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知·共同發聲——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問題

2020-10-13 趙虎律師

2020年8月24日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浪訴鳳凰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央視訴暴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這兩起案件近來備受關注且都是與體育賽事的著作權問題相關。
在新浪訴鳳凰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賽事節目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二審法院認為涉案賽事作品沒有達到獨創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認定新浪對其享有著作權。因此二審法院改判駁回了原告新浪的全部訴求。
在央視訴暴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賽事節目達不到類電作品的要求,但二審法院提高了賠償金額。
在這兩起案件發生之後,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屬性引起了法律圈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本期虎知·共同發聲就將圍繞這兩起案件及上述焦點問題進行展開分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認為:
世界各國保護作品的制度,大致可以分為版權體系和作者權體系。前者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後者以美國英國為代表。隨著法律的發展和國際條約的不斷締結,版權體系和作者權體系在不斷靠近,在很多方面趨於一致。例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即版權。不過,這兩個體系之間依然有一些區別,例如在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上。
作品獨創性,可以分為「獨」和「創」兩個方面,獨,即自己創作,不是抄襲得來;創,即有一定的藝術高度或者一定的美感。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版權體系對獨創性的要求較低,很多國家認為體育賽事直播屬於作品,應該得到版權保護。例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作者創作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美術作品、電影和其他視聽作品、建築作品、錄音作品。其中的「其他視聽作品」就包括體育直播節目。
相比版權體系,作者權體系對獨創性的要求較高,一般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的獨創性不高,不構成作品。但是,不構成作品不代表不保護,只是不提供著作權方面的保護,而是提供鄰接權方面的保護。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曾經有基層法院做出過判決,認定體育賽事屬於作品,例如新浪訴天盈九州的案件,不過後來案件上訴到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進行了改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的獨創性不高,不能按照作品進行保護。從目前來看,這種認定應該屬於一種主流觀點。這說明我國對於作品獨創性的理解與作者權體系是相近的。同理,這些案件雖然不把體育賽事直播作為作品進行保護,依然提供了其他的保護途徑,例如可以通過鄰接權的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楊曉燕律師認為:
這兩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均在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是擁有獨創性的作品,據此判斷其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了受保護的作品的形式,具體列舉八項,第九項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因此,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看,我國尚無法律規定認定體育賽事為一項作品。這就意味著,在遇到類似案件時,需要法官根據社會現實情況和自身價值判斷來決定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屬於一項「作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具有兩個特性,一是具有獨創性,二是可以有形形式複製。
就上述備受關注的新浪訴鳳凰案來說,二審法院認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將一系列連續畫面同時規定為電影作品與錄像製品的情況下,二者的差別僅可能在於獨創性程度的高低,而非獨創性的有無。」在法院看來,獨創性「高低」與獨創性「有無」是有本質區別的。因此,在該案中法院認為體育賽事節目是有一定獨創性的,只是其獨創性不夠高。但是,在承認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更低的情況下,在接下來的論述中,二審法院卻並沒有回答「為什麼具有較低獨創性的體育賽事節目就無法像電影作品獨創性的最低要求那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只是強調電影作品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要求,但是並沒有說清楚這一較高要求究竟意味有多高。
因此,我們認為在現行著作權法對電影作品獨創性的具體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被賦予了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法院並不能濫用這一裁量權。在作出具體判決時,不僅應考慮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更應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楊淇翔認為:
這兩起案件有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範疇。
筆者認為,判斷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斷體育賽事節目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獨創性」中的「獨」是指勞動成果是由勞動者獨立完成的,「創」是指需要達到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對於體育賽事節目而言,錄製的過程中錄製角度的選擇、運動員人物或動作特寫、精彩片段的慢回放、裁判、觀眾及其表情的選擇及拍攝等確實有錄製者的思考和選擇。但是其中的創造性沒有達成電影作品的創造性高度。
此外,在央視訴暴風案中,提到了類電作品。類電作品是指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認定是否構成類電作品時,需要判斷獨創性及是否固定在一定的介質上。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對於體育賽事節目,其符合電影作品的固定的要求,但是其獨創性尚不足以達成構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作品的高度。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陶新萌認為:
這兩個案例都涉及到體育賽事畫面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否構成作品受保護應當從「獨創性」和「固定」的角度分析。從「獨創性」上看,體育賽事的轉播對於鏡頭的選擇、編排等具有創造性,從不同的鏡頭切入賽事,讓觀眾了解賽況會給觀眾不用的體驗。因此,體育賽事形成的畫面是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具有獨創性。至於央視訴暴風案的一審法院提到體育賽事的獨創性未達到應當給予保護的程度,筆者認為《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只要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就應當受保護。從「固定」上看,現在包括體育賽事在內的直播活動採用的大多是「隨攝、隨編、隨存、隨傳、隨播」模式,在直播的過程中,視頻畫面即被固定,隨後觀眾可以通過電視臺播放回放、網絡播放等觀看相應的體育賽事。綜上所述,體育賽事畫面應當屬於類電作品或者視聽作品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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