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一詞考

2021-02-19 哲學人
「辯證法」這一概念今天已被廣泛地理解成「對立的統一」等意義,長期以來我們早已習慣於從這一角度來分析古人的辯證法思想。然而,辯證法的這一含義畢竟是黑格爾等人以來所逐步形成的。在黑格爾以前,人們是怎樣使用「辯證法」這一概念的呢?本文試圖全面地考察在黑格爾以前,「辯證法」一詞是怎樣被創立的;古代人,特別是希臘的哲學家們是在怎樣的意義上使用「辯證法」這個詞的。文章包括如下四個方面:「辯證法」概念的形成;古代辯證法的集大成者柏拉圖;如何理解「辯證法」;對「辯證法」的誤解。 沒有什麼比「辯證法」這個西方哲學術語更讓中國人熟悉的了。然而中國人所理解的「辯證法」——所謂對立的統一之類——是現代意義上的「辯證法」,準確點說,是從黑格爾等人以來逐漸形成的辯證法概念,正如我們在下面將要看到的那樣,它與古希臘人心目中的「辯證法」含義已有本質差異。為了搞清辯證法一詞在古代的本義,讓我們從詞源學的分析入手。 講到辯證法在古代的形成,人們也許會想到赫拉克利特,似乎他是古代辯證法的創始人。然而這只是近代人的說法,它來自於黑格爾。西方學者一般不同意這一看法,原因之一是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說過,辯證法的創立者是比赫拉克利特晚了40年的芝諾 [1]。然而,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黑格爾的說法,還是亞里斯多德的說法,都僅僅是從後人對「辯證法」這一術語的理解出發而作出的判斷,而不是指赫拉克特或者芝諾本人從哲學上使用過「辯證法」一詞。正如許多西方學者所已指出的那樣,「辯證法」這一概念在雙重意義上都是柏拉圖的創造 [2]:一方面,是柏拉圖第一個從哲學上正式使用「辯證法」這一概念,以表示發現真理的至上方法;另一方面,「辯證法」作為一個特定的術語——hē dialektikē——在形式上也是柏拉圖的創造。 我們知道,「辯證法」這個詞從詞源上說來源於希臘字dialeg,該詞由兩個部分構成,一個是dia, 原義為是through (通過,貫徹),另一部分是aleg, 原義為have a care, mind, heed(關心,在意,留意);而dialeg原義則為to pick out one from another, to pick out, to select, to separate, to check, (選取,分辨,辨別,鑑別等),後來引申為hold converse with, have dealings with(談話,討論)(Crane, Gregory R.,2000)。從色諾芬的《回憶錄》及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的著作中我們了解到,大約在公元前5—4世紀左右,希臘語中出現了下述一系列與dialeg這一詞根有關的詞彙: ydialegesthai, dialegontas, dialegomai, dialegomenoi , dielegeto…… ydialechtheis, dialechth…nai, dialexesthai, dialektikos, dialektikteron,dialektiktatoi, dialektikteroi, dialektike……[3] 從含義上來說這些詞幾乎都與「對話」、「討論」有關,其中有些如dialegein, dialegesthai, dialegontas等同時又有「分辨、辨析、辨別」(sorting things according to kind, sorting things out)之義,而dialektiktatoi, dialektikteroi在色諾芬等人那兒則有「善於討論(skilled in discussion)」之義(Charles H. Kahn, 1996, 76-77)。根據Charles H. Kahn等人的意見,這些詞中不少都是柏拉圖的獨創,其中尤其是以「dialektik-」為詞頭的、在拼寫方法上與後世「辯證法」(dialektik/dialectic)相近的一些希臘文寫法是柏拉圖所發明出來的 [4]。具體來說,柏拉圖在《美諾篇》75D中發明了dialektikteroi這個副詞,在《理想國》第七捲髮明了dialektik…這個形容詞 [5];而色諾芬在《回憶錄》中所使用的以「dialektik-」為詞頭的詞是受柏拉圖的影響所致(Kahn, 1996,303)[6]。正因為柏拉圖的創造,經過亞里斯多德的定型,後世的辯證法概念才得以形成並一直沿用至今。 柏拉圖《對話錄》中「辯證法」一詞的各種用法可分為如下五類 [7]: 1)dialegesthai, 動詞不定式,英譯:to converse(對話),to talk(談話), dialectic(辯證法),等。見於:Apology 41c; Charmides 154e, 155a, 159b, Lach. 187e, Lysis 206c,210e, 211c, Meno, 75d, Hippias Monor 373a, Hippias Major 301b, 304d, Cratylus 407d, Gorgias 448d, 461a, 471d, Protagoras316c, 317d, 335a/b, 336b, 347c, 348b/c, 457c, 485b, Euthydemus 273b, 284e, 295e, 301c, 304a, 305b, Phaedo 63d, 84c, 98d, Republic 360a, 454a, 511b/c, 515b, 525d, 526a, 532a(2), 532d, 533a, 537d/e, 539c, Parmenides 135c, Theaetetus 146a,158c,161e,167e,174c,189e,196e, Symposium 181a, 183c, 194d(), 194e, 223c, Phaedrus 232b, 269b, Philebus 14a, 57e, 58a, Laws 648a, 等。 2) dialektikteron, 副詞,英譯:conversationally(對話性質地), rationally(理性地),dialectically(辯證法地)。見於:Meno 75d, Stateman 285d, 287a3) dialektikos, 陽性形容詞,英譯:skilled in conversation(善於對話)。因為該詞常用來指代相應的人物,故又多譯為:dialecticans(辯證法家)。見於:Cratylus. 390c, 398d, Euthydemus 290c, Phaedo 266c, Republic 531d, 534b, 537c, Sophist 253e, Phileb. 17a, Phaedrus, 266c4) dialektos, 名詞,譯作dialectic(辯證法),見於:Republic 454a, Theaetetus 146b, 183b, Symposiusm 203a5) dialektik… , 陰性形容詞,英譯:dialectical(辯證法的),見於:Republic 532e, 534e, 533c, 536d, 537c, Phaedrus, 276e, Sophist 253d仔細分析柏拉圖在不同時期對話中所使用的「辯證法」概念,可以得出: (1)柏拉圖在所有對話中使用最多的是dialegesthai這個動詞,而含義最多樣、最複雜的也是這個詞。在多數情況下(特別是早期對話中),該詞使用時僅指「對話」或「善於對話」而已,並無特殊的哲學含義[8]。但在《理想國》及其後的一些對話中,它又被用來表示一種至高無尚的哲學方法; (2)從柏拉圖在早期的六篇對話《小希庇阿篇》、《高爾吉亞篇》、《普羅塔哥拉篇》、《美諾篇》、《克拉底魯篇》、《尤息底莫斯篇》中對dialegesthai, dialektikteron, dialektikos等詞的用法中,已可看出柏拉圖後來在《理想國》中所闡述的「辯證法」思想的跡象,但總的來說,這些詞的含義還擺脫不了「蘇格拉底的詰難」(Socratic elenchus)的影子[9]; (3)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第一次使用dialektik…這個陰性形容詞(共出現5次),其中有兩例是把它作名詞使用(534E3,536D6)。這個陰性形容詞作獨立名詞的用法在亞里斯多德以其後的所有哲學文獻中一直沿用至今,但是奇怪的是在《理想國》之後的其它對話中這個詞總共只出現了2次就消失不見了,而使用的是其它的表達式(如dialegesthai)(Charles H. Kahn, 1996, 327); (4)柏拉圖一生所使用的「辯證法」一詞在形式上一直不能固定。