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
現將總行制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專項業務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即轉知所屬行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財務會計部)。
附件:
中國農業銀行專項業務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根據總行《關於接收開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轉業務的實施方案》精神,為順利接收和開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轉的資產負債業務(以下簡稱專項業務),規範專項業務會計核算,準確、真實、完整地反映專項業務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專項業務會計核算按照「會計科目單獨設置,帳務組織自成體系,資金存欠互計利息,單獨反映經營成果」的原則進行。
(一)會計科目單獨設置,是指按專項業務會計核算內容和要求,單設一套會計科目,專門反映專項業務資金營運情況。
(二)帳務組織自成體系,是指對專項業務建立完整的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系統,單獨編制會計報表。
(三)資金存欠互計利息,是指對專項業務與目前辦理的常規業務(以下簡稱常規業務)往來引起的資金存欠,按規定的利率互計利息,定期清算。
(四)單獨反映經營成果,是指對專項業務盈虧單獨計算,單獨反映。
二、基本規定
(一)專項業務會計核算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國農業銀行會計制度》,按照中國農業銀行會計核算方法,組織日常核算。
(二)專項業務的核算範圍嚴格按照總行統一規定界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
(三)專項業務由省、地、縣三級行營業部集中辦理。
(四)專項業務存款準備金單獨計算,單獨列帳,與常規業務存款準備金一併繳存。
專項業務存款準備金的繳存範圍為單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託存款與委託貸款軋差後負債方的淨額。
(五)專項業務設置「現金」科目,但不單設現金庫存,其現金收付業務由常規業務出納統一辦理,由此引起的資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專項業務不單設聯行往來科目,其款項匯劃由常規業務聯行專櫃統一辦理,資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專項業務涉及的各項稅金單獨繳納,呆帳、壞帳準備金單獨計提,與專項業務直接相關的專項手續費收支單獨列帳。
(八)專項業務不單設「固定資產」及其相關科目。
(九)專項業務損益類「業務管理費」科目,「其他營業支出」科目中除「呆帳準備金支出」、「壞帳準備金支出」以外的帳戶以及「營業外支出」科目未經總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專項業務的會計憑證裝訂在常規業務憑證之後,會計檔案與常規業務一併保管。
(十一)專項業務使用中國農業銀行統一會計憑證。專項業務涉及的存款企業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領用的空白重要憑證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專項業務單獨編制會計報表,自下而上單獨上報,定期與常規業務會計報表歸併。
(十三)專項業務開戶企業查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關業務事宜,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
三、接收專項業務的核算
(一)注意事項。
1.認真核對帳務。接收日,對應接收的專項業務要認真進行帳務核對。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經雙方籤字認可的向中國農業銀行劃轉開發性信貸資產負債平衡表,由會計部門負責各科目與分戶之間的餘額核對,信貸部門負責內外帳務核對,發現不符,先處理,後接收。
2.認真核對帳據。各貸款帳戶應與借據(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對,對有帳無據、借據要素不全、內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規的,先完善,後接收。
3.認真核對帳實。對抵押貸款應與抵押品、質押品逐項核對,確保帳實相符,帳實不符的,先處理,後接收。
4.認真做好存款企業的開戶工作。對接收的存款企業,先開戶,後補辦開戶審批手續。為簡化手續,方便企業,對接收的存貸款科目帳號延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有的科目帳號。
(二)帳務平衡
各接收行對接收的貸款與存款的差額,先由常規業務專櫃通過「發行存放(存放發行)款項」科目(設接收專戶)過渡,並通過「存放專項業務(專項業務存放)款項」科目劃轉到專項業務專櫃。
專項業務專櫃對接收的貸款與存款的差額,通過「常規業務存放(存放常規業務)」科目平衡。
(三)會計處理手續。
1.接收存款業務。
(1)常規業務專櫃的帳務處理。常規業務專櫃接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來的企業存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發行款項——接收專戶
貸:專項業務存放款項
(2)專項業務專櫃的帳務處理。專項業務專櫃接到經由常規業務專櫃轉來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企業存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常規業務款項
貸:XX存款——A企業
——B企業
——C企業
2.接收貸款業務。
(1)常規業務專櫃的帳務處理。常規業務專櫃接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來的企業貸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專項業務款項
貸:發行存放款項——接收專戶
(2)專項業務專櫃的帳務處理。專項業務專櫃接到經由常規業務專櫃轉來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企業貸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XX貸款——A企業
——B企業
——C企業
貸:常規業務存放款項
3.資金清算。雙方帳務移交完畢,總行根據各方籤字認可的向中國農業銀行劃轉開發性信貸資產負債平衡表,審查確認後,對各分行下達清算資金通知書,逐級清算資金。
(1)各省級分行,各直屬分行收到總行清算資金通知時,通過「系統內存放款項」和「存放系統內款項」科目進行資金清算,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系統內款項——二級分行戶
貸:系統內存放款項——總行戶
(2)各二級分行收到管轄分行清算資金通知時的會計處理方法同上。
(3)各市(縣)支行收到管轄分行清算資金通知時,常規業務專櫃的會計分錄為:
借:發行存放款項——接收專戶(接收貸款戶)
貸:系統內存放款項——管轄分行戶
存放發行款項——接收專戶(接收存款戶)
(4)專項業務專櫃不涉及資金清算,不再進行帳務處理。
4.接收存貸款業務及資金清算統一使用「特種轉帳傳票」,並注轉帳原因。
5.專項業務帳務接收完畢,應編制接收日業務狀況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逐級匯總,上報總行。
四、辦理專項業務的核算
(一)專項業務日常會計處理手續比照常規業務辦理。
(二)專項業務與常規業務日常現金清算。
1.清算原則。專項業務與常規業務因現金收付、資金匯劃和同城票據交換等原因引起的資金存欠,必須每日清算,具體清算方法根據業務大小確定可以採取逐筆清算的辦法,也可以採取逐筆登記,匯總清算的辦法。
2.會計處理手續應用舉例。
(1)某日,常規業務出納專櫃代理專項業務收入現金10筆1000000元,付出現金8筆800000元,營業終了,採取匯總清算方法清算資金。
A.常規業務專櫃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1000000
貸:現金 800000
專項業務存放款項 200000
B.專項業務專櫃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常規業務款項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業戶 800000
(現金付出業務事先已記帳)
貸:XX存款——各存款企業戶 1000000
(2)某日,常規業務櫃組代理專項業務櫃組匯出資金10筆2000000元,匯入資金1500000元,採取匯總清算方法清算資金。
A.常規業務專櫃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專項業務款項 500000
全國電子匯兌往來——來帳戶 1500000
貸:全國電子匯兌往來——往帳 2000000
B.專項業務專櫃的會計分錄為:
借:XX存款——
各匯出款項企業戶 2000000
貸:常規業務存放款項 500000
XX存款——
各匯入款項企業戶 1500000
(3)採用匯總清算資金的,現金收付業務應附「現金收付登記簿」;屬於轉帳業務,應附「資金清算清單」(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辦法由總行制定,解釋權屬於總行,未盡事宜由總行補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六、本辦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實施。 附件:一 中國農業銀行專項業務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101 現金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庫存的人民幣和外幣以及運送中的人民幣和外幣。
