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今日(9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避免後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通知擬提出,區政府原則上應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北京市住建委介紹,此舉是為回應群眾呼聲,儘早解決徵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保障已籤約群眾早日回遷,預防新增徵收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相關工作程序,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徵收項目是維護群眾利益、加快推動城市規劃落地,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徵收項目長期滯留不僅影響回遷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而且拉長安置周期,影響絕大多數已籤約居民的回遷權益。
北京住建委稱,為推進逾期回遷相關問題解決,預防新的徵收遺留問題,保障民生,《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徵收補償決定相關要求,壓縮行政機關工作時限,提升工作效率。要求各區政府在爭取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自願籤約的前提下,對極少數未籤約戶依法、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同時加強與司法機關工作銜接,依法、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做好經法院裁定後區政府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切實維護絕大多數已籤約群眾的合法權益,儘早回遷入住安置房,提升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確保公共利益實現。
《徵求意見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明確徵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優化徵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加強行政司法工作銜接,明確施行日期。
《徵求意見稿》規範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徵收補償決定所需前提條件及申請材料。原則規定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時限要求。為儘早明確徵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後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原則要求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針對優化徵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徵求意見稿》為有效化解實操中的送達難題,確保送達內容的及時告知、權利義務知曉,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訴訟文書送達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擬對《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下同)相關送達規定做適當調整。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明確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可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書面確認送達地址,徵收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送達該確認地址即視為送達。同時,就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變更地址不及時書面告知進行不良後果提示。房屋徵收從啟動到公告送達時間長達數月,為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由原規定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修改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明確分戶評估報告、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催告書等其他房屋徵收補償文書的送達程序參照執行。
在加強行政司法工作銜接方面,《徵求意見稿》為維護廣大被徵收人權益,推動各區政府提前做好申請強制執行前準備工作,原則要求在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強執申請。法院裁定由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區政府原則自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執行過程中,區政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好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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