上的強有力的法制規範,制定《全民健身條例》具有現實而迫切的必要性。
  確立和把握好《全民健身條例》的立法宗旨是其立法研究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當前,公民作為群體或個體的健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大量存在,而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相關的救濟方式軟弱乏力,健身權益成為現代公民權利體系中最易受到威脅和損害的權利之一。因此,《全民健身條例》的立法宗旨應突出對公民健身權益的確認和保障。通過制定國務院立法層次的《全民健身條例》,把屬於公民自身的健身權益以類型化的方式具體確定下來並規定相應的救濟手段和途徑,是保證全民健身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關於《全民健身條例》的內容設計,主要是圍繞著確立和維護公民的體育健身權利,重點從以下一些方面展開:一是落實《體育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確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務必保證政府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有效作為,防止和追究在全民健身方面的政府責任缺失。二是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模式建立起全民健身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和工作網絡體系,激勵多方主體對全民健身的參與和投入,形成國家與社會、政府和市場緊密結合的全民健身發展格局。三是要運用各種形式在各個部分中,具體設定公民的體育健身權利內容。四是確認和規範全民健身工作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對一些危險性大的飄流、攀巖等活動與場所,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監督制度。五是開展全民健身的多方面保障措施。特別是在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服務方面,要在擴建與維護全民健身工程的同時,推出學校體育場地對社會開放問題的政策性措施。
  同時,在全民健身的立法方面,還要在各個方面不斷提升法制化水平。如對城市社區體育等現有的一些規範性文件,要進一步轉化為部門規章,提高法律效力。還要抓緊開展修訂《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的工作,結合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標準》,建立新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法規制度。
  4. 完善學校體育方面的有關法規。配合《體育法》的修改,應考慮對已施行26年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其中,與《體育法》相配套,最為主要的是增加更為有效的制度措施,推動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強化學校體育工作的法律責任,切實保證全面素質教育的發展和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在對學校體育的保障條件方面,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一直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與其他學校傷害同等對待,統一規範,雖考慮了其共性的一面,但也忽視了學校體育傷害及其責任承擔的特殊性,需要注意對以下幾個問題的研究和把握:
  一是應明確學校體育傷害的內涵和外延。學校體育傷害的概念可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學校傷害的共性,這體現在《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二是體育或運動傷害的特性,即體育運動本身具有使運動者致傷的高風險。就學校體育傷害而言,具體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第一類是由於學校在實施體育教學過程中未盡職責直接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第二類是學校在組織體育活動中未盡保護義務,未能有效制止合理限度內的外力侵犯因而學生遭受傷害。我們認為,前類傷害體現的是學校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與學生損害後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後類傷害反映的是學校不作為的行為與學生傷害之間的間接因果關係,其間往往存在著學校行為之外的侵權行為。因此,在相關的學校責任承擔、責任範圍等方面應該有所區別。
  二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的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這方面教育部《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校責任的性質、構成要件等的規定是按侵權制度展開的。在總體堅持這一方向的同時,有必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中規定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制度及其精神,進一步豐富學校對從事體育活動的學生的義務範圍,劃清直接侵權人的責任和學校因未盡「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的關係,合理平衡學校、學生和第三人在學校體育傷害問題上的利益衝突。
  三是學校在實施體育教學過程中未盡職責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體育教學與一般教學的一個顯著區別就在於質量低劣的體育教學行為本身具有直接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極大可能性。因此,這屬於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責任問題,不宜和存在外力介入的學校未盡保護義務的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混同。這一責任的避免主要通過規範體育教師隊伍建設、強化體育教學督導制度等來解決。
  5. 對體育產業立法思路的有關探索。前面已探討修改《體育法》應增設體育產業與市場的專章內容,但僅此遠不能滿足我國體育市場發展的需求,尚需有關的配套立法加以落實。根據體育經營活動的利益複雜性和行業特殊性,爭取制定高層次的體育市場管理行政法規。要抓緊對運動員參加商務活動的各方權益保障開展立法工作,並針對各類體育市場活動制定一些具體規章,分別解決在體育贊助廣告、體育賽事轉播、體育商業保險、奧林匹克標誌以外其他體育標誌等無形資產保護等方面的特殊法律問題。而在探討和確立體育產業法規的思路方面,我們認為可主要從體育產業組織、體育產業行為和體育產業責任這三個方面來確立其基本內容。