102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
103 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單位是活期存款和委託存款與委託貸款軋差後負債方淨額按規定比例存放中央銀行的一般準備金存款。
104 存放常規業務款項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向常規業務存放和拆放的款項。
217 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本科目按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本科目按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棉花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本科目按貸款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21 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22 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23 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糧油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24 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棉花加工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41 扶貧貼息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國家扶貧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42 扶貧貼息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43 扶貧貼息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扶貧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44 扶貧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國家扶貧專項不貼息扶貧貸款,包括一般扶貧貸款(即國定貧困縣扶貧貸款)、邊境貧困農場扶貧貸款、康復扶貧貸款,不包括人民銀行劃轉老少邊窮、縣辦工業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45 扶貧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不貼息扶貧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46 扶貧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不貼息扶貧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51 農業綜合開發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2 農業綜合開發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3 農業綜合開發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54 農業基本建設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農、林、牧、水基本建設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5 農業基本建設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農、林、牧、水基本建設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6 農業基本建設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農、林、牧、水基本建設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57 農業技術改造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農、林、牧、水技術改造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8 農業技術改造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農、林、牧、水技術改造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59 農業技術改造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農、林、牧、水技術改造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61 蔬菜批發市場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用於支持蔬菜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菜籃子」工程的固定資產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發市場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蔬菜批發市場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發市場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蔬菜批發市場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64 科技開發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用於支持科技開發項目的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65 科技開發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科技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開發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科技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71 林業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林業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72 林業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林業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73 林業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林業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74 治沙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治沙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治沙專項貼息貸款。本科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治沙專項貼息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81 其他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除上述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他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未到兩年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其他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284 委託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接受其他部門委託而代理發放的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正常、逾期和呆滯、呆帳貸款明細帳。
301 人民銀行劃轉老邊地區發展經濟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銀行劃轉老邊地區發展經濟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老邊地區發展經濟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銀行劃轉老邊地區發展經濟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老邊地區發展經濟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304 人民銀行劃轉地方經濟開發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銀行劃轉地方經濟開發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銀行劃轉地方經濟開發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設置明細帳。