例如在《理想國》這部對辯證法闡述得最充分的對話中使用的辯證法一詞就多達四種樣式:dialegesthai, dialektos, dialektikoi, dialektike。在《理想國》之後的對話中,辯證法一詞之形式亦不確定。 綜上所述可知:首先,在內容上,柏拉圖對「辯證法」一詞的使用有一個從模糊到清楚、從不明確到明確的過程。直到《理想國》第七卷明確、集中、突出地把「辯證法」當作一種至高無尚的哲學方法或科學加以闡述之前,柏拉圖所使用的「辯證法」概念不僅含義極不確定,而且在哲學意義方面一直沒有脫離蘇格拉底的詰難(Socratic elenchus)的影子。其次,在形式上,柏拉圖的所使用的「辯證法」一詞多種多樣,一直不能固定下來;對有些詞如dialegesthai的使用,含義則表現出相當大的混亂性。相比之下,亞里斯多德對「辯證法」概念的使用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從形式上都比柏拉圖要明確和確定得多。亞里斯多德將「辯證法」作為一個專門哲學術語的形式固定下來,基本上只採用dialektik-為詞頭的拼寫形式,同時也對辯證法的含義作了總結(後面討論) [10]。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可能是,由於在柏拉圖之前還沒有人從哲學上來闡釋辯證法概念,柏拉圖也不可能突然提出一個嶄新的哲學範疇讓人一下子接受;更重要的是,對柏拉圖本人來說,從哲學上使用並發展這一概念也有一個思想上的演變歷程,並不是一開始就已深思熟慮好了的。這一事實進一步證明了柏拉圖第一個從哲學上使用並發展了辯證法這一概念,而亞里斯多德則對柏拉圖的辯證法概念作了進一步的總結。 如果說黑格爾是近代以來把辯證法發展到一個高峰的人,那麼柏拉圖就當之無愧地是古代哲學中辯證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柏拉圖之所以要發展或締造「辯證法」概念,一方面是為了把當時希臘人思想中的許多相關方面聯繫起來,這些思想包括愛利亞派和智者們的論證方式,蘇格拉底的問答法,等等;另一方面他在這一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較為成熟的「辯證法」思想,並使辯證法成為柏拉圖哲學中最重要的範疇之一。Richard Robinson寫道: 柏拉圖把他所討論和主張的特殊方法稱之為「辯證的方法」(H… dialektik… m…thodos [11],Rp.533C),「對話的力量」(Rp.511B),「有關討論的藝術」(H… per‰tons lgons p…xne,Phd.90B)或「討論的程序」(H… m…thodos tn lgon,Sph.227A)。這種「辯證法」,從其在《美諾篇》(75D)中第一次出現到柏拉圖的生命結束為止,一直被他貫注了最大的熱情,並總是用高度讚美的語言來形容它。它是一切可能方法中的最好、最可貴的方法。它是唯一的一種真正清醒的藝術或科學。(Richard Robinson, 1953, 69) 鑑於辯證法在柏拉圖學說中至高無尚的地位,歷來成為西方柏拉圖研究中的重要課題;在現代學者當中,對柏拉圖的辯證法思想作過較深入的研究的人就有Charles H. Kahn(1996), Richard Robinson(1953), Hans-Georg Gadamer(1980), Julius Stanzel(1973),陳康(1990),範明生(1984)等人[12]。Kahn指出,柏拉圖對話中的辯證法思想,從狹義上講,是指他在使用dialegesthai及其同源詞(以及有時使用hypothesis這一術語)時,或明顯或不明顯地對「辯證法」一詞作為一種哲學方法的界定;從廣義上講,是指在柏拉圖自己對「辯證法」的實際運用,這種實際運用貫穿於他的每一篇對話(Charles H. Kahn, 1996, 301)。由於廣義上的「辯證法」涉及面太廣,本文以Richard Robinson, Charles H. Kahn、陳康三個人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從狹義上將柏拉圖辯證法思想的內容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詰問法」(elenchus):蘇格拉底所開創的問答法,又被稱為Socratic elenchus(蘇格拉底的詰難),是柏拉圖的辯證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主要特徵是通過不斷提問迫使對方對其原始命題的合理性作出能夠自圓其說的說明。根據亞里斯多德在《形上學》(1078b)[13]、《論題篇》(105a)對辯證法的內容及蘇格拉底在辯證法方面的貢獻的總結,可以將辯證法作為詰問法的主要內容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Part I, II-V):(1)邏輯推理(syllogism)。這裡的syllogism之所以不譯為「三段論」,因為它在柏拉圖那兒是廣義的,凡是從一個假定的命題出發推出另一個命題皆可稱為syllogism(同上,21)。(2)歸納推理(epagoge)。其含義與後世的歸納法有所不同,類似於今人所謂「類推法」(依此類推)或「類比法」(by parity of reasoning),指從一個或一組命題出發推出一個比它更普遍或與之平行的命題。(3)尋求定義(definition)。尋求定義的主要特點就是力求從事物的大量殊相中超脫出來,達到對普遍本質的把握。 二、「回憶法」(anamnesis):主要見之於《斐多篇》、《美諾篇》等之中。「回憶法」是柏拉圖辯證法的一個非常典型的表現形式[14],因為「回憶的過程」 其外在形式在柏拉圖的著作中表現為「問答」、「對話」的形式,其內在實質則是一個人正確運用自己的理智進行推理。在《美諾篇》中,有一段蘇格拉底與一個「數學童子」的對話,蘇格拉底通過誘導使童子一步步得出一個面積為原正方形兩倍的正方形邊長是多少的正確答案。蘇格拉底強調說,他自己並沒有教給童子任何「知識」,而只是通過刺激引起了童子的回憶(《美諾篇》82B-85B)。「回憶」作為柏拉圖辯證法的一個方面的重要意義在於:(1)只要人們正確運用自己的理性推理能力就可以獲得科學的知識;(2)為了正確進行理性的推理,人們必須使自己的心靈從感官的直覺中擺脫出來,因為後者常常是不確定的、帶有欺騙性的;(3)知識不是人類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而是人們憑藉理性能力「發現」的。 三、「假設法」(hypothesize):柏拉圖對話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15],主要見之於《斐多篇》,《美諾篇》,《國家篇》,《巴門尼德篇》等。希臘文「假設」(hypothesize)一詞從動詞pīthemi(π Šθημι)演變而來,原義為posit, lay down(假定,放下),在柏拉圖的著作中該詞的含義就是:為了論證的需要,先假設一個命題(也可理解為先引入一個分命題),在基礎上進行一切推理、反駁,或由此出發建立一套能夠自圓其說的命題(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95)。根據Robinson對「假設法」所作的系統研究,柏拉圖對話中的「假設法(hypothetical method)至少有五個方面的含義(同上,105-110):(1)辯證法可以有意識地採納某些「意見」(doxa/opinion)作為討論的前提以便展開論證;(2)辯證法是一種與直覺相對立、但不與歸納相對立的演繹推理(deduction);(3)辯證法竭力避免任何自相矛盾的論證,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矛盾;(4)辯證法不把任何前提當成不變的教條,隨時可以因為理據不足而放棄它;(5)辯證法是一個不斷地修正命題以便向真理無限逼近的過程。 四、「分」「合」法(diairesis/synagoge): (1)綜合(synagoge):「就是將分散的、表現於不同的個別事物中的東西聚到一起」,找出它們所具有的「相同的屬的特徵」;在再高的一個層次,從不同的許多「屬」中又可以看出「種」的特徵來。例如,「在不同的個別的人張三、李四中看出他們共同的性——人性。人性是分散於不同的人的,將它集合在一起,即是找出共同的因素來。再高一層,在人、牛、馬中看出它們共同的『種』(動物)的特徵。」(陳康,1990,176)。