  一是關於體育產業組織立法。一些業餘性和半職業的體育俱樂部,雖然也以民商事主體身份參加體育產業和市場活動,但其一般的非盈利性質決定,不是體育產業專門立法考慮的重點。經營性體育俱樂部作為市場化的經營主體,要納入國家統一的市場規制體系,在適用公司法、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規範管理的同時,有必要根據體育經營活動的特殊要求和不同經營性質與項目活動內容的區別,制定有關的體育法規,包括為鼓勵體育產業的發展,爭取對一些大眾健身普及性活動在有關經營和稅收政策方面的必要優惠。職業體育俱樂部作為有著鮮明特色的體育產業組織的有關立法問題,前已探討不再贅述。
  二是關於體育產業行為立法。市場經濟的交易活動中,一切行為都是通過合同方式得以實現的。《合同法》是統一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法律,體育產業行為立法應與之配套銜接。體育進入市場,俱樂部的競賽、贊助、冠名權、轉播等問題,都要通過合同來進行,必然存在著與《合同法》的關係問題,體育產業就是通過各種合同組織起來的體育經濟行為。而這些體育經營合同與一般合同有無差別,《合同法》能否單獨調整這些合同關係,或是一旦體育經濟行為超出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類型怎麼辦,是否都需要進行專門的體育立法。我們認為,有些體育經濟行為,是可以用現有的法律規範加以調整的,應統一適用,不必再制訂新的體育法律法規。如體育經紀行為,整體上可直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但對於體育經紀人的身份資格限定這一市場準入問題,由於目前各省市有關體育經紀人培訓、資格授予標準不統一且門檻偏低,隨意性大,為體育經紀業的發展埋下了隱患,因而就迫切需要有專門的體育經紀人管理立法,確立統一的主體標準。而在體育經紀行為方面則沒必要專門立法,既突出重點又節省立法資源並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衝突。還有一些諸如體育技術培訓、體育健身娛樂、體育旅遊等合同行為也大體是這類問題,體育立法所應做的,是儘快建立健全這些體育服務中涉及的行業標準立法。而有些體育經濟行為或體育經濟行為的某個方面,其性質複雜,過去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很難用《合同法》總則等加以調整,確實是一種新的合同形式,如體育贊助行為、運動員轉會行為等,就需要進行必要的專門規範。
  三是關於體育產業責任立法。體育產業存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大量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責任,一般可以通過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解決賠償問題。而有一些損害,如在競賽中的損害,運動員相互之間發生的損害以及對觀眾造成的損害等具有許多體育特殊性,情況就比較複雜。既涉及歸責原則等一般理論問題,也涉及強制責任保險等技術問題,甚至有的問題已經超出體育產業責任法的範圍而適用於整個體育比賽領域,實有加強調研專門立法的必要。
  6. 完善有關公共體育設施方面的法規。公共體育設施是體育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條件,是全民健身活動順利發展的重要載體和依託。我國已在《體育法》中有了關於體育設施的規定,並且出臺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但對有效規劃建設和保護體育設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增加操作的力度,並要在法學理論方面作更加深入的探討。
  我們認為,以上提到的公共體育設施,屬行政法上的公物或公營造物。由於我國沒有一套成熟的公物理論來為公物方面的立法提供指導,因而目前有關公物的立法完全採取的是分散立法的模式,且重點關注的是如何保護,這使得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在內的公物在實際生活中並未能有效發揮其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作用。完善有關公共體育設施方面的法規,應有針對性地規範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進一步規範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行為,保障公物利用人的參與權利和監督權利。公共體育設施是國家保障所有公民體育權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對於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並且,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於納稅人。因此,公物設置機關決定是否用納稅人的錢來設置公共體育設施,採取怎樣的方式和程序設置,以及設置目標和設置成本是否相稱等問題,應充分關注公物利用人的參與權利和監督權利,而我國的相關法規卻對此重視不夠。我們建議應增加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環節公物利用人的知情權、建議權、異議權、監督權;公物利用人對政府侵犯自身體育權利的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廣大公物利用人的依法參與和監督是公共體育設施穩定發展的根本保證,應對相關立法進行認真的準備。
  二是要進一步明確公共體育設施所有者、管理者的職權職責,解決公共體育設施致人損害責任主體不清的問題。公共體育設施致人損害,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怎樣的歸責原則,理論上多有爭議,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說法。因為責任不清,社區、公園等對全民健身設施的進入也存有疑慮。這個問題不解決,對全民健身活動的正常開展影響很大。學界對此問題一般從民法角度認識,但難以突破公共體育設施的公益性與適用過錯推定是否公平的禁錮。我們認為,公共體育設施作為公物或公營造物,存在著多個權利、權力主體,應在民法有關理論的基礎上結合行政法學公物權理論,全面準確地解決責任承擔等問題。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公共體育設施利用方面的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公物利用人的基本權利。在公共體育設施的利用方面,現行有關法規對利用人基本權利的保障還存在一定欠缺。典型的如我國公共體育設施70%以上集中在公立學校,但學校一般並不將其向社區居民開放。從理論上講,公立學校內的體育設施也是國家用納稅人的錢投資興建的,從設置目的考慮,其作為公共物品,有義務向社區居民開放。同時,學校開放其體育設施,為保障教學秩序和體育設施利用秩序,就必須有權對那些破壞秩序的人進行制裁。目前學校只能依校規校紀約束校內學生,而對使用其體育設施的社區居民的管理則沒有法律依據。作為公共體育設施等公物的管理者,學校擁有什麼權力並如何行使並怎樣制約,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分析論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還有相應的使用成本以及收費問題,如何獲得管理與補償資源和平衡公物利用人的權利關係等,也是需深入研討之後應予以立法解決的重要問題。
