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律師40年 | 深入案件事實和證據,將人性融入對法律的理解

2020-09-25 廣東律師之家

四十年砥礪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變

為紀念廣東省律師協會成立40周年,回顧廣東律師40年來的光輝歷程,中共廣東省律師行業委員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將對40年來為廣東律師行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行業管理者進行隆重表彰,並向社會和公眾進行廣泛宣傳。

參評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將通過本號進行網絡投票,敬請留意!

最終,某縣檢察院堅守嚴格審查原則,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對張某不起訴的決定,張某在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中是唯一一個被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起訴案》

辦案律師:

譚仲萱

案情簡介

2015年網絡傳銷活動大面積湧現,「善某匯」創始人張天某在雲互助、3M等典型網絡傳銷資金盤中註冊會員投資獲利,並受到上述網絡資金盤操作原理的啟發,開始潛心研究新型傳銷模式。2016年5月28日,正式上線運營」善某匯」眾扶互生大系統1.0版本,並於同年9月1日升級為2.0版本。

2016年10月,在陸某(應邀而來)的管理之下,「善某匯」組織逐漸走向正軌,張天某重新經營某創新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安某公司」,2012年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關閉),將「善某匯」的技術部和客服部遷至該公司,共同為」善某匯」會員平臺提供系統技術升級、運營安全維護、會員信息審核管理等服務。

2017年2月23日,張某(當事人)與安某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職位為技術工程師,其工作職責為維護安某公司的網絡硬體、軟體及完成安某公司交代的其他任務,於2017年6月1日從安某公司離職。2017年3月至案發,張天某為了規避法律逃避打擊,拖延系統崩盤時間,安排方某、張某等人研發安全性能更強大、吸收容納會員量更多、運行穩定性更好的」善某匯」系統3.0版本。2017年5月,該傳銷組織被某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發時3.0版本仍未完全研發成功。

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一案於2017年10月10日移送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0月16日,經指定管轄,由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省、市、縣院研究,某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30日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月15日,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辦案情況

案件焦點

偵查機關觀點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張某經同學方某介紹加入」善某匯」公司的子公司安某公司,在明知」善某匯」公司從事傳銷活動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協助黃某維護和優化」善某匯」數據匹配系統,並擔任安某公司技術決策委員會成員,系核心技術骨幹。張某負責」善某匯」系統數據匹配的維護和優化工作,具體從事」善某匯」會員登錄系統2.0版本匹配系統的升級改造、java程序的開發和3.0版本匹配系統的研發,為」善某匯」自動匹配系統提供技術支撐和程序的優化,將匹配系統從原來運行7個小時才能完成的匹配縮短為2、3小時就能完成匹配,為」善某匯」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起到重要技術攻關作用。在」善某匯」工作期間,張某獲取工資及張天某單獨發的紅包共計30餘萬元。經司法會計鑑定,張某除從」善某匯」公司獲取正常工資收入外,還從張天某及」善某匯」公司取得其他收益25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偵查機關認為張某是核心技術骨幹,為」善某匯」的發展壯大起到重要的技術攻關作用,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辯護觀點

辯護人認為,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極其微小,參與度非常低。首先,張某隻是一個技術人員,不是」善某匯」的組織者或領導者。

而且,張某及其家屬均不是」善某匯」的會員,沒有在涉案公司作任何投資,也沒有介紹任何人加入其會員,更沒有利用會員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再次,張某從未組織或參與任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法活動,其本人及家屬對他人多次的糾集聚會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堅決拒絕且從未參與。

綜上,即使認定張某構成犯罪,其也是作用極其微小的從犯。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張某隻是一個技術人員,由於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夠,交友不慎,在同學方某的蠱惑下,進入涉案的安某公司工作了近3個月時間,其在本案中的作用非常之小,其涉嫌該案犯罪,完全是其法律知識的短缺和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對涉案公司的運營未能作出準確的刑事法律上的判斷而造成的,張某不存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故意,也沒有任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

張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極其微小,參與度非常低,其僅僅參與了「『善某匯』3.0版」中單純的數據匹配的優化工作,但該版本至案發也未上線運行,張某在發現涉案公司行為可能涉嫌違法後,立即明確地提出辭職並停止全部工作。除此之外,張某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任何不法活動。

其次,張某及其家屬均不是」善某匯」的會員,沒有在涉案公司作任何投資,也沒有介紹任何人加入其會員,更沒有利用會員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再次,張某從未組織或參與任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法活動,其本人及家屬對他人多次的糾集聚會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堅決拒絕且從未參與。

