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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黑格爾認為「真正辯證法的概念在於揭法純概念的必然運動」(黑格爾,1960,200),因此他把柏拉圖專門考察概念或範疇之間分離與結合關係的《巴門尼德篇》當作「真正辯證法的詳細發揮」,說「這是柏拉圖辯證法最著名的傑作」(同上,216)。當他這樣做的時候,他根本沒有考慮另一事實:柏拉圖本人一生從未在任何地方將辯證法歸結為理念或範疇之間的矛盾關係;在柏拉圖的所有對話中,柏拉圖真正全面、集中、明確、突出地闡述其辯證法的對話是《理想國》而不是《巴門尼德篇》;在《巴門尼德篇》中,「辯證法」(dialegesthai)這一名詞只出現過一次(135C),從其上下文看,它的意思是指一種思維的訓練,柏拉圖並未賦予它以任何特別的新義(關於《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我們下面再作討論)。這就充分說明,黑格爾對古代辯證法的闡述,完全是「六經注我」的做法,而不考慮古人在使用辯證法一詞的時候自身是怎樣理解它的。 究竟什麼是《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我們前面說過,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總共只使用過一次「辯證法」這個詞,該詞出現於《巴門尼德篇》第一部分末尾,即從第一部分向第二部分過渡的一段話(135B3-137C3)中。在第一部分,巴門尼德從各個方面對蘇格拉底的「相論」展開了批判;在過渡部分,巴門尼德向蘇格拉底指出,如果因為上述批判而否認「相」(理念)的存在及其恆久同一的性質,那就等於毀滅了「辯證法的力量」(power of dialectic)。這裡的一句話周厄提(Benjamin Jowett )譯為so he will utterly destroy the power of reasoning,而陳康先生則譯為「並且這樣他完全毀滅了研究哲學的能力」(柏拉圖,1982,101)。也就是說,Jowett將這裡的「辯證法」一詞理解為reasoning(推理),而陳康則理解為「研究哲學的能力」。從上下文來看,二人的理解都是正確的。因為在接下來的對話中,巴門尼德和蘇格拉底討論的是如何發揮「辯證法的力量」,即如何通過哲學研究來確立「相」(理念)的存在,為此需要研究者用「大家稱之為閒談的辦法訓練你自己」(135D),並說:「倘若你欲進一層訓練你自己,不應當只假設:如若每一個是,以研究由這假設所生的結果,你也必假設:如若同一個不是。」(135E-136A),「如若你要由於完滿地訓練你自己關於真理獲到有權威的洞察,就應當研究那些異於它的,相對於它們自身和相對於其所異……。」(136C)在137A-B之中,巴門尼德迫於他人的要求來說明自己的觀點,他說他自己「怎樣以如此的年齡,必須遊泳過這樣性質的、這樣廣闊的論證的海。」「既然這看起來是做一件研究性質的遊戲,如若你們願意,讓我從我自己,從我自己的假設開始,作一個關於一自身的假設:如若一是或如若非一,應當產生什麼結果?」現在可以對《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一詞之義作如下總結: 1)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將辯證法理解為一種哲學論證的方法,一種思維的訓練,一種「研究性質的遊戲」,其根本目的是培養研究者一種能力,以便他能夠「從事於分辨某某美、公正、善以及每一個相」(135C); 2)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研究理念—範疇之間分離與結合的問題,其目的是為了要發現關於「相」(理念)存在的真理,而根本沒有把揭示理念—範疇之間的矛盾關係當作目的; 3)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從未將辯證法理解為理念—範疇之間的矛盾、對立或統一關係(在其它對話中也從未這樣做),更沒有把命題之間的所謂「二律背反」當作辯證法。要知道,研究範疇或命題之間的矛盾關係是一回事,把辯證法歸結為範疇或命題之間的矛盾關係則是另一回事; 《巴門尼德篇》在理解上還存在另外一個學術界一直分歧不一的問題,即第一部分對話與第二部分對話之間的關係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這裡無暇顧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把《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理解為一種思維的訓練是幾乎所有的現代柏拉圖專家們(甚至包括許多歷史上的柏拉圖專家)共同一致的看法。例如,Richard Robinson說,該篇的「兩個部分的對話是柏拉圖為了讓給他的學生進行辯證法實踐(practice in dialectic)及檢驗論證中的錯誤而提供的。」