這種方法見於之《斐德羅篇》等之中;(2)分析(diairesis)。它與綜合法相反,但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為了找到一個事物(如釣魚人)的定義,先從一個「種」或「相」出發,將它分為兩類或若干類,將其中與所要定義的東西相的一致東西再進一步按同樣的方式的劃分下去,直到劃分到所要定義的事物、不能再劃分下去為止。將劃分過程所得的所有相關之「相」加起來,即可得到定義。這種方法較早見之於《國家篇》(454A),主要展開於《斐德羅篇》、《智者篇》、《政治家篇》、《斐利布篇》等之中(參Charles H. Kahn, 1996, 296-300;陳康,1990,177-178;涅爾,1985,13-14等)。 五、「轉向法」(periagoge):「轉向」就是心靈的轉向(periagoge tes psyche, conversion of the soul),也是一種上升(upward)法,見之於《國家篇》等。在《國家篇》中柏拉圖將辯證法稱之這樣一門技藝或科學,(1)它要人們的心靈從可見的事物「轉向」可知的事物,去找尋可見事物的本質,而達到可知世界就是進入一個完全不依賴於可見事物、純粹運用理智(抽象的概念)來進行思考和探索的階段;(2)辯證法尋找一切事物的最後根據,因而它雖然不可避免地要以假設為起點,但決不會停留在任何假設上,而必定要繼續「上升」,直到超越一切假設,達到不再是假設的絕對、永恆、不變的真實為止;(3)辯證法超越於所有具體學科之上,後者嚴格說來不是真正的知識,因為它們不得不以在一系列假設為依據,而進行理論推導。即使在算學、幾何學等一類最接近科學的學問中,也不得不假定各種偶數、奇數、角以及其它諸如此類的東西為已知的絕對假設,但不能說明這些假設存在的真正依據;(4)以追求第一原理為旨歸的辯證法既是本體論(形上學),也是認識論和方法論,這三者之間並無嚴格的區分。因為辯證法所求得的第一原理從方法論上講代表了心靈轉向或上升的方法, 從認識論上講代表了對一切事物的本質(ousia,essences,what-a-thing-itself-is)的認識,是求真、求知的過程,從本體論上講則發現了萬事萬物的存在皆以理念為原型,而後者代表真實存在。(參《理想國》,510C-539E。另參Charles H. Kahn, 294-296) 六、柏拉圖的辯證法儘管在不同的《對話》中含義有所不同,但是由於這些不同的含義有時也在同一篇對話中交叉出現,因而很難說柏拉圖的辯證法思想在不同時期內容有所變化或不同(參Charles H. Kahn, 1996, 300)。我認為在如下幾個方面,柏拉圖的辯證法在不同時期的所有對話中是完全一致的:(1)正如Robinson所指出的那樣,「儘管辯證法能被用於各種不同的領域,它的研究對象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同一的,這一點貫穿了柏拉圖的一生。它總是對『每一事物之所是』(what each thing is, Rp.533B)的探索。也就是說,它尋求『每一事物的『本質』』(』essence』 of each thing,ousia,Rp.534B),後者是在事物中正式存在著的因素。它關注『那些既不誕生也不消逝,而總是保持同一和不變的事物』(Phlb.61E)。所以它假定事物擁有不變的本質,並且如果有任何人否定這一點,他就絕對毀壞了辯證法的力量(Parm.135BC)。」( Richard Robinson, 1953,70-71)(2)辯證法總是從某種程度上表現為對反證法、詭辯法及修辭術的批評和超越。詭辯法(eristic)的特點是把戰勝對手當作唯一的論辯目的,而不是追求真理。而反證法(antilogic)則「以一種邏輯反對另一種邏輯,或者說在論證中、在事物中或事情的狀況中發現對立面或者引起注意。」「運用反證法的基本表現就是對有關問題提出相反的邏輯或論證。」(柯費爾德,1996,72,75)[16] 修辭學與辯證法的差別在於,它注重用修辭來論證而不注重用問答的方式與對手辯論;它是自我表白而不是相互討論 [17]。(3)辯證法的精神實質是一種批評過程,而不是追求結論的確定性,是一種思維訓練而不是為了證明任何一個預設的前提(這一點我們將後面討論)。 在上述各家對「辯證法」一詞理解的基礎上,現在我們可以對「辯證法」之本義作如下總結: 首先,從詞源上說,該詞在希臘文中是由動詞dialegesthai演變而來,後者來自dialego,其原義是談話、對話,dialegesthai稍後一點的意思就是通過對話的方式進行討論,並在這一基礎上發展成為通過合乎邏輯的論證來尋求真理的科學。德國古希臘哲學專家蔡勒說得很清楚: 辯證法,顧名思義,起初指論辯的藝術,後來成為以問答方式發展科學知識的藝術,最後成了從概念上把握那存在者的藝術。因此,在柏拉圖那裡,辯證法成了一種科學理論,一種認識事物的真正實在的手段。(策勒爾,1992,139) 卡爾·波普爾在其有名的《辯證法是什麼》(1937)一文中也說: 希臘字「Hēdialektikē(technē)」可譯為「語言的論證用法(的藝術)」。該詞的這一意義可追朔到柏拉圖;但即使在柏拉圖書中也有各種不同意義。它在古代至少有一種意義十分接近於我所說的「科學方法」。因為它用以描述構成解釋性理論的方法以及對這些理論進行批判討論的方法。(波普爾,1986,448) 其次,柏拉圖是古代辯證法思想的集大成者。這不僅僅因為他是希臘哲學家當中第一個明確、典型、集中地從哲學上使用並發展了「辯證法」一詞的人,而且還因為在柏拉圖以後,一直到黑格爾以前,辯證法再也沒有象在柏拉圖哲學中那樣輝煌過。這主要是與自從亞里斯多德以來,就只把辯證法當作一種邏輯論證的方式並且不再是哲學研究的唯一方式有關 [18]。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不把形式邏輯也納入到辯證法之內的話,那麼可以說,亞里斯多德並未對辯證法作出任何實質性的發展,而最多只不過是對柏拉圖辯證法思想的實質作了一些總結而已。從亞里斯多德一直到康德以前,辯證法的發展一直沒有超出柏拉圖所確立的框架;而且由於斯多葛學派的影響,它在中世紀常常只和邏輯相關,而不象柏拉圖那兒同時與形上學或本體論聯繫在一起(參Eleonore Stump, 1989; Paul Edwards, 1967, 385-387;Bozman, 1958, 376;北大,1961,372)。正因為這些事實,柏拉圖的對話是仍然是今天我們理解古代的辯證法的含義的最主要依據。 再次,在西方,人們之所以一般把愛利亞派的芝諾、智者派以及蘇格拉底當作辯證法的先驅(參Paul Edwards, 1967, 385-386; 柯費爾德,1996,67—76;Bozman,1958, 376),直到黑格爾以前,西方哲學史上一般都不將赫拉克利特而是將芝諾當作辯證法思想的創立者,這主要是因為他們都是從柏拉圖、亞里斯多德、斯多葛派的立場出發,把辯證法理解為一種邏輯論證的方式的緣故。首先把芝諾當作「辯證法」的創立者的是亞里斯多德, 直到今天為止,西方絕大多數哲學史家也都沿用此說。從本義上說,辯證法在芝諾那兒主要指一種反證法(antilogike);在智者派那兒,是詭辯術(eristic);在蘇格拉底那兒,它是一種特有的問答法,後人又稱之為Socratic Elenchus(蘇格拉底式詰難);在柏拉圖那兒它是對本質(ousia)進行哲學分析的學問;在亞里斯多德那兒它是或然性推理;在斯多葛學派那兒它是邏輯學的一個主要部分。從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直至中世紀,它一直是指邏輯論證的方法 [19];從亞里斯多德到斯多葛派乃至康德以前,辯證法在含義上常與形式邏輯相混(參Paul Edwards, 1967, 385-387;Bozman, 1958, 376;北大,1961,372)。 最後,從歷史的、發展的角度來看,辯證法這一概念在西方歷史上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和變化,所以其含義也是多種多樣,難以有一個統一的說法。導致這種多樣性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應當追溯到黑格爾。我們知道,雖然自從亞里斯多德以來,辯證法的含義已與柏拉圖有所不同。但直到黑格爾以前,辯證法一詞主要都是指一種邏輯論證的方法而不曾以所謂對立面的統一、否定之否定等為其主要含義,後者只是在19世紀以後才發展起來的。直到康德將辯證法用之於人類思維所具有的「幻象的邏輯」,使辯證法一詞與思維發展的先天法則聯繫起來 [20] ,黑格爾在康德和謝林之後將它用之於直接指「純粹思維」按照正、反、合的邏輯發展的規律性,再加上恩格斯《自然辯證法》、《反杜林論》,列寧《唯物主義與經驗批判主義》等書的出版,辯證法一詞才獲得了我們今天的含義,即專指事物發展過程中對立面的統一、量變質變規律以及否定之否定規律等規律性。