而且,張某主動認罪,態度誠懇,其口供一貫穩定。張某本是一介書生,為人做事從來謹小慎微,本次涉案為初犯。其為研究生學歷,一直從事技術性工作,辯護人了解到張某就學時成績優異,樂於助人,就業後專注於技術工作,勤奮努力。案發前從未有過劣跡,是父母、孩子、同事眼中積極向上的形象。

最後,張某家庭情況特殊,父母遠在湖北農村,長年多病,妻子長期無業,且經此次打擊後精神恍惚,多次無意識地離家出走,孩子9歲無人看管,目前處於無人有效監護狀態,在此情形下很容易會因此產生不良傾向。家庭生活開支更是難以為繼,對張某從輕處理,是挽救一個家庭的積極作為,既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是刑事寬嚴相濟政策的合理適用。

同時,為協助辦案部門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考量各種減輕、從輕情節,正確適用法律,辯護人通過國內權威大型的網絡大數據平臺,查詢到國內有8792宗同種罪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案件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該8792宗案件,均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起訴或被告人適用緩刑處理的情形。為此,辯護人從中選取列印了8宗社會影響較大、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數眾多的有代表性的已決案件裁判文書提交給檢察院,請求結合張某作用小、參與度淺、社會危險性更低的實際情況,建議對張某不予起訴。

案件結果

2019年1月15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張某自2017年1月加入」善某匯」子公司安某公司後,負責眾扶互生系統2.0版本匹配系統的維護和優化工作、並參與3.0版本的開發,非法獲利25萬元,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2019年1月18日,因當事人張某出行不便,某縣檢察院派員來到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鄭重宣讀對」善某匯」案中曾經被列為第9名犯罪嫌疑人的張某《不起訴決定書》。在宣讀到「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時,當事人張某情緒激動,他猛地站起連說了好幾遍「我服從決定,沒有異議」。

辦案人員在宣讀《不起訴決定書》後,高度肯定了辯護人的辦案水平以及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主辦案件的檢察官補充道:「譚律師提交的辯護意見及相關材料裝訂了厚厚的幾本,在檢察系統各處室被大家傳閱,後來在向領導匯報工作時,重點參考了這些辯護意見」。張某說:「我感謝檢察院依法辦案,「善某匯」案件震驚全國,某縣檢察院能夠對我作出不起訴決定,拯救了我的家庭,更拯救了我,我以後會認真學習法律,擦亮眼睛不走彎路。」檢察官回應:「我們在剛剛接手這個案件時,也沒想到能夠不起訴。經過認真審查並聽取譚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作出了決定。你要感謝你的辯護律師,要不是他認真負責地辦案,及時提交意見和相關材料,不起訴你的可能性就小了。」檢察官還告誡張某,在以後的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學法懂法,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案件影響

「善某匯」傳銷案為建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經濟犯罪傳銷活動案件,截至案發,參與」善某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餘元。部分」善某匯」會員曾被別有用心之人煽動,在首都、湖南等地非法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2017年6月4日張某到案,同年8月24日經某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移送某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0月16日交由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某市公安局起草的起訴意見書將張某列為」善某匯」案件排名第10的犯罪嫌疑人,對張某不起訴難度之大可見一斑。

如此典型、複雜的傳銷大案,辯護律師一般難有所作為,除了案件本身的辯護空間外,辯護律師如何向辦案單位展示自己的辯護意見,甚至讓辦案單位接受自己的辯護意見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有效辯護的應有之意。

辯護人接到該案後,經過仔細審查,剖析張某在本案中的具體作用,以圖表等可視化的多種方式展現出張某在本案中極其微小的作用,又通過大數據檢索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對比體現出張某的犯罪情節更為輕微,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提出不起訴的辯護意見。

最終,某縣檢察院堅守嚴格審查原則,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對張某不起訴的決定,張某在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中是唯一一個被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

在這個案件的辯護過程中遇到過很多困難和阻礙,但辯護人沒有向困難低頭,而是迎難而上、依法爭取。正因如此,某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宣讀《不起訴決定書》後,和主辦案件的檢察官高度肯定了辯護人的辦案水平以及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

辯護人認為,每個案件背後都有一個故事,每個故事都是一段人生,每段人生都聯結一個家庭。司法是理性的,但法律人不是冰冷的,帶著感情去辦案,深入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中去,依照法律規定嚴謹細緻地工作,不忘法律工作的初衷,將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當中,存一份了解之同情,去努力追求每一個案件的儘可能最好的結果。

資料來源 | 深圳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銳銚

校對 | 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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