(Richard Robinson, 1953, 223) [22]。Charles H. Kahn則強調,《巴門尼德篇》中所提出的「辯證法訓練」正是柏拉圖在《理想國》(539E)中所說的、城邦護衛者所要接受的為期五年的辯證法訓練的一個最佳樣本。該篇絕大部分都在進行著「複雜的辯證法練習」(the complex dialectical exercise),其實質在於:對「相論」的原始假設加以研究(這一研究的要求早在《斐多篇》即已提出);這種練習有兩個方面——一會兒是正面練習,一會兒是反面練習;這兩個方面之間的平衡關係本身說明作者要取消一切假設。這與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的「辯證法」思想是一致的,即辯證法的最終目的是要取消一切假設,唯此才能達到那絕對的、不依賴於任何假設的「相」(理念)。他還強調,柏拉圖的辯證法儘管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內容不一樣,但從根本上是統一的:辯證法通過理智的運作(operations of the intellect)來研究永恆的本質(參Charles H. Kahn, 1996, 297-298,319-321)。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國內最為流行的做法是從黑格爾以來對辯證法的重新理解出發來理解古人的辯證法,而不顧古人自身在使用「辯證法」這個概念時是從怎麼理解它的;在闡釋柏拉圖、蘇格拉底以及愛利亞派的辯證法思想時,常常將這些哲學家本人的辯證法思想和黑格爾意義上的辯證法在這些人哲學中的表現二者混為一談。我們認為,從黑格爾等人以來對辯證法這一概念的重新理解出發來分析古人的辯證法思想固然是無可指責,但若因此而將古人自身對辯證法的理解和今人對辯證法的理解混同一氣就大錯特錯了。我們在分析和闡釋古代辯證法思想的時候,一定要區分這樣兩個不同的角度:一是從黑格爾等人以來對辯證法的重新闡釋來分析西方歷史上的辯證法思想,這是一個角度;二是從古人特別是古希臘、羅馬哲學家本人對辯證法概念的使用和理解出發分析西方歷史上的辯證法思想,這是另一個角度。長期以來,混淆這兩個不同角度之間的重大差異,不僅導致了人們不能正確理解辯證法一詞在古代的含義,而且更重要的是導致人們對辯證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的作用和價值的曲解。這正是本文花巨大精力來分析古代辯證法的原因。 誠然,在古代希臘,辯證法有揭示矛盾(無論是概念、命題或事物中的矛盾)的含義(見葉秀山,1986,163-172);但是把揭示矛盾當作辯證法的主要含義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具體來說,在蘇格拉底、柏拉圖那裡辯證法作為一種方法有多種含義:有時指揭示對手命題中的矛盾,有時則是指一種從具體事物上升到抽象事物的方法(《國家篇》),有時則指一種分析和綜合的方法(《斐德羅篇》、《智者篇》、《政治家篇》等)。與有些學者認為辯證法的主要功能是揭示矛盾的觀點正好相反的是,在柏拉圖看來,那些純粹沉迷於揭法命題矛盾而不專心於發現真理的人,他們的論證方法是反證法或詭辯法,而與辯證法相對立 [23]。凡是研究過柏拉圖的人都知道,辯證法在柏拉圖的對話中常與詭辯法(eristic) 、反證法(antilogic) 及修辭學(rhetoric)相對立。後者之所以受到柏拉圖的批判,因為它們時常不能有效地揭示真理。特別是反證法與詭辯法,常常是為了反駁而反駁,沉醉於揭示對手言論或命題中的矛盾。對於蘇格拉底、柏拉圖來說,辯證法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發現真理,即使是揭示命題中的矛盾也是為了發現真理服務的(我想這個觀點對愛利亞派來說大體上也是適用的,不管後人是怎樣評價他們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把辯證法說成是一種代表了一種與分析方法相對立的、「完全消極的」方法至少明顯地不符合柏拉圖本人對「辯證法」一詞的使用。不僅如此,說辯證法代表了與形上學相對立的方法就更不對了。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已看到的,在柏拉圖那兒,辯證法與形上學是不可分的。這一點很多學者都曾指出來:例如,蔡勒在《希臘哲學史綱》一書第三章第四節論述柏拉圖的思想的部分也是把辯證法與理念論等而同之(他使用了「辯證法,或理念論」這個表達式,見策勒爾,1992,139);中國學者陳康也明確指出:「柏拉圖的辯證法,從總的方面說,相當於後來哲學中所講的形上學和認識論。」(陳康,1990,176;又見柏拉圖,1982,102)。從一些中國學者對前蘇格拉底哲學家如赫拉克利特、愛利亞派等等的「辯證法」思想的看法似可發現,他對辯證法的理解是從黑格爾以來的辯證法概念出發來理解古人思想的。 