然而這一理解與古希臘哲學對辯證法這一哲學術語的理解畢竟已有天壤之別。Roland Hall 在《哲學百科辭典》第二卷中對各種各樣的「辯證法」含義作了全面的總結,他說: 「辯證法(dialectic)」這個術語是從希臘語對於會話的藝術(the art of conversation, διαλεκτικη` τε'χυη)的表述中來的。如果說在它所具有的大量的不同含義之間有何共同之處的話,那麼也許可以說辯證法是一種通過推理來尋找乃至獲得真理的方法。不過這個適用於多種情況的一般化描述含義太模糊,已經沒有什麼價值;但即便如此,這個描述也還不適用於在黑格爾和馬克思主義者那兒作為一種歷史過程的辯證法概念。辯證法較為重要的含義有:(1)通過驗證邏輯結果來反駁[命題]的方法;(2)詭辯式推理;(3)分解法(the meathod of division),或者反覆地從種(genera)到屬(species)進行邏輯分析的方法;(4)研究抽象概念的方法,即從具體的情形或假設出發通過推理來達到高度抽象的概念;(5)使用那些可能正確或廣為人們接受的前提進行邏輯推理;(6)形式邏輯;(7)對幻象的邏輯(logic of illusion)的批評,它揭示了理性在企圖超越經驗去探討超驗的對象的過程中所陷入的矛盾;(8)思維或現實按照正、反、合的邏輯發展的過程。其中第(2)種含義仍然非常流行,人們經常在貶義上使用這個術語。(Paul Edwards, 1967, 385) 對「辯證法」的誤解來自於黑格爾。我們知道,黑格爾的辯證法思想雖然是在繼承古人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從根本上來說其主要思想都是出自於他自己的獨創。黑格爾雖然把辯證法思想大大向前推進了一步,但這種情況也導致他在分析古代的辯證法思想時,正是從自己對辯證法這一概念的新見解出發,而全然不顧這一概念在古人那兒的本義。由於黑格爾把辯證法理解為概念或思維矛盾運動的過程,因此凡是古代思想中有這方面的內容的,一律被他稱之為「辯證法」,至於相應的古代思想家本人有沒有使用「辯證法」這一概念,以及使用「辯證法」這一概念時是如何理解「辯證法」的,他是根本不加考慮的。例如,在《哲學史講演錄》中,黑格爾把赫拉克利特的思想稱之為「客觀的辯證法」,把巴門尼德、芝諾等人的思想稱之為「主觀的辯證法」, 並說柏拉圖的辯證法思想表明了「兩個互相否定的對立面的結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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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黑格爾認為「真正辯證法的概念在於揭法純概念的必然運動」(黑格爾,1960,200),因此他把柏拉圖專門考察概念或範疇之間分離與結合關係的《巴門尼德篇》當作「真正辯證法的詳細發揮」,說「這是柏拉圖辯證法最著名的傑作」(同上,216)。當他這樣做的時候,他根本沒有考慮另一事實:柏拉圖本人一生從未在任何地方將辯證法歸結為理念或範疇之間的矛盾關係;在柏拉圖的所有對話中,柏拉圖真正全面、集中、明確、突出地闡述其辯證法的對話是《理想國》而不是《巴門尼德篇》;在《巴門尼德篇》中,「辯證法」(dialegesthai)這一名詞只出現過一次(135C),從其上下文看,它的意思是指一種思維的訓練,柏拉圖並未賦予它以任何特別的新義(關於《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我們下面再作討論)。這就充分說明,黑格爾對古代辯證法的闡述,完全是「六經注我」的做法,而不考慮古人在使用辯證法一詞的時候自身是怎樣理解它的。 究竟什麼是《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我們前面說過,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總共只使用過一次「辯證法」這個詞,該詞出現於《巴門尼德篇》第一部分末尾,即從第一部分向第二部分過渡的一段話(135B3-137C3)中。在第一部分,巴門尼德從各個方面對蘇格拉底的「相論」展開了批判;在過渡部分,巴門尼德向蘇格拉底指出,如果因為上述批判而否認「相」(理念)的存在及其恆久同一的性質,那就等於毀滅了「辯證法的力量」(power of dialectic)。這裡的一句話周厄提(Benjamin Jowett )譯為so he will utterly destroy the power of reasoning,而陳康先生則譯為「並且這樣他完全毀滅了研究哲學的能力」(柏拉圖,1982,101)。也就是說,Jowett將這裡的「辯證法」一詞理解為reasoning(推理),而陳康則理解為「研究哲學的能力」。從上下文來看,二人的理解都是正確的。因為在接下來的對話中,巴門尼德和蘇格拉底討論的是如何發揮「辯證法的力量」,即如何通過哲學研究來確立「相」(理念)的存在,為此需要研究者用「大家稱之為閒談的辦法訓練你自己」(135D),並說:「倘若你欲進一層訓練你自己,不應當只假設:如若每一個是,以研究由這假設所生的結果,你也必假設:如若同一個不是。」(135E-136A),「如若你要由於完滿地訓練你自己關於真理獲到有權威的洞察,就應當研究那些異於它的,相對於它們自身和相對於其所異……。」(136C)在137A-B之中,巴門尼德迫於他人的要求來說明自己的觀點,他說他自己「怎樣以如此的年齡,必須遊泳過這樣性質的、這樣廣闊的論證的海。」「既然這看起來是做一件研究性質的遊戲,如若你們願意,讓我從我自己,從我自己的假設開始,作一個關於一自身的假設:如若一是或如若非一,應當產生什麼結果?」現在可以對《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一詞之義作如下總結: 1)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將辯證法理解為一種哲學論證的方法,一種思維的訓練,一種「研究性質的遊戲」,其根本目的是培養研究者一種能力,以便他能夠「從事於分辨某某美、公正、善以及每一個相」(135C); 2)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研究理念—範疇之間分離與結合的問題,其目的是為了要發現關於「相」(理念)存在的真理,而根本沒有把揭示理念—範疇之間的矛盾關係當作目的; 3)柏拉圖在《巴門尼德篇》中從未將辯證法理解為理念—範疇之間的矛盾、對立或統一關係(在其它對話中也從未這樣做),更沒有把命題之間的所謂「二律背反」當作辯證法。要知道,研究範疇或命題之間的矛盾關係是一回事,把辯證法歸結為範疇或命題之間的矛盾關係則是另一回事; 《巴門尼德篇》在理解上還存在另外一個學術界一直分歧不一的問題,即第一部分對話與第二部分對話之間的關係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這裡無暇顧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把《巴門尼德篇》中的「辯證法」理解為一種思維的訓練是幾乎所有的現代柏拉圖專家們(甚至包括許多歷史上的柏拉圖專家)共同一致的看法。例如,Richard Robinson說,該篇的「兩個部分的對話是柏拉圖為了讓給他的學生進行辯證法實踐(practice in dialectic)及檢驗論證中的錯誤而提供的。」(Richard Robinson, 1953, 223) [22]。Charles H. Kahn則強調,《巴門尼德篇》中所提出的「辯證法訓練」正是柏拉圖在《理想國》(539E)中所說的、城邦護衛者所要接受的為期五年的辯證法訓練的一個最佳樣本。該篇絕大部分都在進行著「複雜的辯證法練習」(the complex dialectical exercise),其實質在於:對「相論」的原始假設加以研究(這一研究的要求早在《斐多篇》即已提出);這種練習有兩個方面——一會兒是正面練習,一會兒是反面練習;這兩個方面之間的平衡關係本身說明作者要取消一切假設。這與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的「辯證法」思想是一致的,即辯證法的最終目的是要取消一切假設,唯此才能達到那絕對的、不依賴於任何假設的「相」(理念)。他還強調,柏拉圖的辯證法儘管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內容不一樣,但從根本上是統一的:辯證法通過理智的運作(operations of the intellect)來研究永恆的本質(參Charles H. Kahn, 1996, 297-298,319-321)。