  7. 在競技體育和其他方面需加緊健全完善的有關體育立法工作。在競技體育方面,主要應圍繞運動員的有關權利保護進行有關立法,如對現有運動員註冊、交流轉會等方面的規章要適時進行修訂,開展對青少年兒童運動員受教育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對運動員退役後升學、就業等安置待遇方面的現有規定做進一步完善。同時,對體教結合的運動員的培養訓練體制、運動後備人才培養、職業化競賽的市場規制、不良賽風的治理等方面,要抓住重點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在其他有關體育的各種保障工作方面,要加強體育部門與教育、科技部門的協調合作,對迅速擴大的體育專業教育和各類體育科技活動進行更加明確的規範與保護。根據執行現有各類體育服務與設施標準和不斷推出新標準的需要,抓緊擬制體育標準制度實施性法規。在修改《體育法》進一步加強公共財政和社會多渠道對體育投入的基礎上,對各種投資的操作方式進行具體規定。
  另外,在體育糾紛的解決與救濟方面加強立法,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當務之急是落實《體育法》中有關體育仲裁的規定,抓緊完成體育仲裁的立法操作,在北京奧運會之前建立起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
  在我國建立體育仲裁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對於公正、及時地解決競技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體育法制建設,維護和促進體育的改革與發展,以及豐富我國的仲裁制度體系等,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於體育仲裁的性質,我們認為,由於他所調整的對象有很多不是發生在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可自由處分的經濟財產權利,這些糾紛多是發生在具有協會內部管理關係的俱樂部、運動員和其他人員與協會之間,有些是在體育俱樂部和其他體育組織與運動員、教練員之間,爭議的對象是具有一定身份性質的比賽資格問題。所以,這些糾紛不能直接適用《仲裁法》的規定,同時也與勞動仲裁等有所區別。同時,我們認為,既然體育仲裁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就應按照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體育改革方向和仲裁的一般趨勢來進行建設,堅持獨立的民間仲裁性質,堅持當事人自願原則和獨立仲裁原則,實行協議仲裁、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制度。關於體育仲裁立法的內容框架,根據仲裁的大體要求,主要包括對適用對象和體育仲裁範圍、體育仲裁原則、體育仲裁協議、體育仲裁機構、體育仲裁程序、體育仲裁效力等方面的內容。
  關於體育仲裁的立法,《體育法》已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是體育仲裁立法的直接依據。但是,在《仲裁法》《體育法》之後施行的《仲裁法》,明確規定了仲裁制度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專屬立法權。那麼,《體育法》原來規定的由國務院立法設定體育仲裁制度的做法由於沒有在《仲裁法》之前實現,現在變得不再可能。而體育仲裁作為一項適用範圍有限的制度,能否上升為國家法律的立法,從立法資源成本和效益的角度,恐都有些困難。但建立體育仲裁確實存在非常迫切的需要,希望全國人大、國務院的立法機構能對此提出解決方案。
  (三)逐步完善規範化的體育執法與檢查監督制度
  1. 確立體育行政執法的地位並努力追求體育行政執法職能的實現。我國法制建設包括體育法制建設的路徑選擇是一種以「政府推進型」為主的法制現代化過程,強調政府在法制建設中的主導性作用。因此,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法制目標和實現步驟的統籌規劃、合理推進和具體實施。建立健全政府在體育領域的行政執法制度,明確執法職能,規範執法方式,增強執法能力,改善執法環境,是實現體育行政執法功能的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當今法治社會,行政管理應該也必須通過行政執法實現,行政執法就是實施行政管理。特別是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將「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作為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在這個意義上,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就是在理念上由人治走向法治,在內容上由任意的體育管理走向依法體育管理即體育行政執法。因此,從依法完善規範化、科學化、系統化的體育執法制度入手,確認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逐步解決依法行政、依法治體面臨的體制性障礙,從而在體育行政系統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成為「十一五」期間體育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加強體育行政執法,首先要明確體育行政執法目標,把握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方向。體育行政執法是指包括體育行政部門在內的各類行政部門,對體育領域中各種事務即體育事務而進行的執法,其根本目標是維護體育公共利益。體育公共利益是界定體育行政執法應然範圍的理性標準,體育行政執法就是要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實現公共體育利益為不懈奮鬥之目標。體育行政執法目標是合理界定政府體育行政職能,從而理順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社會團體的關係的內在準則。目標一明確,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才能保持正確的方向,整個體育管理體制改革才能有科學理性的邏輯起點。因此,對體育行政執法目標的深入研究是闡釋體育行政體制改革思路的關鍵。從技術層面,確定體育行政執法目標一是要遵循「職權法定」原則,現實體育法律法規所框定的範圍,是體育行政執法的法定依據;二是要體現有限政府的理念,體育行政執法的範圍應是市場自治和社會自律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之後的「剩餘」空間。
  同時,要界定清體育行政管理的法定範圍,明確體育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具體而言,體育行政執法所維護的體育公共利益,集中體現在建構、維護公平、自由的體育秩序和實現公民體育權利這兩大體育行政執法職能上。在構建、維護公平、自由的體育秩序的體育行政執法職能方面,一是維護公平、自由的體育競爭秩序,防止體育過度商業化、職業化、政治化對其自然本性的侵蝕。我們初步認為,體育運動實踐中,偏離了自由、公平的體育競爭秩序而損害公共利益的體育行為主要有賽場暴力行為、濫用興奮劑行為、裁判賄賂行為和「假球」等雙方通謀行為等。體育競賽秩序需要有專門的體育規章性質的「體育競賽法」加以規定,而明確體育行政執法在這一領域的職權範圍,是合理進行政府體育部門和體育行業協會、體育社會團體職能分工合作的前提。二是要構建、維護公平、自由的體育產業競爭秩序。其應包括具體界定體育產業的競爭領域,確認和制裁體育產業中的反競爭行為以及執行對體育領域特定體育項目的保護任務等內容,這些職能需要依據行政法有關原則,通過行政法規層次的體育立法加以規範。三是要構建、維護體育事業全面、協調發展的秩序。其具體應包括制定指導體育事業發展的計劃、規劃,協調其他行政行為與體育管理的關係等內容,這些職能關乎體育事業發展的宏觀方面,且涉及其他社會和經濟發展領域,需從國家體育立法和體育行政執法的層面予以解決。