1.Plato, 1928: The Works of Plato, ed. Irwin Edman(trans.Benjamin Jowett),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Inc.; 2.Plato, 1954: Plato’s Republic, introduced by A. D. Lindsay, London: J. M. Dent & Sons Ltd. and New York: E. P. Dutton & Co Inc.; 3.Plato, 1999: The Republic, trans. Robin Waterfield,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4.Plato, 1980: Plato: the Symposium and the Phaedo, trans. and ed. Raymond Larson, Illinois: Harlan Davidson, Inc.; 5.Constance C. Meinwald, 1991: Plato’s Parmenides,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Hans-Georg Gadamer, 1980:Dialogue and Dialectic, eight hermeneutical studies on Plato, trans. by P. Christopher Simth,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7.Julius Stenzel, 1973: Plato’s Method of Dialectic, trans. D. J. Alan, New York: Arno Press Inc.(A New York Times Company); 8.Eleonore Stump, 1989: Dialectic and its Pla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eval Logic,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tiy Press; 9.Proclus 1987: Proclus』 Commentary on Plato’s Parmenides, trans. Glenn R. Morrow and John M. Dillo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ohn M. Dill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stiy Press; 10.Charles H. Kahn, 1996: Plato and the Socratic Dialogue, the philosophical use of a literary for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1.Kant, 1934: 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tans. Noman Kemp Smith, abridged edito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2.E. F. Bozman, (ed.), 1958: Everyman’s Encyclopaedia, volume four (in twelve volumes), fourth edition, London: J. M. Dent & Sons; 13.Paul Edwards, (ed. in chief), 1967: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volume two,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n., Inc. & the Free Press, London: Collier Macmillan Publishers; 14.Crane, Gregory R. (ed.),2000:The Perseus Project, http://www.perseus.tufts.edu/, October, 2000 15.柏拉圖,1986:《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6.柏拉圖,1982:《巴門尼德斯篇》,陳康譯註,北京:商務印書館; 17.色諾芬,1984:《回憶蘇格拉底》,[古希臘]蘇格拉底,吳永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8.