307 人民銀行劃轉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銀行劃轉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銀行劃轉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設置明細帳。
311 人民銀行劃轉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銀行劃轉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銀行劃轉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314 人民銀行劃轉投資企業專項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投資企業專項貸款(含臺資企業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銀行劃轉投資企業專項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的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銀行劃轉投資企業專項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317 人民銀行劃轉其他專項貸款
核算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專項業務的上述貸款以外的其他專項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本科目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從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核算。雖未逾期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銀行劃轉其他專項逾期貸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其他專項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貸款由本科目轉入呆滯、呆帳貸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銀行劃轉其他專項呆滯、呆帳貸款
核算逾期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逾期未到兩年的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財政部呆帳標準的人民銀行劃入本行的其他專項貸款。本科目按貸款種類、形態、貸款戶分別設置明細帳。
351 貼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按一定的貼現率對企業提出的遠期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予以貼現。本科目按貼現單位分別設置明細帳。
352 貸款呆帳準備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按規定提取的貸款呆帳準備金。
353 人民銀行劃轉專項貸款呆帳準備
核算本行按規定提取的人民銀行劃轉專項貸款呆帳準備金。
354 應收貸款利息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各項貸款當期應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別設置明細帳。
356 壞帳準備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按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
357 撥付營運資金
本科目由總行專用,核算總行調撥省(市)分行專項業務的資本性營運資金。本科目屬資產類,科目餘額在借方,按所轄分行設置明細帳。
358 其他應收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應收、暫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本科目按款項類別、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帳。
359 待處理財產損溢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在清查財產和經營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本科目按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設置明細帳。
二、負債類
401 單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吸收的企事業單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402 單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吸收的企事業單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403 國家專項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專項業務的支農專項存款。本科目按單位設置明細帳。
415 向中央銀行專項借款
本科目由總行專用,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向中央銀行借入的人民銀行劃轉專項借款資金。本帳戶餘額只能減少,不能增加。
416 再貼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向中央銀行再貼現款項。
417 常規業務存放款項
核算本行常規業務向專項業務存入或拆入的款項。
431 委託存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接受其他部門用於委託貸款而存入的款項。本科目按存款種類和存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434 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待解付的匯款及採購單位或個人的臨時性採購款和其他臨時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設置明細帳。
451 應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吸收的各項存款當期應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應付未付利息存款戶設置明細帳。
452 分支行營運資金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實際收到的資本性營運資金。本科目按所屬分(支)行設置明細帳。
453 其他應付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包括應付暫收上級行或所屬行的款項。本科目按款項類別、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帳。
456 應繳稅金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應繳的各種稅金,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等。本科目按稅金種類設置明細帳。需要在業務管理費中列支的稅金由常規業務費用統一繳納,具體分攤辦法另定。
三、所有者權益類
601 總行實收資本
本科目總行專用,核算總行實際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資本,包括國家投資、其他單位投資和個人投資等。本科目按投資人設置明細帳。
602 資本公積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取得的資本公積。本科目按資本公積形成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603 本年利潤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本年度損益類各科目軋差後結出的本年利潤(或虧損)總額。年度終了應將本科目餘額全部轉入「利潤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604 利潤分配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按規定分配的利潤或應彌補的虧損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後的結存餘額。本科目按應繳所得稅、提取盈餘公積、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潤、未分配利潤(總行專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設置明細帳。
四、損益類