  體育行政執法維護體育公共利益的另一重要職能是維護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體育行政執法的核心目標和任務,體育行政執法的其他目標和任務,最終也是為實現公民的體育權利服務的。因此,我們要研究體育行政執法與應有體育權利、習慣體育權利、法定體育權利的關係,研究體育行政執法對體育權利正當性確認的程序和方法,研究體育行政執法協調體育權利衝突的具體規則等內容,並通過對各個層面體育立法的反饋形成良好的互動。
  體育行政執法維護體育秩序和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職能構成,具有緊密聯繫的內在統一關係。我們應根據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體育發展提出的具體需求,把握體育行政執法目標與職能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明確思路,制定政策,在完善的體育行政管理框架下依法協調。目前,我國體育管理體制處於不斷深化改革的重要時期,建構良好的體育秩序對於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充分實現公民體育權利不僅在手段上,而且其本身也有著獨立的價值和意義。尤其是我國改革的特點是政府主導型、政府推動型的改革,體育行政執法建構、維護體育秩序的職能和作為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十一五」期間體育法制工作的一個重點任務,是要認真設計和落實體育行政執法的任務職責,充分發揮政府在體育改革中的推動作用,儘快建構起適應時代需求的公平、自由的體育秩序,在此基礎上確認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體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並解決困擾體育事業發展的職權責不明,管辦不分等現實問題,切實提高政府在體育宏觀調控和依法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為效果。
  2. 加強體育行政執法組織機構建設,為體育行政執法構築堅實的主體保障。實現體育行政執法的目標和任務,需要在完善的體育行政執法體制的基礎上加強體育行政執法組織機構,建設強大的實施力量。其重點工作包括:
  一是要加強體育行政管理機構的改革和建設。首先要按照轉變體育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和設置好各級政府的體育行政部門,建立適應未來社會和體育發展需要的行政管理系統。其次,體育作為一項廣泛的社會事業,在行政管理上還需要各有關行政權力的共同介入。再次,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模式處理好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社會團體的關係。
  二是要進一步轉變和完善體育行政管理職能。根據體育行政執法的具體需要,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的體育行政管理職能主要表現為宏觀調控、社會行政和行業管理三個方面。
  三是要強化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體育行政執法主體地位。要在現有部分體育行政部門或在部分體育工作中享有執法職權的基礎上,使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普遍取得全面的體育行政執法資格,全面納入政府行政執法體系,建立起通過政府培訓考核確證的專門化體育行政執法工作隊伍。
  四是要大力加強體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評估工作。應以提高體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為重點,通過定期集中培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方式,進行各種行政法律和體育法規的教育培訓,及時對體育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先進執法理念和最新法律法規知識的更新。同時,要建立經常化的體育執法工作和人員的業績考核與評估制度,不斷提高體育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
  3. 規範各類體育行政執法行為,認真履行體育行政執法職能,認真開展各項體育執法工作。當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體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要著重規範和做好以下方面的體育行政執法工作:
  一是適應國家實施行政許可制度的需要,加強體育行政審批的改革和管理。根據國家行政許可改革的趨勢和體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和論證,逐步建構科學合理的體育審批制度體系。
  二是加強體育領域內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一方面,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大體育行政執法的力度,切實履行體育行政管理職責。另一方面,在適應國家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針對一些體育管理項目由前置審批調整為事中事後監督的情況,積極開闢了新的體育行政執法空間。
  三是認真履行體育行政給付的政府職責,不斷加強政府對體育事業的投入,為體育發展提供各種政策支持、信息資源和各種公共產品服務。當前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體育和突出強調對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體育關懷等方面,各級政府的體育行政給付任務還很艱巨。
  四是要從體育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突出對體育領域一些重點工作的行政執法。如加強有關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使用與保護、反興奮劑、體育市場管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以及對國家強制性體育行業標準實行狀況的監督檢查等一些領域的體育行政執法工作。
  五是要廣泛聯合和依靠各方面的社會力量,提升體育行政執法的效果。體育行政部門要主動會同各級人大、政府和聯合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階段性和專題性的聯合執法檢查。要加大對各種體育執法檢查的力度,使體育行政執法成為社會公共服務的重要窗口,進一步強化體育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形象。要通過積極的行政執法,堅決追究各種體育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建立良好的體育法律秩序。
