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舉措,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修訂完善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在與企業最為相關的「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兩個方面,新認定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一是放寬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條件,讓更多科技企業受惠於國家政策,在科研人員比例、研發費用佔比等核心條件上放寬標準;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使之更加符合實際;三是明顯強化後續監督力度,提高對企業合規性的要求,違規成本增大。
為方便廣大納稅人和稅務管理人員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該項優惠政策,現對該項優惠政策解讀如下:
1.修訂認定辦法的原則
此次修訂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高新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增強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持範圍,同時限制落後技術;三是堅持扶持「雙創」,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管理流程,加強後續監管,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2.認定辦法主要變化
與原認定辦法相比,此次認定辦法的調整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比例」指標
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二)調整「科技人員佔比」指標
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三)調整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
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四)縮短公示時間
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增加異地搬遷內容
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3.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
認定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4.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期限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布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5.修訂後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作為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徵明顯的內容,並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如新增「增材製造技術」「石墨烯製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並排除了落後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三是增強內容的規範性和技術特點。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儘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複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準確、精煉、規範、專業。
6.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的條件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7.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是否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8.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哪些材料
為強化認定後續管理,此次修訂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後每年報送材料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於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9.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否需要重新認定
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複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10.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哪些行為時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11.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後,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12.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麼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4.如何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享受的起始和終止時間
起始時間: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終止時間:(一)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機構覆核後,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對於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等行為,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相關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