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被告人趙某某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了中藥製藥機、打碼機、鋼磨機、封口機及大量塑料瓶等製藥器材,按自己設計的樣式和內容在網上訂做大量藥品標籤,為其生產、銷售藥品做準備工作,並為準備生產、銷售的藥品起名為「中藥風溼丸」、「中藥心腦血通」、「中藥胃痛靈」、「中藥哮喘丸」,虛構生產廠家名稱為「河南省長葛市瑞康保健藥業有限公司」,以「鐵凡」「王夢飛」「黃杰」的名義印製多張假名片。
2011年5月,趙某某僱請被告人蘇某某幫其生產和包裝藥品,將生產藥品的地點設在蘇某某老房子處,包裝地點設在蘇某某位於另一個村的新房子處,並教蘇某某如何生產和包裝,約定每生產1瓶藥付1元錢工資。
蘇某某收到趙某某配兌好的藥品原料後,按照趙某某教的生產方法生產藥品,將製成的成品藥丸裝入塑料瓶內,在塑料瓶上貼上印有趙某某設計的藥品標籤,再用打碼機打上生產日期,即製成藥品成品「中藥風溼丸」、「中藥心腦血通」、「中藥胃痛靈」、「中藥哮喘丸」,並由趙某某攜帶至雲南省威信縣、鎮雄縣等地進行銷售。
至案發前,共計生產上述藥品24557瓶,趙某某銷售部分藥品獲得贓款3萬餘元,蘇某某獲得工資3千餘元。
2012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將正在家裡製藥的蘇某某擋獲,並扣押了製藥工具及半成品、成品藥品。經筠連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二被告人生產、銷售的「中藥風溼丸」、「中藥心腦血通」、「中藥胃痛靈」、「中藥哮喘丸」,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生產,系假藥。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而僱請他人生產藥品並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蘇某某明知被告人趙某某無資質生產藥品而受僱於趙某某幫助生產藥品,並提供生產場所,其行為已構成生產假藥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故作如上判決。 (李田 鍾熊靜 記者 易友波)
責任編輯: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