  4. 進一步健全體育行政執法制度,建立全方位的體育行政執法保障機制
  體育行政執法作為政府對體育實施行政管理和體育行政部門行政行為的基本方式與內容,同樣要納入保證其持續規範發展的制度化框架,在不斷總結有關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體育行政執法制度,從機制上保障體育行政執法規範且順利地進行。當前這方面的工作可主要抓住以下一些基本環節:
  一是貫徹國家的依法行政要求,積極推行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體育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其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主要制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標誌行政執法責任制已經發展成為我國一項成熟規範的國家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因此,執法責任的落實是責任制的關鍵環節。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也在部分地區逐步推行,並收到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十一五」期間貫徹落實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將體育行政執法責任認真分解落實到各級體育行政管理崗位,特別是根據體育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將解決體育行政不作為的問題、追究體育行政不作為的責任,作為當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問題,切實通過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動體育行政執法的工作。
  二是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種體育行政執法的制度體系。在總結和推广部分地區體育行政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以推行體育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有關體育行政執法的各種制度,如體育執法崗位職責制度、體育執法程序制度、體育執法檢查監督制度、重大體育案件備案制度、體育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體育執法工作考評制度、體育執法職責分解制度、體育行政複議制度、體育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等,並通過實施不斷修改完善,逐步形成相互聯接配套的體育行政執法制度體系。
  三是要全面實行體育行政執法的政務公開,加強體育行政執法的作風建設,確保執法公正。按照國家依法行政的全面要求,要逐步形成體育行政執法公開的制度。體育執法政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行政審批的內容、程序、條件、標準、時限;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方式及法律救濟的途徑;執法人員的工作紀律、行為規範等。
  四是要建立多方位的體育法律監督保障。一方面,要建立體育行政執法內在的制度機制制約,加強體育行政部門以及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執法的自我監督;另一方面,在體育行政執法外部,要充分爭取和保證權力機關、檢察機關、行政監察審計機關依法對體育行政執法行使監督職能,同時進一步開展社會監督,擴大人民群眾舉報、信訪、投訴等監督途徑,並要高度重視和發揮新聞輿論對體育執法的監督作用。
  五是要積極創造物質條件,確保體育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體育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必要的物質基礎和先進的技術條件。因此,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在確保機構和人員的基礎上,給予行政執法工作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使體育行政執法工作能夠正常地開展,實現其法治工作的需要。
  (四)努力探索多樣化的體育法律服務途徑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這充分體現法律服務工作在我國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是對法律服務工作現狀的科學分析,也是對法律服務工作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的科學概括。在體育領域拓展和規範相應的法律服務,對進一步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服務和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實踐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體具有重要意義。
  1. 大力拓展體育法律服務工作
  我們所講的體育法律服務,是指面向體育系統各個組織單位和廣大體育工作者,以及全社會各種主體在參與體育的過程中,為其提供各種有關法律方面的幫助、諮詢、代理、請託、援助、救濟等服務活動。我們要在立足基本國情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不斷開闢多樣化的體育法律服務途徑,至少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些努力:
  一是要發揮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的體育法律服務作用。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社會團體要主動聯繫、大力支持社會上各類法律服務機構,或與法律服務機構進行聯合,積極開展面向體育工作實際的體育法律指導與服務業務。體育行政部門和各種體育組織應樹立依法處理體育事務,依法防範體育風險的意識,在服務方式上,既可主動地「請進來」,適時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參與到體育事務的經營與管理中來;又可積極地「走出去」,將體育工作更多地融入社會法律服務系統。
  二是要逐步建立專門化的體育法律服務體系。在充分利用社會各種法律服務資源的同時,要在體育社團內部,設立配置或聘請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工作機構,為本組織和成員提供體育法律服務,並要創造條件,借鑑發達國家經驗,探索創立以為體育法律服務為主體的專門體育法律服務機構,按照社會化和市場化的運行機制,為廣大體育工作者、體育組織和其他組織與公民處理體育法律事務提供各種體育法律服務。
