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解讀:本條是關於民法調整範圍、調整對象的規定。
1、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平等主體,是法律關係上的平等,不存在隸屬、服從、領導等關係。
2、民法調整的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然人也就是我們一般意義上說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公民。必須特別說明的是,現在,《民法典》把胎兒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6條規定,胎兒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雖然沒有出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對胎兒的利益保護,無疑是中國民事領域立法的一個重大進步。
3、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主要是人格權,包括但不限於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關係主要指財產的所有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