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辯證法的批判
在對黑格爾的辯證法做批判性判斷的時候,我們有必要記住,辯證法並不是僅僅作為對社會歷史中實際上已得到調整和協調的各種矛盾傾向的一種描述,而是作為一種邏輯法則提出的。黑格爾的意圖就是要對邏輯法則這個問題做徹底的修正,或者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要創造一種理性的邏輯( a logic of reason)來補充或替代那種知性的邏輯( the logic of the understanding)。辯證法旨在修正「各種思想規律」,尤其是修正繼亞里斯多德之後人們在邏輯學中所理解的那種邏輯矛盾律(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抽象地說,這意味著邏輯應當建立在下述原則之上,即一項命題可以同時是真的,又是偽的。在黑格爾之後,可以說沒有任何一個邏輯學家還十分認真地堅持上述原則。但是,這種邏輯的效用-假定這種邏輯能夠成立一卻必須以存在著一套應用它的方法論為前提。否則,無論是接受它還是摒棄它,就都是主觀的。歷史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一般都不願意考慮這樣一項主張,即他們的學科有必要採用一種與其他學科完全不同的邏輯;當然,他們的這種態度也是頗有道理的。在哲學方面,在這種主張有時被接受的情形中,它通常會以公開的非理性主義形式表現出來,認為需要用理性以外的某種官能(例如,柏格森[ Bergson]的「直覺」)來把握有機體及其持續發展的性質。但是,這種曾被德國國家社會主義( national socialism)所利用的觀點,實際上是對主觀主義的一種接受,而且也真的意味著理性的標準或科學的標準不能被適用於社會問題。黑格爾哲學的特色,同時也是經馬克思重構後的這一哲學的特色,乃在於宣稱他們的哲學是真正合乎理性的,而與此同時,他們的哲學也宣稱要取代邏輯命題的理論——根據這一理論,惟有邏輯才能給予各種命題以確切的含義。最後,它自稱是科學的主張,還要取決於這一努力的可行性,但這又是非常沒有把握的。
當我們檢審黑格爾對辯證法的實際運用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其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兩個極端:一是用詞極端含糊,更不要說模稜兩可了;二是他賦予了大家都知道很難定義的那些語詞以一種極端的普遍性。舉出他哲學中兩個具有關鍵作用的例子——他對「思想」( thought)和「矛盾」( contradiction)兩個語詞的運用將有助於說明他的這一傾向。根據黑格爾的觀點,任何不斷進行的社會變革—無論是在宗教、哲學、經濟、法律方面還是在政治方面的社會變革都是在「思想」的發展中發生的。對「思想」的這種用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既是由他的形上學所要求的,也是由辯證法所要求的。他的唯心主義取決於精神過程與自然過程的同一,而辯證法則取決於是否能夠把他所認為的思想規律適用於一切以過程為基本特徵的對象。一切變化都是在思想要消除其內在「矛盾」的推動下,並為了達到更高層面的一致性或邏輯自恰性而發生的。但是,如果我們賦予「思想」和「矛盾」這類語詞以確切的含義,那麼這個理論就根本是不正確的。即使是在科學和哲學方面,更不用說那些耗用智力較少的社會產品方面,新的發現和新觀點的出現沒有理由被解釋為始終是此前觀念體系出現自我矛盾所導致的結果。在社會演進的所有部門,其中包括哲學,正如霍姆斯( Holmes)法官論及法律時所說的那樣,經驗的作用要大於邏輯的作用。黑格爾決意把思想作為普世之物的觀點,對於黑格爾學派的歷史著述產生了雙重影響:要麼把難於駕馭的事實強行納入先行確定合乎邏輯的模子裡去,要麼賦予一致性和一貫性一類的語詞以頗為含混的意思,使之不再有什麼用處。同樣,黑格爾所用的「矛盾」一詞,除了意指對立或相反的含混形式以外,沒有任何確切的含義。有時候,這個詞僅僅意指向不同方向運動的各種物質力量,或者意指會造成相反結果(如生或死)的各種原因。有時候,對立指的是道德上的功過,例如他曾提到懲罰「否定了」罪行,以及惡行是自我矛盾的。辯證法的實際運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術語的模稜兩可性,而不是一種任何嚴格意義上的方法。在黑格爾的手中,辮證法所得出的結論正是他在不用辯證法時已然得出的結論,而且辯證法在證明結論方面也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辯證法的特殊優點據說是能揭示和澄清黑格爾賦予歷史發展的「必然性」。然而,「必然性」一詞的含義在這裡仍然如體漠曾證明的那樣含混不清。當然,必然性可以僅指歷史中的因果關係,而就這個意義而言,所有事情都可以被認為是必然的。但是,當黑格爾說「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時候,卻絕對不是指的這個意思。因為他始終把現實同僅僅存在的東西加以區別。現實是歷史中永久性的內涵,而與之相比較,特定事件則是偶然性的、暫時的或表面的。因此,辯證法基本上是一個選擇的過程。它是一種把相對偶然和不重要的因素與從長遠看重要的和有效的因素加以區別的方法。存在的東西總是暫時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偶然的,只不過是隱藏深處的各種力量的外在表現,而惟有那些隱藏深處的力量才是現實的。但是,辨識何者是重要因素、何者是偶然因素的基礎則又是模稜兩可的。它可以意指這樣一種顯而易見的事實,即某些事件在導致一項歷史結果的方面比其他事件具有更大的作用。