  三是要逐步完善體育糾紛解決機制,形成多樣化的體育糾紛處理與權利救濟服務體系。健全國家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內部糾紛處理機構和制度措施,完善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體育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創建有中國特色的體育仲裁機構和充分體現體育特點的糾紛解決方式,為解決體育糾紛和保護體育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服務。
  2. 建立健全相應的體育法律服務的規範制度
  為了拓展體育法律服務的空間,必須提高體育法律服務能力,協調好體育法律服務量的擴張和質的提高的關係。同時,還需科學定位體育法律服務的性質,引導好法律服務者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因此,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範制度對促進體育法律服務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在這方面可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規範體育法律服務主體制度。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法律服務體系,律師、公證、仲裁、基層法律服務、企事業法律顧問、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志願者的服務交織林立。在體育法律服務體系內,應劃清這些不同的法律服務者各自從事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承擔的任務、履行的職能,使法律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功能互補;同時,應區分政府體育部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育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法律服務和市場化體育中介組織的商業性法律服務,既要統一規範,又要分類管理。
  二是要規範體育法律服務行為。要根據體育法律服務行為的不同性質,通過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等渠道,合理採用行政許可、強制性服務標準、行政處罰等形式綜合規範,形成統一有序的體育法律服務秩序。
  三是要規範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要明確體育法律服務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市場自治和行業自律作用,既保障法律服務主體能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又堅持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必要的調控力度。
  四是要採取措施,優化體育法律服務的內外環境。一方面,加強體育法律服務者業務能力、綜合素質、職業道德建設,定期開展教育培訓、業務研究和對外交流工作,優化體育法律服務的內環境;另一方面,在目前體育法律服務工作剛剛起步階段,要為體育法律服務爭取必要的鼓勵或優惠政策,營造體育領域懂法用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圍,優化體育法律服務的外部環境。
  五、「十一五」加強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工作對策
  從操作層次上,我們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加強我國體育法制建設,要採取以下一些主要方面的工作對策:
  (一)切實加強對體育法制工作的領導
  在目前我國的現實條件下,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工作,首先要依賴於具有體育管理職能的領導層的高度重視,實施有效的體育法制工作領導行為。
  1. 體育法制建設是整個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對體育工作實施領導和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視體育法制建設,將體育法制建設納入整個法制建設內容。要從提高法治意識入手,切實確立體育法制建設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對體育法制建設進行認真的規劃和計劃。要全面貫徹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對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定,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實將體育法制工作作為實施體育宏觀管理的首要內容。
  2. 法制工作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基本內容,是一種權力,更是工作職責,必須通過建立嚴格的體育法制工作責任制度,明確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主管體育法制工作的領導分工,才能保證體育法制建設在工作部署、機構隊伍、制度措施、操作運轉、物質保障等方面的全面落實。要將體育法制工作作為衡量體育部門領導素質和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納入體育工作綜合評價體系。
  3. 為保證體育法制工作的制度化運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體育法制工作的年度計劃和年終總結檢查制度。建議在國家體育總局目前每年召開一次政策法規會議的基礎上,更加明確每年會議設定不同的體育法制工作主題,部署和推動全國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各地體育行政部門也應結合年度體育工作,對體育法制建設進行部署和總結,對體育法制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4. 加強對體育法制工作的具體指導。根據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實際需要,國家體育總局每年要分別召開不同內容的體育法制工作現場會議,組織各地對加強體育法制建設中共性問題的研究研討,交流體育法制工作的經驗,有針對性地指導和推動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各地體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創新各種工作模式,指導和推動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
  (二)加強與人大、政府、司法等國家機構的協調配合