亞里斯多德,1959:《形上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亞里斯多德,1990:《亞里斯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亞里斯多德,1997:《亞里斯多德全集》(第十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1.康德,1960:《純粹理性批判》,藍公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2.黑格爾,1959:《哲學史講演錄》(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23.黑格爾,1960:《哲學史講演錄》(第二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24.黑格爾,1980:《小邏輯》,賀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5.黑格爾,1976:《邏輯學》(下卷),楊之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6.策勒爾,1992:《古希臘哲學史綱》,[德]E·策勒爾著,翁紹軍譯,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7.柯費爾德,1996:《智者運動》,[英]G. B. 柯費爾德著,劉開會、徐名駒譯,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 28.泰勒,1991:《柏拉圖——生平及其著作》,[英]愛·伊·泰勒著,謝隨知、苗力田、徐鵬譯,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9.涅爾,1985:《邏輯學的發展》,[英]威廉·涅爾、瑪莎·涅爾著,張家龍、洪漢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0.文德爾班,1987:《哲學史教程》(上卷),羅達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1.波普爾,1986:《猜想與反駁——科學知識的增長》,[英]卡爾·波普爾著,傅季重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32.陳康,1990:《陳康:論希臘哲學》,汪子嵩、王太慶編,北京:商務印書館; 33.葉秀山,1986:《蘇格拉底及其哲學》,北京:人民出版社; 34.範明生,1984:《柏拉圖哲學述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35.北大,1961:《古希臘羅馬哲學》,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史教研室編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6.北大,1981:《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1] 據第歐根尼·拉爾修(Diogenes Laertius),第九卷,第五章,§25—29;D1:「這位芝諾作了巴門尼德的學生……亞里斯多德說他是辯證法的創立者,就像恩培多克勒是修辭學的創立者一樣。」(引自北大,1961,56);據涅爾《邏輯學的發展》一書介紹,亞里斯多德將芝諾說成辯證法的發明者,除了見於拉爾修的《名哲言行錄》(Diogenes Laertius,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vitae, viii. 57 and ix. 25. Edited 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R. D. Hicks, 2 vols. London, 1925)之外, 還有塞克斯都·恩披裡柯的紀載(Sextus Empiricus. Opera: Adversus Mathematicos,vii.7,3 vols. Ed. H. Mutschmann and J. Mau. Leipzig, 1912-54)也證實了亞里斯多德說過芝諾是辯證法的創立者(涅爾,1985,11)。亞里斯多德的這句話存在於他失傳的對話《智者們》一書中。據北京大學哲學系編譯的《古希臘羅馬哲學》一書,芝諾的鼎盛年在公元前464—461年,而赫拉克利特的鼎盛年在公元前504—501,前者比後者晚了約40年(見北大,1961,14,55)。 [2] Richard Robinson,Charles H. Kahn都證明我們在柏拉圖著作中見到的「辯證法概念」(notion of dialectic)是柏拉圖自己創立的,這不僅是指「辯證法概念」作為一種通過問答法來獲取終極真理的最佳方法,而且還指「辯證法」這個詞(the technical word 『dialectic』)很可能也是柏拉圖發明的,我們將在下面涉及到這個問題(參Richard Bobinson, 1953, 90-91; Charles H. Kahn, 1996, 305.)