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國內最為流行的做法是從黑格爾以來對辯證法的重新理解出發來理解古人的辯證法,而不顧古人自身在使用「辯證法」這個概念時是從怎麼理解它的;在闡釋柏拉圖、蘇格拉底以及愛利亞派的辯證法思想時,常常將這些哲學家本人的辯證法思想和黑格爾意義上的辯證法在這些人哲學中的表現二者混為一談。我們認為,從黑格爾等人以來對辯證法這一概念的重新理解出發來分析古人的辯證法思想固然是無可指責,但若因此而將古人自身對辯證法的理解和今人對辯證法的理解混同一氣就大錯特錯了。我們在分析和闡釋古代辯證法思想的時候,一定要區分這樣兩個不同的角度:一是從黑格爾等人以來對辯證法的重新闡釋來分析西方歷史上的辯證法思想,這是一個角度;二是從古人特別是古希臘、羅馬哲學家本人對辯證法概念的使用和理解出發分析西方歷史上的辯證法思想,這是另一個角度。長期以來,混淆這兩個不同角度之間的重大差異,不僅導致了人們不能正確理解辯證法一詞在古代的含義,而且更重要的是導致人們對辯證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的作用和價值的曲解。這正是本文花巨大精力來分析古代辯證法的原因。 誠然,在古代希臘,辯證法有揭示矛盾(無論是概念、命題或事物中的矛盾)的含義(見葉秀山,1986,163-172);但是把揭示矛盾當作辯證法的主要含義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具體來說,在蘇格拉底、柏拉圖那裡辯證法作為一種方法有多種含義:有時指揭示對手命題中的矛盾,有時則是指一種從具體事物上升到抽象事物的方法(《國家篇》),有時則指一種分析和綜合的方法(《斐德羅篇》、《智者篇》、《政治家篇》等)。與有些學者認為辯證法的主要功能是揭示矛盾的觀點正好相反的是,在柏拉圖看來,那些純粹沉迷於揭法命題矛盾而不專心於發現真理的人,他們的論證方法是反證法或詭辯法,而與辯證法相對立 [23]。凡是研究過柏拉圖的人都知道,辯證法在柏拉圖的對話中常與詭辯法(eristic) 、反證法(antilogic) 及修辭學(rhetoric)相對立。後者之所以受到柏拉圖的批判,因為它們時常不能有效地揭示真理。特別是反證法與詭辯法,常常是為了反駁而反駁,沉醉於揭示對手言論或命題中的矛盾。對於蘇格拉底、柏拉圖來說,辯證法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發現真理,即使是揭示命題中的矛盾也是為了發現真理服務的(我想這個觀點對愛利亞派來說大體上也是適用的,不管後人是怎樣評價他們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把辯證法說成是一種代表了一種與分析方法相對立的、「完全消極的」方法至少明顯地不符合柏拉圖本人對「辯證法」一詞的使用。不僅如此,說辯證法代表了與形上學相對立的方法就更不對了。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已看到的,在柏拉圖那兒,辯證法與形上學是不可分的。這一點很多學者都曾指出來:例如,蔡勒在《希臘哲學史綱》一書第三章第四節論述柏拉圖的思想的部分也是把辯證法與理念論等而同之(他使用了「辯證法,或理念論」這個表達式,見策勒爾,1992,139);中國學者陳康也明確指出:「柏拉圖的辯證法,從總的方面說,相當於後來哲學中所講的形上學和認識論。」(陳康,1990,176;又見柏拉圖,1982,102)。從一些中國學者對前蘇格拉底哲學家如赫拉克利特、愛利亞派等等的「辯證法」思想的看法似可發現,他對辯證法的理解是從黑格爾以來的辯證法概念出發來理解古人思想的。 1.Plato, 1928: The Works of Plato, ed. Irwin Edman(trans.Benjamin Jowett),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Inc.; 2.Plato, 1954: Plato’s Republic, introduced by A. D. Lindsay, London: J. M. Dent & Sons Ltd. and New York: E. P. Dutton & Co Inc.; 3.Plato, 1999: The Republic, trans. Robin Waterfield,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4.Plato, 1980: Plato: the Symposium and the Phaedo, trans. and ed. Raymond Larson, Illinois: Harlan Davidson, Inc.; 5.Constance C. Meinwald, 1991: Plato’s Parmenides,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Hans-Georg Gadamer, 1980:Dialogue and Dialectic, eight hermeneutical studies on Plato, trans. by P. Christopher Simth,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7.Julius Stenzel, 1973: Plato’s Method of Dialectic, trans. D. J. Alan, New York: Arno Press Inc.(A New York Times Company); 8.Eleonore Stump, 1989: Dialectic and its Pla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eval Logic,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tiy Press; 9.Proclus 1987: Proclus』 Commentary on Plato’s Parmenides, trans. Glenn R. Morrow and John M. Dillo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ohn M. Dill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stiy Press; 10.Charles H. Kahn, 1996: Plato and the Socratic Dialogue, the philosophical use of a literary for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1.Kant, 1934: Immanuel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tans. Noman Kemp Smith, abridged editon,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2.E. F. Bozman, (ed.), 1958: Everyman’s Encyclopaedia, volume four (in twelve volumes), fourth edition, London: J. M. Dent & Sons; 13.Paul Edwards, (ed. in chief), 1967: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volume two,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n., Inc. & the Free Press, London: Collier Macmillan Publishers; 14.Crane, Gregory R. (ed.),2000:The Perseus Project, http://www.perseus.tufts.edu/, October, 2000 15.柏拉圖,1986:《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6.柏拉圖,1982:《巴門尼德斯篇》,陳康譯註,北京:商務印書館; 17.