  在目前國家整體法制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同時體育法制工作相對起步較晚的情況下,為了體育法制工作更好地開展,就要求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更加主動地向同級人大、政府及其法制職能部門匯報體育法制建設工作情況,與司法部門進行工作溝通,主動爭取他們對體育法制建設的關心、領導和支持,特別要使他們感受到體育法制建設的發展對於完善國家法律法規體系、豐富現代公民的權利內容,從而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三)強化體育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1. 要用力建設好全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指揮系統。國家體育總局對全國體育法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和通過其政策法規司來完成和實現。而目前的人員配置和工作重點,卻難以很好勝任這一使命。建議擴大法制工作力量,提升法制工作在全司的主體工作地位,確立和強化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部門對全國和總局系統內的體育法制建設工作調控職能,加強法制工作整體協調和立法業務審核職責,培育其應有的法制權威地位。
  2. 省級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普遍設立體育法制工作的專門機構並充實必要的法制工作人員,改變某些機構過多承擔一般秘書寫作任務的現狀。其他地方有條件的也可設立體育法制工作機構。不設立專門體育法制工作機構的,應明確管理體育法制工作的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形成各層次緊密銜接的體育法制工作組織網絡。
  3. 要不斷深化和細化體育法制管理模式,實現國家法制與組織、單位依法治理的緊密結合。全國性和省級的體育管理中心、體育社會團體中,要創造條件,逐步設立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能部門或分管部門,指導本組織依法開展體育工作,協調各方面的法律關係,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 加強對體育法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養,建立崗位培訓考核與持證上崗制度,採取有效的組織和激勵措施,提高體育法制工作人員的思想與業務素質。省市以上的體育行政部門和有條件的體育單位要招考和引進一定數量的法律專門人才。通過各種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能勝任工作需要的體育法制工作隊伍。
  (四)廣泛開展體育法制的宣傳教育
  1. 制定全國和地方體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在各個體育部門和單位普遍建立體育法制學習和培訓制度,根據體育隊伍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深入開展靈活多樣、紮實有效的體育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體育隊伍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在全員學習教育的基礎上,要重點抓好體育法制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的學習與培訓,將體育法律知識作為任用、晉升、提拔體育工作人員的考核內容和基本條件。
  2. 加大體育法制的社會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諮詢、講座、比賽、重大體育紀念活動等多種媒體和活動形式,以及出版有關的普及讀物等,傳播體育法律知識,宣傳體育法制建設形勢。各體育報刊和電視體育頻道以及其他媒體的體育專欄和專題,應安排一定的體育法制宣傳內容,尤其要注重做好體育新法規、體育法制工作先進經驗、典型體育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宣傳報導。
  3. 體育院校要把體育法作為學校教學的內容,列入教學計劃,開設體育法學課程和有關專題講座,對體育大學生普遍進行體育法制教育,增強體育大學生的體育法制觀念。有條件的其他院校,特別是政法院系可嘗試開設體育法學課程或體育法制講座。
  (五)深入進行體育法制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
  1. 體育法制工作機構以及承擔體育法制任務的其他體育部門,都要高度重視體育法制的理論研究,並將其與體育法制的工作研究、政策研究以及其他工作研究緊密地結合起來,注重對體育法制實際問題的法理分析,建立和實行對重大體育法制決策的科學論證制度。
  2. 組織體育院校、體育科研單位中的教學與科研力量,動員和吸引法律、法學工作者及其他理論工作者,積極開展體育法學研究和承擔體育法制項目的研究任務,逐漸擴大體育法學研究隊伍,提高研究質量和水平,儘快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體育法學體系。
  3. 加強體育法學研究的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的組織與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在體育法學理論學術建設上的核心作用,並注意發揮中國體育科學學會和其他有關學術團體在組織開展體育法學研究方面的積極作用。探索在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研究基地中建立體育法學研究基地,建設全國體育法學研究學術骨幹隊伍。
  4. 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體育法學研究和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對重大體育法制問題組織科研力量協同攻關。在國家體育社會科學基金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學科項目立項中,保持一定比例的體育法學研究立項,不斷拓寬和爭取體育法學研究的其他立項與經費渠道。重視和發揮體育法學研究成果的作用,作好向體育法制實踐的轉化應用工作。
  (六)開展體育法制建設的國際交流
  利用各種渠道,建立廣泛的國際聯繫,多方面了解和掌握各國和國際體育法制的有關信息、狀況、動態和發展趨勢。組織和參加有關的體育法制國際考察和交流活動,關注國際大賽成功舉辦的法律保障機制等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從中進行學習和借鑑。在我國舉辦體育法制的國際交流與研討會議,宣傳介紹我國的體育法制建設成就,擴大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國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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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開展空間科學研究對國家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首先,空間科學是基礎科學研究的重要領域,孕育著科學上的重大突破和發現。在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進程中,激勵和發展基礎科學研究是重要任務之一;同時,它也是國家發達程度和綜合競爭力的標誌。