。黑格爾也曾多次提到柏拉圖是辯證法的發明者,例如他說:「在古代,柏拉圖被稱為辯證法的發明者。就其指在柏拉圖哲學中,辯證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學的形式,亦即以客觀的形式出現而言,這話的確是對的。」(黑格爾,1980,178。另參黑格爾,1976,537-538)。 [3] 希臘文詞彙查找主要根據Crane, Gregory R. (ed.),2000。另參Charles H. Kahn, 1996, 75-79, 302-309,等處。 [4] Charles H. Kahn指出,「古人認為dialektik…這個單詞是柏拉圖的創造,他們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Kahn, 1996,325)。Richard Robosin在這個問題上與Kahn意見一致,參注[錯誤!未定義書籤。][2]。 [5] 柏拉圖在《理想國》第七卷中連續五次使用了dialekitik…這個陰性形容詞,用來指一種專門的哲學方法(h… dialektik… mothodos,533d),與後來《斐德羅篇》中所謂「辯證法的技藝」(dialektik…i techn…i , Phaedrus 276e), 《智者篇》253d中的作為一門「科學」的「辯證法」( dialektik…s ph…somen epist…m…s)相呼應。這個希臘詞首次出現於柏拉圖的《美諾篇》75D之中。Charles H. Kahn, Richard Robinson都認為這個詞是柏拉圖的創造,參Richard Bobinson, 1953, 90-91; Charles H. Kahn, 1996, 305.[6] Charles H. Kahn 論證色諾芬(Xenophon)的《回憶錄》中許多用語,包括以dialego為詞根的幾個單詞,都是借用了柏拉圖的用法。參Charles H. Kahn, 1996, 75-79.[8] dialegesthai一詞在希臘語的本義正是「對話」、「會話」等, 在早期的許多對話中,柏拉圖一般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該詞,而並無任何特殊的哲學含義。據Crane, Gregory R. (ed.),2000提供的查詢資料,柏拉圖早期對話中dialegesthai一詞出現甚多,而以dialege-為詞根的各種術語則多達200多例。但是該詞多數情況下並無特殊的哲學意義,而只是保留其在日常用語中的含義,即僅指「對話」、「會話」、「談話」。見之於Apology 41c; Euthydemus 273b(en), 284e, 295e, 301c, 304a, 305b;Hippias Major 301b, 304d;Charmides 154e, 155a, 159b;Laches 187e, Lysis 206c,210e, 211c等等。 [9] 根據Kahn的分析,在早期對話《小希庇阿篇》、《高爾吉亞篇》、《普羅塔哥拉篇》等三篇中,dialegesthai被用來指一種和修辭性的論說(oratory)相對立的論說方法,其特點是反對冗長的自我表白,強調以問答、對話的方式來探討問題。在《美諾篇》中發明了dialektikoteron 一詞,指一種與不求真理的詭辯術相對立的討論方式。在《克拉底魯篇》中,他用dialektikos來指善於用問答的方式從事對話,並懂得名詞術語的正確用法的人。在《尤息底莫斯篇》中他用dialektikoi來指有能力支配其它學科的一切知識的人(參Charles H. Kahn, 302-309)。 [10] 一方面亞里斯多德不再象柏拉圖那樣同時從哲學上和日常意義上使用dialegesthai, dialektosg兩詞,他乾脆取消了這兩個詞的哲學含義,僅從日常意義上使用該詞,前者見於《形上學》1006b, 1062b, 1063b, 《修辭學》1404a;後者見於《形上學》1066b, 《詩學》1449a,1458b, 《修辭學》1404a/b。另一方面,亞里斯多德將「辯證法」作為一個專門哲學術語的形式固定下來,基本上只採用dialektik-為詞頭的拼寫形式,並主要採用了dialektik … (s)(i)(n) (陽性形容詞)這一表達式。更詳細的資料參見《亞里斯多德全集》中文版第十卷:「全集索引:『辯證的』」(亞里斯多德,1997, 270)。 [11] 因希臘文寫作不便,茲轉寫成拉丁文形式。下面的引文同此。 [12] 關於柏拉圖辯證法思想的原義及其在不同時期、在不同的對話中的變化,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Julius Stenzel, 1973; Charles H. Kahn, 1996, 292-328; Paul Edwards, 1967, 386; 陳康,1990,176—178,189—238;範明生,1984,258—329;策勒爾,1992,139—144等等。黑格爾在《哲學史講演錄》對柏拉圖的辯證法的分析,參黑格爾,1960,199—223。 [13] 亞里斯多德在《形上學》第十三卷1078b25以下一段講到蘇格拉底對後世科學的貢獻的時候就曾指出「蘇格拉底竭誠於辯證的推理」,發明了歸納思辨和普遍定義的方法,「兩者均有關一切學術的基礎」(參亞里斯多德,1959a, 266-267)。 [14] 學術界一般不把「回憶法」當作柏拉圖辯證法的一個方面來介紹,而主要當作柏拉圖的認識論的主要內容(參Robinson, 1953; Kahn, 1996; 範明生,1986;等)。但是事實上以「回憶法」所代表的觀點——「認識就是回憶」——來說明柏拉圖的認識論,與「回憶」作為一種方法和過程所具有的辯證法特徵這兩點之間是不矛盾的。事實上,「回憶」所代表的問答過程和正確運用理性推理能力的過程乃是柏拉圖辯證法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 [15] Robinson, Kahn, 範明生等人均認為「假設法」是柏拉圖辯證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Part II, VII-XIII; Charles H. Kahn, 1996, 296-300, 309-321; 範明生,1986,286-313。其中以Robinson對柏拉圖的辯證法作為假設法的內容所作的研究最為系統、深入,他將「假設法」當成了早期柏拉圖辯證法的最主要內容,在《柏拉圖的早期辯證法》一書中用大量篇幅加以討論。從「假設」一詞在柏拉圖對話中的大量出現及其含義可以證明它確實應當是柏拉圖辯證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學者範明生對《巴門尼德篇》中的假設法的解釋,我們將在後面討論。 [16] 柯費爾德認為「柏拉圖根本反對雄辯術(英文原文eristic,當譯詭辯術——引者),完全贊同辯證法,反證法則介於兩者之間。反證法完全可以為雄辯的目的服務。」(同上,72)他「反對反證法的不確切性,而要求辯證的方法。」(同上)同時「擔心其誤用,特別是年青人的誤用。」(同上,73)。但「它本身純粹是一種技藝,既談不上好,也談不上壞。」(同上,74)。根據Richard Robinson、柯費爾德等人的考證,柏拉圖對反證法、詭辯法的批評明顯見之於《理想國》454A,539B,《泰阿泰德篇》164C-D,《斐多篇》89D-90C,101D-E,《美諾篇》75C-D,《費德羅篇》261,《智者篇》225,等處。柯費爾德、Robinso對柏拉圖著作中的反證法、詭辯法與辯證法三者的關係均作了較詳盡的考察,參柯費爾德,1996,67-76;Richard Robison, 1953,84-88.[17] 根據Charles H. Kahn、柯費爾德、Raymond Larson的分析,柏拉圖對修辭學的批判最早表現於《小希庇阿篇》、《普羅塔哥拉篇》、《高爾吉亞篇》、《會飲篇》等早期對話中。參Charles H. Kahn, 1996, 303;柯費爾德,1996,88;Plato, 1980, 『introduction』。[18] 亞里斯多德不再象柏拉圖那樣抬高辯證法,他認為辯證法就是從所有人或多數人或哲學家們共同接受的前提出發進行邏輯推理,因而雖然應當成為一切科學研究的基本訓練,但卻未必是符合科學的標準,因為科學的研究必須從真正自明的前提出發。見《論題篇》100a20-108b。中譯參亞里斯多德,1990,353—355,363,365,366。 [19] 斯多葛派在把辯證法當作一種邏輯論證的方法這一點上與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並無差別。在第歐要尼·拉爾修的紀載中對於斯多葛派這樣寫道:「他們把哲學比作一個動物,把邏輯學比作骨骼與腱……有些人又說邏輯的部分正好可以再分成兩門學科,即修詞學與辯證法……辯證法是以問答來正確地討論課題的科學。於是就有了他們關於辯證法的另外一個不能並行的定義,即關於真、偽與既不真又不偽的論斷的科學。」(北大,1961,372。粗線引者所加)。 [20]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稱「古人將『辯證法』用作一門科學或藝術,其含義雖多種多樣,我們卻完全可以從他們對它的使用中得出結論說,他們對辯證法的使用從未超出幻象的邏輯之外。」(A61/B85,見Kant, 1934, 64; 參康德,1960,76)。康德區分了兩種德文詞,即transzendental(先驗的)和transzendent(超驗的),前者是就人類經驗之先驗的條件而言,後者則就純粹悟性超出其應有的經驗範圍以外之妄用而言。以往的形上學家莫不是「超驗地」使用了人類的邏輯思維能力,換言之,他們對邏輯的使用若稱之為「辯證法」的話,則無不陷於「辯證的幻象」(dialectic illusion)之中。 [21]參見黑格爾,1960,204,263;黑格爾,1959,291-292.[22] 類似的觀點還可參見Proclus, 1987, 324;Constance C. Meinwald, 1991, 28-30.[23] 參柏拉圖《理想國》頁454A、539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