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如何補償?北京:需半年內作出決定

2020-12-15 和訊網

12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避免後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通知擬提出,區政府原則上應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徵收項目長期滯留不僅影響回遷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而且拉長安置周期,影響絕大多數已籤約居民的回遷權益,影響公共利益實現。為儘早解決徵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同時進一步規範徵收補償決定等相關工作,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區政府在爭取絕大多數被徵收人自願籤約的前提下,對極少數未籤約戶依法、及時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6個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此前本市關於房屋徵收的規定是,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新規擬更加明確徵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

徵求意見稿提出,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且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結合徵收工作實踐以及相關司法判例,文件中對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提出原則上的時限要求。」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出時限要求,一是督促各區依法履責,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減少執法周期,保障回遷安置房等重點工程建設;二是儘早明確徵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後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徵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

補償決定送至確認地址視為送達

新規的第二個變化是針對文書送達規定做了適當調整,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的基礎上,擬增加以籤署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送達的一種方式。

徵求意見稿提出,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也可要求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籤署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房屋徵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徵收部門按確認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換句話說,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籤署確認了送達地址後,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送達該確認地址即視為送達。而一旦送達地址變更,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也需及時告知。

此外,鑑於過往房屋徵收從啟動到公告送達時間可能長達數月,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的公告期,也從原先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變更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拒絕搬遷由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新規的第三個變化,是針對徵收補償決定送達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情況,以及人民法院相應的措施。

徵求意見稿提出,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後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準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執行過程中,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北京商報綜合報導

(責任編輯:李顯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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