色諾芬,1984:《回憶蘇格拉底》,[古希臘]蘇格拉底,吳永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8.亞里斯多德,1959:《形上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亞里斯多德,1990:《亞里斯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亞里斯多德,1997:《亞里斯多德全集》(第十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1.康德,1960:《純粹理性批判》,藍公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2.黑格爾,1959:《哲學史講演錄》(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23.黑格爾,1960:《哲學史講演錄》(第二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24.黑格爾,1980:《小邏輯》,賀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5.黑格爾,1976:《邏輯學》(下卷),楊之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26.策勒爾,1992:《古希臘哲學史綱》,[德]E·策勒爾著,翁紹軍譯,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7.柯費爾德,1996:《智者運動》,[英]G. B. 柯費爾德著,劉開會、徐名駒譯,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 28.泰勒,1991:《柏拉圖——生平及其著作》,[英]愛·伊·泰勒著,謝隨知、苗力田、徐鵬譯,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9.涅爾,1985:《邏輯學的發展》,[英]威廉·涅爾、瑪莎·涅爾著,張家龍、洪漢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0.文德爾班,1987:《哲學史教程》(上卷),羅達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1.波普爾,1986:《猜想與反駁——科學知識的增長》,[英]卡爾·波普爾著,傅季重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 32.陳康,1990:《陳康:論希臘哲學》,汪子嵩、王太慶編,北京:商務印書館; 33.葉秀山,1986:《蘇格拉底及其哲學》,北京:人民出版社; 34.範明生,1984:《柏拉圖哲學述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35.北大,1961:《古希臘羅馬哲學》,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史教研室編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36.北大,1981:《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 [1] 據第歐根尼·拉爾修(Diogenes Laertius),第九卷,第五章,§25—29;D1:「這位芝諾作了巴門尼德的學生……亞里斯多德說他是辯證法的創立者,就像恩培多克勒是修辭學的創立者一樣。」(引自北大,1961,56);據涅爾《邏輯學的發展》一書介紹,亞里斯多德將芝諾說成辯證法的發明者,除了見於拉爾修的《名哲言行錄》(Diogenes Laertius,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vitae, viii. 57 and ix. 25. Edited 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R. D. Hicks, 2 vols. London, 1925)之外, 還有塞克斯都·恩披裡柯的紀載(Sextus Empiricus. Opera: Adversus Mathematicos,vii.7,3 vols. Ed. H. Mutschmann and J. Mau. Leipzig, 1912-54)也證實了亞里斯多德說過芝諾是辯證法的創立者(涅爾,1985,11)。亞里斯多德的這句話存在於他失傳的對話《智者們》一書中。據北京大學哲學系編譯的《古希臘羅馬哲學》一書,芝諾的鼎盛年在公元前464—461年,而赫拉克利特的鼎盛年在公元前504—501,前者比後者晚了約40年(見北大,1961,14,55)。 [2] Richard Robinson,Charles H. Kahn都證明我們在柏拉圖著作中見到的「辯證法概念」(notion of dialectic)是柏拉圖自己創立的,這不僅是指「辯證法概念」作為一種通過問答法來獲取終極真理的最佳方法,而且還指「辯證法」這個詞(the technical word 『dialectic』)很可能也是柏拉圖發明的,我們將在下面涉及到這個問題(參Richard Bobinson, 1953, 90-91; Charles H. Kahn, 1996, 305.)。黑格爾也曾多次提到柏拉圖是辯證法的發明者,例如他說:「在古代,柏拉圖被稱為辯證法的發明者。就其指在柏拉圖哲學中,辯證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學的形式,亦即以客觀的形式出現而言,這話的確是對的。」(黑格爾,1980,178。另參黑格爾,1976,537-538)。 [3] 希臘文詞彙查找主要根據Crane, Gregory R. (ed.),2000。另參Charles H. Kahn, 1996, 75-79, 302-309,等處。 [4] Charles H. Kahn指出,「古人認為dialektik…這個單詞是柏拉圖的創造,他們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Kahn, 1996,325)。Richard Robosin在這個問題上與Kahn意見一致,參注[錯誤!未定義書籤。][2]。 [5] 柏拉圖在《理想國》第七卷中連續五次使用了dialekitik…這個陰性形容詞,用來指一種專門的哲學方法(h… dialektik… mothodos,533d),與後來《斐德羅篇》中所謂「辯證法的技藝」(dialektik…i techn…i , Phaedrus 276e), 《智者篇》253d中的作為一門「科學」的「辯證法」( dialektik…s ph…somen epist…m…s)相呼應。這個希臘詞首次出現於柏拉圖的《美諾篇》75D之中。Charles H. Kahn, Richard Robinson都認為這個詞是柏拉圖的創造,參Richard Bobinson, 1953, 90-91; Charles H. Kahn, 1996, 305.[6] Charles H. Kahn 論證色諾芬(Xenophon)的《回憶錄》中許多用語,包括以dialego為詞根的幾個單詞,都是借用了柏拉圖的用法。參Charles H. Kahn, 1996, 75-79.[8] dialegesthai一詞在希臘語的本義正是「對話」、「會話」等, 在早期的許多對話中,柏拉圖一般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該詞,而並無任何特殊的哲學含義。據Crane, Gregory R. (ed.),2000提供的查詢資料,柏拉圖早期對話中dialegesthai一詞出現甚多,而以dialege-為詞根的各種術語則多達200多例。但是該詞多數情況下並無特殊的哲學意義,而只是保留其在日常用語中的含義,即僅指「對話」、「會話」、「談話」。見之於Apology 41c; Euthydemus 273b(en), 284e, 295e, 301c, 304a, 305b;Hippias Major 301b, 304d;Charmides 154e, 155a, 159b;Laches 187e, Lysis 206c,210e, 211c等等。 [9] 根據Kahn的分析,在早期對話《小希庇阿篇》、《高爾吉亞篇》、《普羅塔哥拉篇》等三篇中,dialegesthai被用來指一種和修辭性的論說(oratory)相對立的論說方法,其特點是反對冗長的自我表白,強調以問答、對話的方式來探討問題。在《美諾篇》中發明了dialektikoteron 一詞,指一種與不求真理的詭辯術相對立的討論方式。在《克拉底魯篇》中,他用dialektikos來指善於用問答的方式從事對話,並懂得名詞術語的正確用法的人。在《尤息底莫斯篇》中他用dialektikoi來指有能力支配其它學科的一切知識的人(參Charles H. Kahn, 302-309)。 [10] 一方面亞里斯多德不再象柏拉圖那樣同時從哲學上和日常意義上使用dialegesthai, dialektosg兩詞,他乾脆取消了這兩個詞的哲學含義,僅從日常意義上使用該詞,前者見於《形上學》1006b, 1062b, 1063b, 《修辭學》1404a;後者見於《形上學》1066b, 《詩學》1449a,1458b, 《修辭學》1404a/b。另一方面,亞里斯多德將「辯證法」作為一個專門哲學術語的形式固定下來,基本上只採用dialektik-為詞頭的拼寫形式,並主要採用了dialektik … (s)(i)(n) (陽性形容詞)這一表達式。更詳細的資料參見《亞里斯多德全集》中文版第十卷:「全集索引:『辯證的』」(亞里斯多德,1997, 270)。 [11] 因希臘文寫作不便,茲轉寫成拉丁文形式。下面的引文同此。 [12] 關於柏拉圖辯證法思想的原義及其在不同時期、在不同的對話中的變化,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Julius Stenzel, 1973; Charles H. Kahn, 1996, 292-328; Paul Edwards, 1967, 386; 陳康,1990,176—178,189—238;範明生,1984,258—329;策勒爾,1992,139—144等等。黑格爾在《哲學史講演錄》對柏拉圖的辯證法的分析,參黑格爾,1960,199—223。 [13] 亞里斯多德在《形上學》第十三卷1078b25以下一段講到蘇格拉底對後世科學的貢獻的時候就曾指出「蘇格拉底竭誠於辯證的推理」,發明了歸納思辨和普遍定義的方法,「兩者均有關一切學術的基礎」(參亞里斯多德,1959a, 266-267)。 [14] 學術界一般不把「回憶法」當作柏拉圖辯證法的一個方面來介紹,而主要當作柏拉圖的認識論的主要內容(參Robinson, 1953; Kahn, 1996; 範明生,1986;等)。但是事實上以「回憶法」所代表的觀點——「認識就是回憶」——來說明柏拉圖的認識論,與「回憶」作為一種方法和過程所具有的辯證法特徵這兩點之間是不矛盾的。事實上,「回憶」所代表的問答過程和正確運用理性推理能力的過程乃是柏拉圖辯證法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 [15] Robinson, Kahn, 範明生等人均認為「假設法」是柏拉圖辯證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參Richard Robinson, 1953, Part II, VII-XIII; Charles H. Kahn, 1996, 296-300, 309-321; 範明生,1986,286-313。其中以Robinson對柏拉圖的辯證法作為假設法的內容所作的研究最為系統、深入,他將「假設法」當成了早期柏拉圖辯證法的最主要內容,在《柏拉圖的早期辯證法》一書中用大量篇幅加以討論。從「假設」一詞在柏拉圖對話中的大量出現及其含義可以證明它確實應當是柏拉圖辯證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學者範明生對《巴門尼德篇》中的假設法的解釋,我們將在後面討論。 [16] 柯費爾德認為「柏拉圖根本反對雄辯術(英文原文eristic,當譯詭辯術——引者),完全贊同辯證法,反證法則介於兩者之間。反證法完全可以為雄辯的目的服務。」(同上,72)他「反對反證法的不確切性,而要求辯證的方法。」(同上)同時「擔心其誤用,特別是年青人的誤用。」(同上,73)。但「它本身純粹是一種技藝,既談不上好,也談不上壞。」(同上,74)。根據Richard Robinson、柯費爾德等人的考證,柏拉圖對反證法、詭辯法的批評明顯見之於《理想國》454A,539B,《泰阿泰德篇》164C-D,《斐多篇》89D-90C,101D-E,《美諾篇》75C-D,《費德羅篇》261,《智者篇》225,等處。柯費爾德、Robinso對柏拉圖著作中的反證法、詭辯法與辯證法三者的關係均作了較詳盡的考察,參柯費爾德,1996,67-76;Richard Robison, 1953,84-88.[17] 根據Charles H. Kahn、柯費爾德、Raymond Larson的分析,柏拉圖對修辭學的批判最早表現於《小希庇阿篇》、《普羅塔哥拉篇》、《高爾吉亞篇》、《會飲篇》等早期對話中。參Charles H. Kahn, 1996, 303;柯費爾德,1996,88;Plato, 1980, 『introduction』。[18] 亞里斯多德不再象柏拉圖那樣抬高辯證法,他認為辯證法就是從所有人或多數人或哲學家們共同接受的前提出發進行邏輯推理,因而雖然應當成為一切科學研究的基本訓練,但卻未必是符合科學的標準,因為科學的研究必須從真正自明的前提出發。見《論題篇》100a20-108b。中譯參亞里斯多德,1990,353—355,363,365,366。 [19] 斯多葛派在把辯證法當作一種邏輯論證的方法這一點上與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並無差別。在第歐要尼·拉爾修的紀載中對於斯多葛派這樣寫道:「他們把哲學比作一個動物,把邏輯學比作骨骼與腱……有些人又說邏輯的部分正好可以再分成兩門學科,即修詞學與辯證法……辯證法是以問答來正確地討論課題的科學。於是就有了他們關於辯證法的另外一個不能並行的定義,即關於真、偽與既不真又不偽的論斷的科學。」(北大,1961,372。粗線引者所加)。 [20]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稱「古人將『辯證法』用作一門科學或藝術,其含義雖多種多樣,我們卻完全可以從他們對它的使用中得出結論說,他們對辯證法的使用從未超出幻象的邏輯之外。」(A61/B85,見Kant, 1934, 64; 參康德,1960,76)。康德區分了兩種德文詞,即transzendental(先驗的)和transzendent(超驗的),前者是就人類經驗之先驗的條件而言,後者則就純粹悟性超出其應有的經驗範圍以外之妄用而言。以往的形上學家莫不是「超驗地」使用了人類的邏輯思維能力,換言之,他們對邏輯的使用若稱之為「辯證法」的話,則無不陷於「辯證的幻象」(dialectic illusion)之中。 [21]參見黑格爾,1960,204,263;黑格爾,1959,291-292.[22] 類似的觀點還可參見Proclus, 1987, 324;Constance C. Meinwald, 1991, 28-30.[23] 參柏拉圖《理想國》頁454A、539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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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出版社  關於辯證法,在現代哲學中,有兩個值得深思的現象:一是質疑辯證法的思維方式,但又在不同側面或不同程度體現辯證法,這是現代西方哲學的內在矛盾之一;二是盛讚辯證法的思維方式,但又在不同側面或不同程度曲解辯證法,這又是現代中國哲學界長期以來面對的理論困境之一。
  • 黑格爾與辯證法
    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核心。從歷史聯繫上說,它當然來之於黑格爾的辯證法。所以,實事求是地來考察一下黑格爾是如何提出了系統的辯證法理論的,他又是如何去認定辯證法的基本規定性的,所有這些工作,對我國的哲學界來說,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工作。一現在我們先來談談黑格爾是如何提出了系統的辯證法理論的。
  • 矛盾論與辯證法
    假若並不理解這一層意義的區別,反而還激進地認為矛盾論是對黑或馬的辯證法的最佳詮釋,那麼我也只能說:「這正是閣下所說的事情!」因此,本文旨在比較不同,共同之處也當然存在。以下內容,若有謬誤,歡迎指正。潤之的矛盾論與黑格爾、馬克思的辯證法之間是否具備同質性[1]?