  • 2011年全國教育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工作會議紀要
    2011年全國教育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工作會議紀要 2011-04-30 來源:政策法規司   4月26—27日,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在廣西南寧召開了2011年全國教育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工作會議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高技術產業化「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高技術產業化「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文號】發改高技〔2007〕3662號  【發布日期】2007-12-2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 浙江省造紙行業十一五發展規劃
    二 、新「十一五」規劃( 20 06 ~2 01 0 年)2.1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幹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要求,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生態浙江,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建立自主創新機制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瞄準國內外兩個市場,銜接國內國際兩個環境,站在歷史的新高度
  • 加強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設問題研究
    二、我國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在項目選擇方面,視野不夠開闊、項目來源渠道較窄、儲備不足 就項目產生而言,一般由法制機構根據職能部門的申請提出建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報同級黨委批准實施;地方政府制定規章要制定年度計劃項目,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同級政府研究批准實施。
  •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青少年事業發展規劃
    規劃依據:黨和國家有關青少年法律、法規和政策,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青少年事業發展的整體思路;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共青團工作五年綱要(2009—2013)。
  • 中國體育科技、教育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
    (三)專家訪談   在廣州、武漢兩地舉行的體育事業「十一五」規劃編制工作會議上,針對體育科技規劃的編制問題廣泛地聽取專家的意見,為該研究的圓滿完成獲取了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四、結果與分析   (一)體育科技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經過五十多年的艱難探索,我國的體育科技為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 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宿遷市體育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通知
    為統籌規劃「十二五」期間全市體育事業改革與發展的各項任務,促進體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省體育局和市政府有關政策,結合宿遷體育實際,制定本規劃。「十一五」期間,我市體育彩票銷售達9.57億,銷售額逐年增加,增幅連續三年全省領先。四、體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體育創強穩步推進。「十一五」期間,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從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高度出發,把體育事業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市縣政府每年召開體育工作專項會議,籤訂目標責任狀。逐年加大體育投入,大力推進強縣、強鎮創建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 在2014年全國教育政策法制建設工作會議及依法治校現場會上的發言
    ,我們在這裡召開2014年全國教育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工作會議暨依法治校現場會。  第四,研究國家教育標準體系,編制國家教育標準制定規劃。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國家教育基本標準」。這也是2014年中央改革辦工作要點教育領域的重點工作。  一要完成2014年教育標準與指南立項工作,推動立項項目的制定和發布。  二要開展教育標準的調研,加強對教育標準問題的研究,推動成立專門研究機構。
  • 廣西自治區黨委就農業發展與法制建設問題舉辦專題講座
    廣西自治區黨委就農業發展與法制建設問題舉辦專題講座       12月12日,就農村發展與法制建設問題
  •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青少年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的...
    ,開創了青少年事業新局面,圓滿完成了青少年「十一五」規劃的各項目標任務。「十一五」期間,全市新發展團員252620人,為各級黨組織和團組織輸送大量優秀人才。積極創新活動載體,強化團屬組織的規範運行,青學聯、少工委、青企協各項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青少年活動中心等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陣地建設不斷完善,服務青少年的作用充分發揮,吸引力、凝聚力和影響力得到提升。  「十一五」期間,青少年事業發展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 水潤高原安瀾興藏:水利系統「十一五」援藏綜述
    水利系統充分利用國家對西藏的特殊優惠政策,採取「專項加多渠道相結合」的投資保障機制,優先將西藏水利項目納入規劃,優先安排西藏水利建設項目,優先落實西藏水利建設資金,積極推進灌區配套、城鎮防洪、飲水安全、水庫加固、農村水電等骨幹工程和改善農牧民生活的民生水利工程,保持了西藏水利較高的投入強度。「十一五」期間西藏水利建設投資達69.98億元,是「十五」期間的1.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