或者它也可以是說,某項結果之所以出現,乃是因為它重要,而且它的價值乃是作為一種有效的原因而發生作用的。黑格爾通過把正當和強力等而視之的方式而有意識地把上述兩種含義融合在一起。這一點可以從形上學的角度給出證明,因為他認為自然是一種必定賦予正當以最大力量的理想構造,但實際上,它卻意味著他把強力視為了正當的標準。於是,他所理解的歷史必然既是一種自然強制,也是一種道德強制。當他說德意志必然(must)成為一個國家的時候,他的意思是說第一,它應當( ought)成為一個國家;第二,文明的最高利益和德意志民族生存的最高利益都要求它成為一個國家;第三,存在著迫使它朝這個方向發展的各種因果力量。因此,辯證法把道德判斷與歷史發展的因果律結合了起來。德意志之所以必然成為一個國家,並不是因為德國人希望如此,也不是因為不論德國人希望什麼,它都將如此。「必然」所表達的既是一種意志,也是一種事實—它之所以是一種遠甚於任性的意志,乃是因為德意志發展成一個國家,符合政治發展的總體方向;它之所以是一種遠甚於偶然事件的事實,乃是因為它總結了政治發展中具有客觀價值的因素。辯證法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把智性與意志統合了起來。一如喬賽亞·羅伊斯( Josiah royce)所說的那樣,它旨在成為一種「情感的邏輯」,亦即一種科學與詩的綜合。
其實,把辯證法作為倫理學比作為邏輯學要容易理解得多。它是種微妙而有效的道德訴求形式,儘管它不是一種公開的忠告。黑格爾所認為的作為人類一切有效行動之基礎的道德「順從」感( the sense of moral reconciliation),既是被動的又是主動的;它既是順從的又是合作的。它之所以能醫治那種難以容忍的徒勞無功感和無能為力感(孤立的自我意識則為這種感覺所折磨),恰恰是因為道德「順從」感不僅是種感情,而且也是對一種更高力量的認同。黑格爾以最嚴厲的方式譴責了多愁善感和單純的善良感情,他辛辣地把這種感情譏之為「善良原望的偽善」,認為這種感情不是軟弱的就是狂熱的,而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它都是徒勞無益的。他最不相信無組織的善良意願能在一個以「有效」作為正當終極標準的世界上成就任何事情。造就民族的並不是感情,而是轉化為各種制度和民族文化的民族權力意志( the nationalwill to power)。再者,個人只有把民族使命作為一項道德事業,只有接受自己在這項道德事業中的位置所賦予自己的各種義務,才能使自己的創造性能力得到解放,並使自己上升至一個能自由行動的有道德的人的水平。對於黑格爾來說,個人的義務感—路德和康德認為這種義務感源於個人同上帝的關係—具體體現為他作為其民族成員的天職,而民族本身則獲得了體現神聖本質的神聖靈光。然而,無論黑格爾的這種說法作為一種道德訴求多麼有效,它都無法消解康德的這樣一個基本論點,即道德義務與因果在邏輯上是不同的。
然而,辨證法的形式卻把自己的特性也滲入進了它對義務的解釋過程之中。由正題( thesis)和反題( antithesis)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和價值準則,被認為處於一種彼此完全矛盾的關係之中,亦即一種鬥爭和對立的關係之中。每一方在矛盾上升到合題( synthesis)之前必然會向它的最後結局發展。隨著理念的演進,調和與妥協確實會發生和出現。但是,就參與者的自覺預見和努力而言,這些調和與妥協一直被認為是感情軟弱和隨意任性的標誌,亦即一種對絕對精神( the Absolute)之尊嚴的不忠。其結果就是把社會描述成各種對立力量的聚合體(這些對立力量的存在被證明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結局),而不是應予調和與和諧的人際關係體。根據辯證法的各項假定,溝通本身也變得出奇的困難,因為沒有哪個命題是完全真的或完全偽的。它的含義始終與它似乎包含的含義一樣,因為把相對論同絕對論統合起來乃是辯證法的一項專門主張。每一階段在短暫的時間內都含有絕對精神所所具有的全部力量和強力,儘管它最終也只是過渡性的。它在存在的時期可以說是絕對的,而它的義務就是實現完全徹底的自我表現,儘管它在世界精神(the World Spirit )進一步發展中的最終失敗是確定無疑的。因此,辯證法意味著一種非常刻板又非常靈活的道德態度,但它所提供的標準並不是兩者中何者更為正當,而是結果是否成功。正是因為這一點,批判黑格爾思想的人,例如尼採,把辯證法僅僅看作一種機會主義,而這種機會主義實際上是對「整個成功系列」(the whole series of success )膜拜。
黑格爾的辯證法實際上是歷史洞見和現實主義的奇特混合,亦即是道德訴求、浪漫理想和宗教神秘主義的奇特混合。就意圖而言,它是理性主義的,並且是邏輯方法的一種擴展,但是這種意圖卻無法準確地表達出來。在實踐上,它對一些流行語詞進行對堪,如現實與表象,本質與偶然,永久與暫時;但是這種做法是頗為含混的。辯證法既沒有為這些語詞給出確切含義,也沒有為它們提供明確標準。黑格爾所給出的歷史判斷和道德評價(照理說辯證法能保持客觀態度)在受時間、地點和個性的制約方面,實際上並不亞於沒有採用這種精緻工具的其他哲學家。要想把千差萬別的目的和各種無法給出定義或無法由經驗證明的要素統合成一種方法,並使之具有科學上的準確性,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辯證法所完成的乃是賦予歷史判斷和道德評價以表面合理的邏輯確實性;要使歷史判斷為真,那只能以經驗證據為基礎;要使道德評價有道理,那要取決於每個人各自的倫理洞見。由於辯證法試圖把上述二者結合在一起,因此它與其說闡明了這二者的含義,不如說是遮蔽或更加含混了它們的含義。
本文摘自《政治學說史》(薩拜因,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