  • 《啟蒙的辯證法》序言研讀|中
    《啟蒙的辯證法》這本書是一種歷史理論和社會理論的概論。嚴格說來,這本書並不是一本哲學書。這個社會理論和歷史理論的說法很讓人懷疑是馬克思主義的一種委婉措辭,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歷史唯物主義。本次推送的是重譯者對《啟蒙的辯證法》序言的研讀。這本書的背景是法蘭克福學派此前的政治經濟學研究,任務是「解釋為什麼人類沒有進入人性的狀態,卻進入野蠻之中」。這一命題可以歸結為:啟蒙的自我毀滅。由此,本書從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批判走向了被全面管理的世界的批判。研讀者認為啟蒙辯證法是一種激進的左翼思想,它的批判是徹底的批判,反對啟蒙的形上學,意即實用主義、實證主義。
  • 「十三 辯證法.否定的否定」導讀三:盧梭和否定之否定
    既然否定之否定是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否定之否定規律是對客觀辯證法的主觀反映,那麼,只要是對客觀辯證法的正確認識,都會導致否定之否定的思維形式。因此,恩格斯在論證了否定之否定規律的客觀性和普遍性之後,專門舉了一個應用這一規律進行研究的例子——盧梭的《論人間不平等的起源和原因》:否定之否定規律是黑格爾對客觀辯證法的概括。
  • 盧卡奇與列寧的辯證法思想比較
    本文從兩人的辯證法理論產生的時代背景、理論來源和兩人關於辯證法的基本思想等方面作一概略比較,並對未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發展方向作一樂觀預測。  盧卡奇和列寧處在同樣的歷史年代,兩人的辯證法理論都創立於二十世紀初,具有時代共性,但由於各屬不同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傳統,因而形成了兩人各具特色的辯證法。
  • 馬克思辯證法的當代價值
    辯證法,在其合理形態上,引起資產階級及其誇誇其談的代言人的惱怒和恐怖,因為辯證法在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對現存事物的必然滅亡的理解……」這是馬克思專門說明辯證法實質的非常精彩的論述片段,也給我們提供了理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共產主義運動的「金鑰匙」,重溫馬克思的辯證法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 辯證法的本體論基礎:黑格爾與馬克思
    擺脫這種境況,需要從根本上對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開展出本體論基礎的研討。本文試圖就此闡明以下要點:(1)辯證法不是任何一種形式方法;形式方法只能滯留於「外部反思」的運用及其主觀主義的實質之中,從而表明其自身乃是形式主義的和反辯證法的。(2)黑格爾哲學立足於絕對者主體的自我活動,這一本體論立場在復活希臘辯證法的同時,決定性地重構了方法概念,並使方法成為實體性內容的自我展開過程。
  • 辯證法和認識論的一致:辯證法認識論的統一,從否定中把握其肯定
    辯證法和認識論的一致在老子那裡,辯證法和認識論是統一的,這是他的又一貢獻。雖然他沒有科學地、圓滿地解決這一問題,但是他已初步地將辯證法和認識論統一起來了。今天我們就來講一下老子的辯證法和認識論。首先,老子認識到思維的辯證性是與客觀事物的辯證發展相一致的。客觀事物的辯證法決定了主觀認識的辯證法。《老子》說: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判,其微易散。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
  • 先剛:試析柏拉圖的「辯證法」概念
    先剛:試析柏拉圖的「辯證法」概念來自《雲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授權推送根據眾多學者尤其是瓦爾特·慕裡(Walter Müri)的考證,[1](S.152-168)「辯證法」(dialektike)一詞是從柏拉圖開始才成為一個專門術語的。
  • 董振華:馬克思辯證法的當代價值
    辯證法,在其合理形態上,引起資產階級及其誇誇其談的代言人的惱怒和恐怖,因為辯證法在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對現存事物的必然滅亡的理解……」這是馬克思專門說明辯證法實質的非常精彩的論述片段,也給我們提供了理解馬克思主義理論和共產主義運動的「金鑰匙」,重溫馬克思的辯證法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 淺析「辯證法」和「詭辯論」的根本區別
    玩辯證法的人是為了追求真知,玩詭辯論的人是為了你的真知不是真知,而我的真知才是真知。從客觀角度來講,辯證法是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是最普遍的共性,即,所有事物都的對立統一的,所有事物的變化都遵循量變質變規律,所有事物的發展都遵循否定之否定規律。從主觀角度來講,世界是怎樣的,我們就應該用怎樣的思維來認識世界。因此辯證法既是世界觀,又是方法論。
  • 2021考研馬原:辯證法框架圖整理
    辯證法的邏輯框架比較起來,相對要清楚明晰很多。用幾個數字就可以總結清楚。辯證法有兩大特徵,三大規律,六對基本環節,四個方法。   首先是辯證法的兩大特徵,分別是聯繫和發展。關於聯繫我們首先是要明確這個知識點內在包含的邏輯點有三個方面,分別是含義、特徵及方法論。然後再分別總結含義、特徵及方法論。用三個詞概括事物之間的聯繫即相互影響、制約和作用;特徵有四個:客觀性、普遍性、多樣性及條件性;方法論即用聯繫的觀點去看世界去處理問題。
  • 用哲學辯證法指導人生
    用哲學辯證法指導人生 雪峰 哲學是關於世界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及人的思維與存在關係的抽象學說,辯證法是關於對立統一
  • 《理想國》第七章:洞穴理論,辯證法
    》這樣大部頭的思想體系作品,要注意他們的作者在每一章中陳述的觀點都是他已經構建好的中心體系中的一部分,這一部分必然與中心體系密不可分,就像李耳在他的政治理念中提倡「治大國如烹小鮮」,是他提出的「道」的思想體系下的現實運用。
  • 延安當年是怎麼學習辯證法的
    艾思奇同志每一個星期或兩個星期寫一節。寫完一節,就油印出來,發給全組的同志。」中央組織部也成立了一個學習小組,陳雲與李富春任正副組長。他們每天上午九點以前為自學,每周集體討論一次。學習小組重點學習哲學,將《唯物史觀》作為教材。 此外,還經常舉辦各種類型的哲學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