701 貸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2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及聯行、系統內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3 其他營業收入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除貸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以外的其他營業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4 營業外收入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以外的各項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吸收的各項存款和發行金融債券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6 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及聯行、系統內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7 業務管理費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本科目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8 其他營業支出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業務管理費以外的其他營業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09 營業稅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繳納的應由營業收入負擔的各種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本科目按稅金種類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710 營業外支出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經營以外的各項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帳。年終無餘額。
表外科目
801 應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滯、呆帳貸款應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貸款戶設置明細帳。
802 人民銀行劃入專項貸款應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銀行劃轉的專項貸款應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貸款種類、貸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803 未發行有價證券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行或代理發行的但尚未發行的金融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本科目按有價證券種類設置明細帳。在核算有價證券調入、調出、發行等業務過程中,按有價證券面額進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代保管其他單位的有價物品。本科目按單位和物品種類設置明細帳。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單位或個人向本行專項業務承借抵押貸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價證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證券種類設置明細帳。
806 銀行承兌匯票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承諾到期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收到匯票承諾到期承兌時,記收方,到期承兌時,記付方。
807 加工企業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加工企業擠佔挪用貸款。
808 扶貧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扶貧擠佔挪用貸款。
809 農業綜合開發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擠佔挪用貸款。
810 農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農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擠佔挪用貸款。
811 人民銀行劃轉專項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人民銀行劃轉專項擠佔挪用貸款。
812 其他擠佔挪用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信貸部門認定的除上述貸款以外的其他擠佔挪用貸款。
813 呆帳貸款
核算本行專項業務發放的經審計稽核部門認定的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的呆帳貸款。 附件:二 中國農業銀行專項業務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各項目「年初數」應根據上年度報表「年末數」填列,若上、下年度項目有所變動應對數據進行相應調整,但總合計必須與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項目「年末數」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項目,根據102、103科目餘額填列。
(二)「短期貸款」項目,根據各流動資金貸款科目餘額填列。
(三)所有減項分別根據對應科目餘額正數填列。
(四)「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項目,根據366科目所屬明細帳戶餘額分析填列。
(五)「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貸款」項目,根據各固定資金及各長期貸款科目餘額分析填列。
(六)「中長期貸款」項目,根據各固定資產貸款科目扣除一年內到期的數據和各相關貸款科目中屬於中長期的數據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項目,根據401科目餘額填列。
(八)「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根據各長期負債科目餘額分析填列。
(九)「長期存款」項目,根據402、403科目填列。
(十)「長期借款」項目,根據415科目扣除一年內到期的數據後填列。
(十一)其餘各項目分別根據所對應科目餘額填列。
附件:三 中國農業銀行業務與常規業務會計報表並表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
(一)「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併入「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項目。
(二)「存放常規業務款項」、「常規業務存放款項」分別併入「存放系統內款項」和「系統內存放款項」項目。
(三)「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貸款」併入「短期貸款」項目。
(四)「中長期貸款」併入「長期貸款」項目。
(五)「委託貸款」併入「委託及代理資產業務」項目。
(六)「呆滯呆帳貸款」併入「呆滯貸款」項目。
(七)「委託存款」併入「委託及代理負債業務」項目。
(八)其他專項業務各項分別併入對應各項目。
二、業務狀況報告表
(一)102、103科目併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別併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併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併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併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併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併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併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併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併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併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併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併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併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併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併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別併入對應科目。
附表一:中國農業銀行專項業務資產負債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